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俊良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基于自身内外部有利发展环境而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局限性,融资难问题一直以来是阻碍其发展的最大障碍。银行信贷管控过严,加上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促使民间融资形式逐渐兴起并日益发展壮大,在此背景下,影子银行兴起,但是基于其自身尚未发展完善,相应法律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如何攻克这一难题以推进影子银行的稳健发展,亟待解决。
关于影子银行的概念学术界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我国学者在基于国外研究的基础上,给出的定义如下:其是在银行体系之外的一种信用媒体体系,主体为从事相应金融信用活动的机构,在我国主要指的是民间金融这一金融组织形式。但事实上,影子银行有着较为广阔的覆盖面,包括了除民间金融以外的小额信贷以及委托贷款等组织形式。影子银行的诞生有效的拓展了信贷的渠道,通过民间融资等形式解决了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其优势作用的发挥以及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需要以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为基础,进而实现对其信贷行为的有效规范。
目前,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状态要么就是处于完全不受监管的状态中,要么就是虽存在监管,但是监管力度过于薄弱,加上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健全,致使出现了规避监管的现象。基于金融法视角下,目前在影子银行机构以及其业务的监管上,虽然落实了相应的监管主体,并进一步落实了监管内容,但是,由于监管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依旧呈现出种种监管失利的现象。具体表现为:第一,监管主体不明确,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比如: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实际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其不仅要接受省级金融办的监管,同时还需要接受中央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此种混乱的管理形式下,管理职能相互冲突,致使管理失利问题凸显。第二,尚未实现协调机制。在多头监管的管理模式之下,在落实这一监管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各监管主体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监管信息的阻塞致使相应监管质量与效率大打折扣,无法实现相应风险的有效规避。第三,监管措施不得当,相应法律监管依据不足。
首先,在宏观审慎上。为了在实现对金融风险有效规避的基础上,以稳定的金融发展秩序来促进影子银行的稳健发展,需要从宏观上落实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并避免出现监管套利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以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来实现对银子银行所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进而以相应的监管政策来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力度。其次,在微观审慎监管上。为了实现对影子银行业务流动性风险的有效规避,就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审慎监管措施来落实,要在明确其理财资金流动去向的同时,实现相应组织资本的有效管理,以提升其整体抗风险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要针对信托产品来实现明确登记制度的构建,以在客观上提升其管理能力,并要对“明股实债”的问题进行严厉惩处,以完善的宏微观审慎监管制度来确保其实现良性发展。
为了切实落实相应法律监管内容,以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将监管套利的问题进行根除,就需要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避免多头管理下职能交叉问题的产生,明确落实各主管部门的职责,针对影子银行所存在风险的特点,成立相应的风险识别部门,并以信息共享制度来强化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能力,以落实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实现对这一行业行为的有效约束,确保其业务的规范性,并要落实重点监督的内容,确保影子银行这一金融体系能够实现稳健发展。
根据现有监管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以“五个经济功能”为识别基础,构建相应的识别准则与依据,确保能够实现监管对象的明确。与此同时,要结合监管对象的实际,制定能够与其相适应的监管法律规定,以确保能够以明确的监管主体来落实相应的监管对策,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健全的法律监管制度来推进影子银行的稳健发展。
综上所述,基于金融法律视角下,要想确保我国影子银行这一新生金融体系能够以规范行业组织结构与业务形式来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优势,并实现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有效规避,就需要以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来强化相应监管职能的发挥。通过宏微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并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与对象,强化监管信息的共享性,能够为促进影子银行体系实现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1]王子云.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