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损害赔偿歧视农村户籍是否合理的思考

2015-02-06 22:01:55刘春红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00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关键词:健康权赔偿金人身

刘春红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233000

由于人们口袋里的“腰包”鼓了,生活水平也随之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为了节约途中时间人,更多的为了方便,都购买了自己的私家车,因此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长,根据新闻报道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我国2014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为340000人,比起2013年约为 310000人,2012年约为 300000人,2011年约为290000人,死亡人数的比例一年比一年高。而在交通事故中一直以来受人们关注的就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特别是拥有不同的户籍会导致不同的赔偿金额,随着现代化的建设,大批农民工大军涌入城市,在这一方面,“同命不同价”是否正确引起了人们强烈的讨论。

一、由于民众对该标准不是特别理解,遭到普遍反对,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在法律地位上应该是一律平等的,始终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二者的赔偿标准又是区别对待的,这就形成“同命不同价”的说法。该说法引起了社会上激烈讨论,讨论其是否合理?社会大众广泛讨论上种说法,说明人们对它的重视,也它已经给社会上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当中,赔偿金额数目存在最大区别的是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划分,有的人把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的不同看作是对生命权和健康权明确“标价”,这种“同命不同价”是对人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权利的侵犯,是与建设和谐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旨相违背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是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的,而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纯收入有很大的区别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得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让一部分人民群众感觉很气愤,他们认为:这是以户籍不同为标准,对人划分三六九等,是对生命权、健康权平等的不尊重,是严重对农村户籍的歧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逐渐对于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标准产生了强烈的反对,他们认为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原则,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避免给社会带来的不好后果,争取促进司法和谐,建设人人渴望的和谐社会。

二、对于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们应当一分为二的来看待

一味地把在交通事故中对农村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减少,当成是对农村居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标价”折价的观点是片面的,但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加,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所以,他们对法官判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判决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产生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一方面,立法上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划分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补偿,也体现了对他们的保护;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等确切可以计算出的损失,也包括假设他们不受伤应该获得的收益,如:误工费等,而像误工费等损失,我们是可以通过根据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不同,对损失程度进行预测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职业、学历、收入、行业、领域等不同进行预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进行划分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现如今,随着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其作用有一定局限性,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三、有关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随着对人身损害标准问题的划分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为了尽量减少这些负面影响,为了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该标准,更加深入思考交通事故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划分是否合理,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进行相关普法宣传,积极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工作,让大家对交通事故中侵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有更好地了解,更加深入的认识到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说来,它们包含的损失范围是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可以直接计算得出的确切的损失,也包括因此而受到减少的将来的损失,而财产损害赔偿只包括可以直接计算得出的确切的损失。然而,由于历史基础、制度因素、政策倾斜度、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省份间差距悬殊,因此,在我国的各个地区,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再结合每个人自身的差异,每个人在社会上存在的价值差异,从而形成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补偿额也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所体现的“同命不同价”不应该理解为是对生命“标价”,因为生命是无价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应该理解为是对于人们失去生命的一种补偿。

(二)有关机构在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划分进行认定时,应该更加注重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把好关,更加注重对复杂案件的把关,尤其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进城务工或定居农村居民,当达到一定标准或一定条件时,应当看成与拥有城市户籍一样的,享有“同城待遇”。现今,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成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加入带现代化建设中,城市的建设离不开他们,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在城市定居,甚至在城市已经连续居住或者生活达到一年以上,实际收入并不比城镇居民低,此时,我们仍然按照他是农村户籍来进行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有失公平,此时法官在判案时应该考虑到这种情况,对于这些人赔偿金额应当有所提升。

2.当按照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标准不确定时,当证据标准达到一定程度时,对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这种情况如:农民工进城打工或者定居超过一年,而且他们的收入、消费、生活都在城镇,但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暂住证不连续也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更换暂住证,因此我们不到一年以上。因此,考虑到暂住证制度本身存在欠妥,法院对当事人提供其它有利证据与暂住证或暂住人口登记表相互印证的,我们也认为是可取的,相关机构通过对其它证据的审查核准认定之后,根据所有证据形成证据链,然后在确定以“城市户籍”还是“农村户籍”进行赔偿。

3.由于有的未成年人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跟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达到一年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时,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城镇户籍标准来计算。这种情况的发生更多的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进城打工或者定居的,而未成年子女就随同父母到城镇上学、生活,并且持续时间已达一年以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城镇达到一年以上,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时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维护农民工子女在城镇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虽然现在绝大多数人不太认同“对人身损害标准问题”的划分,但是我们仍然需要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尽量避免其负面影响,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长远目标!

[1]佟强.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J].清华法学,2008(01).

[2]江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研究[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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