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15-02-06 23:12陈吉瑜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民法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陈吉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321000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生产当中,网络虚拟财产使用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虚拟财产侵害也在不断的增加,他已不再是一个网络支付问题,而是实实在在需要用现实法律来规范的社会问题。法律制定修改都往往需要一个程序所以法律他必然具有滞后性。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常常会出现“法律空白”。无论从法律制定还是从社会效益的发挥,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都需要被认可和保护,在不断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内容的同时又要给虚拟财产一个超前的法律有效保护,这也是符合民法保护的主旨所在,所以本文侧重于论述民法的法律规范对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106-02

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截至2007年12月31日23:59分时,中国大陆的网民已达21亿人,网络游戏市场份额已经突破100亿元人民币,伴随着这网络大发展的时代随着而来的是侵害现象越来越严重,越来越频繁计算机犯罪分子依托计算机技术已将手伸入了网络财产并发展成为了一种新型犯罪手段。但是至今中国现行法律还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虚拟财产新出现的社会法律关系。

一、虚拟网络财产的法律本质

(一)虚拟网络财产本质是一种信息化的财产权利

翻阅汉语新华字典“虚拟”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二是“根本不存在的”。虚拟财产可以理解为“虚构的物质世界不实际存在的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但是在各类法律著作中唯一能够肯定的是虚拟财产是一种可以使用的“财产”。其实所谓的虚拟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之中的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以本文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包括:1、价值使用属性,需能满足人们某一方面的需求或有一定使用价值的。2具备交换的媒介属性。3可以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和智力结晶。

在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存储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在经济学上“财产”是指具有价值或有价值体的经济利益体,包括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但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则不仅强调价值,而且强调合法性内容。

在韩国法律禁止虚拟物品交易,但是这种交易却大量的存在,很难从现实中完全禁止。其他,像欧美等地区也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在美国网络立法规范日趋完善,他们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时候却可以借鉴一些大公司的技术条例或规范来判案,这迫使美国的法律作扩张的解释。

(二)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无形财产

在法国民法典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类知识成果及商业信息等有价值的权利信息。无形财产的含义:第一,物理意义上存在一定空间可以为人们所支配的物。第二,智力成果上的如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从权利角度可以以有形和无形的物理状态来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虚拟财产不像实体存在的有形财产那样,也不同于智力成果信息那样能够转换表现,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的信息财产。

(三)网络虚拟财产它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信息权利类财产

这不同于财产性质的权利类财产,前者是商业秘密,后者如股权,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在这信息社会中,信息即含有商业价值即可以成财产,他不但可以成为交易的商品也可以成为接受利益的权利。虚拟财产就是一种代码数据经过一定规则被赋予一定含义使人们能掌握并使用复制和修改的信息。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一)为什么要民法保护而不是刑法

在此重申并不是刑法不能保护,而是民法的功能就是在于确定权利的归属和维护正当合法利益,所以侧重论述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二)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

1.合法性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所以虚拟财产得到保护是有法可依的(1)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取得合法(2)虚拟财产不违反公利和公序良俗等法律观念(3)方式合法是指不得通过非法方式的取得他人合法的虚拟财产。

2.虚拟性

虚拟财产须产生于网络中,体现了虚拟的无形性,它是一种信息权利。这与有形财产的信息化不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信息权利而不是信息化的权利。

3.确定性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济的产物,同样要遵循规律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实行等价交换。如果无法在现实中拿有形物作参照的话,那么它也无法有明确的标的额度参与社会分配。国外一般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4.特定性

虚拟财产是一种信息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的数据电讯信息,能复制能传播能满足人们需求的经济权利信息。

(三)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侵害的行为

如非法转让、非法使用、盗窃等。由于信息权利可以无限复制和修改所以取证时十分困难。

2.要有损害事实

指由侵权人的行为,权利人已经失去对虚拟财产的有效控制和正常支配。

3.要存在主观过错

侵权人主观存在故意和过失。因为虚拟财产比较特殊性其权利主体很难维权,所以仅一般过失就可以构成主观过错。

4.发生的侵害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虚拟财产的损失是由侵权人侵害行为所造成,这种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四)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而信息容易被人控制,可以无限性的传递、复制和修改以及恢复原来的状态。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主要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并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因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等十种方式,能适用于虚拟财产的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几种。

三、国内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识

国内对虚拟财产的认识主要集中在物、智力成果、债等三种观点但均有一定局限性。简单分析虚拟财产的属性,首先要看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然后再纳入财产属性法律体系中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

1.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

服务商向用户提供消费服务,是其实现盈利行为的出发点与归宿,他们之间建立的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用户享有对服务商交付特定服务的请求权,无论是用户,还是服务提供商,都只对一定的行为相对的享有请求权并负担义务。

2.用户债权呈现动态扩张的趋势

用户在网络上不断支付上网费用和进行智力活动,都是不断累积的其对服务商的债权请求权是不断放大的。所以其债权外延随着其不断的支付对价和智力成果而呈现动态扩张的。这个不断增加和更新财产基数是服务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断扩大的表现。

3.网络虚拟财产是合同中的债权凭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电讯数据,可以视为用户债权的凭证类似于票据性质可以用于流通和交换。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控制与支配只定位在债权,但是信息财产权利的物权属性却是十分缥缈。在整个虚拟网络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在现实中网络财产不具有“对世权”。然而在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却具有一定的物权特征因为他是特定的唯一的,享有者对其投入所产生的虚拟财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1.服务商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始物权

软件开发实质是一种智力行成过程,服务商对整个特定网络内的虚拟财产具有原始财产权。

2.服务商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独占权

服务商依据智力开发成果而具有对网络财产的原始物权所以他在没出卖之前同样享有,对虚拟财产的独占权利。

3.服务商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完全物权

服务商在与客户签订出卖服务合同之后,合同将一定的权益转让给了客户随之部分所有权发生转移,使得原来的原有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只有在开发之初才有可能享有完全的原始物权。

四、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从司法解释角度

对我国民法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性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

(二)从行政管理角度

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网络管理实施法规,加强对侵害他人合法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虚拟财产进行的登记和评估、存放、交易,采取登记制度。

(三)从加强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角度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方式的高技术性、高智能性和即时性,司法机关在面对新型社会关系的时候应当在坚持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创新的适用法律加大法官自由裁量的自由度,充分展示法官法学学识基础的才华,运用法律原则来适应现实法律空白。

五、结语

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不但在世界范围还是我国国内都是新兴事物,但它确确实实是一个需要法律法规实实在来规范的现实社会问题,经上所述本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备:1、价值属性2、交换的属性3、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只是财产外在表现形式不同,应属于财产范畴,应当受到民法的法律保护。其次、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债权属性来看,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能更有效的、更直接的起到保护和促其发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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