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民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①。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双重国籍指的就是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不同国家的国籍。社会发展的日异月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间人口交流的日益增多,社会发展的变迁对于国籍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传统的单一国籍制度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社会现状,双重国籍制度因此得以发展。
当今社会,随着人权主义的发展,很多人把国籍权看成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其本人权。如果我国承认双重国籍,这也许将对人权的发展有着很好地促进作用,人权的进步在此也有着直接表现。在具体的管理方面,我国还存在缺乏经验的问题,双重国籍也许会带来种种管理上的困难,但这些困难决不能成为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借口。面临这些困难,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认真学习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际上,在双重国籍问题上,我们也许在世界上处于落后的位置了,对于人权的保障却不能久拖不决。凡是益于人民的事情,政府就该尽力去完成。如果实施双重国籍制度,无论对于国家利益还是对于人权进步都将有非常好的效果。②
国家对于公民的外交保护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但是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条件的,保护的前提是拥有该国国籍。在实施外交保护中,很多都不是顺风顺水的。但不能因为这种外交保护的困难,就成了实施双重国籍的借口。相反,如果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制度,这将体现出我国对于移民保护的决心。以此可以团结全球一切可以团结的华人力量,增加我国的凝聚力。加强与世界各国家、地区间的联系,也会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对于亲情看的一向比较重,虽然一些中国人拥有了外国国籍,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他们仍然与国内保持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设想,当我国提出更好的回归条件时,他们也许会更愿意到本国发展。不过,虽然拥有美好的设想,但是国籍问题仍然会阻挠他们回国,这也许是他们回国的一大障碍。可以设想如果承认双重国籍,那么也许会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此外,许多移民输入国也已经承认双重国籍制度,使移民拥有双重国籍,对于他们的归化、融合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很重要的是,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这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我国移民的输入
目前中国港澳地区积极推进国籍法的改革,核心就是接受多重国籍,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澳门地区实行事实上的双重国籍制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其中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是最主要的。为保持港、澳地区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也对香港、澳门居民的国籍立法做出了相应的改动,其中最大的变革在于承认双重国籍。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港澳地区的国籍问题所作的解释,香港/澳门的中国公民,如果拥有某个国家的居留权,那么可以凭借外国政府签发证件到相应的地区居住。据港澳居民的国籍立法,我国大陆完全可以借鉴甚至部分移植。港澳地区的发展水平远远高于大陆地区,经济的腾飞,思想观念的变化,使得港澳地区更多的方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当然在国籍法的规定上也代表了最先进的立法趋势。大陆地区的立法也应以港澳地区为指向标,以追求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并非盲目追随,盲目的移植法律,港澳地区可以说是中西方过渡的桥梁,既然在此地区可行,那么在大陆地区也会有适宜的条件。
由于我国的国籍法立法与法国在某些方面相仿,但是最大的不同是法国承认双重国籍,从法国国籍法我们可以认识到,出生在法国的外国人,可以通过出生地主义,自动获得法国国籍。外国人同法国人结婚、法国公民收养的国外个人,此外国人可以自动拥有法国国籍。如果某一外国公民申请加入法国籍,此公民将会拥有双重国籍,除非此公民的国籍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我国,情况却有非常大的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国公民加入中国国籍,很多外国人不愿意放弃其本国国籍。我国在此问题上完全可以灵活处理,仿照法国国籍法规定,做出相应的变动。而我国的国籍法规定,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本国国籍,我国这种规定也可以参照法国对于此情形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申请不得自动丧失本国国籍。
德国的国籍立法也值得我国借鉴,根据最新修改的国籍法,国籍法对于国籍的规定,做出了较大幅度的变化,其中重点仍然是围绕双重国籍的变迁。这些变化更多的是涉及到与欧盟一些国家的关系上,此外也单独提到了瑞士国。当一个德国人,在申请加入其他欧盟国、瑞士的国籍时,也没必要放弃德国国籍。我国可以仿照本条规定对我国的国籍法作相应修改。我国与周边的国家交流非常频繁,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有着密切合作关系,但是拥有不同的国籍进出境也面临着比较多的麻烦,如果在彼此交流较多的两国家间承认双重国籍,一些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因此我国可以效仿德国的立法规定,与我国交流密切的国家做出类似德国的规定。比如说,来自周边国家的申请人,如果自愿申请加入我国国籍的,无需放弃其本国国籍。相应的,如果有中国人申请加入这些周边国家的国籍,除非申请不会丧失中国国籍,我想,这一规定定会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在承认双重国籍时,可以实行对等原则,比如说美国承认双重国籍,中国也承认。伊朗不承认双重国籍,那中国对伊朗也不承认。现在的问题是大量的高科技人才流入国外,已经加入了外国国籍,这对于中国的损失是巨大的。对于国家十分不利。使用对等原则,对于双方国家都是十分有利也非常必要的。
在一个国家中,对于一国公民具体国籍观念的形成,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说,本国的历史发展状况,本国的国情,以及文化传统等。当然,具体的本国情况也会对法律的形成起着相应的推动作用。发达国家的国籍法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当然这一政策是适应具体国情的,会促进社会发展的。我国可以借鉴、学习,也可以移植。但是法律的移植简单,最重要的是有着适宜法律发展的土壤。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双重国籍制度的探究也下了很大功夫,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双重国籍制度。
[注释]
①江国青.国际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②任会会.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0.
③许昊,王丽霞.关于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
[1]江国青.国际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任会会.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0.
[3]许昊,王丽霞.关于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