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庭花
中共兰州市委党校,甘肃 兰州 730000
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包括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制定出台了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4年3月5日进行修订,其中对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及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0 多部单行法规、各地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三是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救济途径也不断得以完善。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产生消费纠纷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寻求救济,这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救济途径的不断完善。
1.进一步厘清消费者主体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基本概念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对于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行为等概念混淆不清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消费者的范围一直处于争论当中。而这也导致实践中这类主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实现有效维权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承担。
2.进一步扩大消费者权利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的变化,消费者所受到的权益侵害已经超出了以上所规定的权利范围。
1.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不足
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造成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
2.处理消费者申诉的能力不足
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二是在处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对经营者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承担责任方式和赔偿数额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实的规定,但由于行政处罚标准模糊和行政执法权力不足导致很多民事执行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1.行政处罚标准不明确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从而导致民事责任执行难的问题。
2.行政执法措施不完善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就要求法律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权力。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措施的规定不足,尤其是对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有没规定相关的行政执法措施。
笔者认为,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9 向权利之外,随着当今医疗、美容、健身行为以及网上购物、信用卡消费等消费新形态的出现,还应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的立法。
一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力度明显不足,进一步细化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以法定的形式将隐私权的概念,保护措施以及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加以确定。
二是消费者反悔权的赋予。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和发展,网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因此在网络销售中规定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一定时期内可以不需要任何说明,不承担任何费用把商品无条件的退回等反悔权的法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除了一部专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其它地方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实施细则。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内部来看,这些不同的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法律与部门规章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不一致,这导致消费者以消费者身份主张维权时其当事人主体资格得不到应有认可。因此,完善其它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一方面要加大完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价格法》以及《民法》和《刑法》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另一方面,要改变因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而带来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产生的维权困境,处理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实现法律体系自身内部的完备性和融贯性。
从目前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民事方面的规定较为全面,而在行政保护方面的规定较为薄弱,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保护的相关立法。建立统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建立统一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统一协调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行动,从而解决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的状况。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