王晓明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语言学院,河北 秦皇岛066004
改革开放后的现代中国,认为现在民法典完成为时尚早,这项工作得以拖延,采用了以制定民事单行法来应对市场经济的立法政策。
最初公布施行的是《民法通则》(1986年)。此后《担保法》(1995)、《合同法》(1999)、《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正)《养子缘组法》(1991年制定,1999年改正)相继公布施行。现在,中国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物权法》草案,此草案如果制定出来,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统一民法典就会显现出全像,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中国民事立法内容不完备不整合随处可见。首先从形式上来说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规定之间缺乏整合性。这可以说是《民法通则》等许多单行民商法的弊病之处。中国的民事立法是由行政机关起草,制定施行,缺少充分的立法审议,单行法之间相互不协调。
另外,从规定内容实质面来看,单行法中不乏不符合民法理论的规定存在。如何改善完备是中国民法的重要课题。关于如何完备规定内容还没有统一的答案,这也是统一民事法典确立延迟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后,要在提高中国民法理论水平的同时,也有必要反复讨论,旨在完成一部整合性良好内容充实的法典。
中国民事立法严重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关于这一点由两方面进行说明。一是多数的“行政法规”代替民事立法施行。土地法以行政机关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房屋、不动产法以《不动产管理法》形式施行。如此,由于行政干涉,民法没有发挥其本来的作用,民法权利的行事受到了阻碍。二是中国民事立法“司法解释”过多,剥夺了民事立法本来的机能。中国民法规定过于简单,不得不依赖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过多的司法解释的存在,立法的存在价值也就消失了。这种状态对民法的 权威与制定是有害的,并阻碍立法与执行。
因此,为了中国民法得以发展,现在必须切实的制定并修改《民事单行法》。现在,现实的立法作业有两个当务之急。其一是加紧制定不完备的民事单行法,弄清未来民法体系的全像。物权法和债权法就如上述所说。其二是重新认识并改正已制定的现存的民事单行法的社会主义性,使其更加符合现状的市场经济发展。本论主题《契约法》改正的必要性就是其一。
人权是天赐给所有国民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权利”。人权保障是自由民事活动的前提,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法典必须明确人权保障与活动自由。本来,人权保障是国家宪法的存在意义,中国的发展历史就证明了没有民法典,人权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今后,为了促进中国人民(国民)的人权保障与发展,制定并实施完备的民法典备受期待。
实现共同社会全体的公平正义,是民法规范永远不灭的终极目标,是现实生活人民的愿望与理想。基于以上目标与理想的民法典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有着调和各种利益冲突的机能。中国目前的历史经验就证明了没有完备的民法典,民法的终极目标与理想被无视,独立的民事主体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全体的公平正义难以实现这一事实。
不久的将来,现代中国也必将伴随这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发展,完成符合社会时代的民法典,但是现代中国还没有制定民法典的成熟时机,理由主要如下:
中国的市场经济还在体制整改中,各种经济关系纷繁复杂不稳定,给它们标定方向不是一件易事。在此状况下,确定担当调整市场经济法理的民法典的内容,还尚缺乏现实的经济基础,为时尚早。
在到目前为止民事单行法的积累中,中国民法理论研究有很大的进展,但严格来说还依然处于初期阶段。大多数民法理论研究还不充分,只是整理论述立法事实,还只是单纯的进行法律注释。而却,中国民法学界还缺乏与相邻各国的民法典的对比研究。例如,世界最主要的民法典还没有译成中文。这就是限制了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的视野。
中国人对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见。在中国,依照合理并普遍的私法体系(民法理论)进行日常生活以及经济交易的意识还很薄弱。现在不得不说传统与民法制定的意义之间还存在比较的差距,应该说消除人们的偏见,落实合理权利义务概念契约概念意识是民法典完成的前提条件。
[1]铃木贤.中国民事法律的继承[J].早稻田法学,2003.
[2]王泽鉴.台湾民法与市场经济[J].法学研究,1993(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