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云
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802
微商的来源与现代市场中快速发展的信息化产品和技术有很大的关联,正是由于新的电子技术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才不经意间增加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可能性,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在智能终端层出不出的现代,人们在本世纪初就开始渐渐的尝试网络购物的新消费途径。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成熟,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现代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消费活动之一。在网络上,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规范主要是通过单行的条件进行约束,没有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系统法律加以规范。就近几年而言,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新型问题出现设立的有关法律法规有:《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这两种,这两部法律法规是2008年我国商务部进行颁布的最新电子商务法律。
就目前而言,微商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才刚兴起不久,正经发展的时间不足3年,但是微商的发展态势和规模是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和影响力空前浩大。据统计,在2014年末,已经超过五亿用户在使用“微信”这个软件,参与微商运营的用户已经过半,在这样的一个发展态势下,大部分微商朋友圈中的经营活动仍然是针对自己的熟人进行的。这里出现主要问题就是市场管理的混乱,没有正规部门对微商这样一种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保障,这也是微商未来发展的重要瓶颈。微商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于微商经营活动的限制几乎没有,人们在参与微商经营活动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而且进行微商经营的门槛也非常低,没有严格的资质限定和资金投入的要求,只要你有微信,同时开通了朋友圈,就可以进行任何物品的贩卖和代理。同时还允许一个人同时持有多个微信账号,可以进行不同的平台分销和经营,这种0 风险、0成本的运营模式吸引了大量没有资本却想创业的大学生和个体经营者。
微信的消费群体在朋友圈中只分为两类人,一种是熟悉的朋友,另一种是新加的陌生人。关于产品的描述和样式都是通过朋友圈的照片进行了解的。交易双方都是建立在彼此的一个信任上进行的,熟人是基于朋友间的了解和信任,而陌生人则是对中间人的信任或者是对产品的信任进行交易的。经营者还可以通过爆出已经购买成功并使用的案列进行宣传。这样一来,微商的消费群体都是通过人脉直接或者间接建立起来的。
基于微商这样一个特殊的消费渠道,微商产品难免会有一些鼓吹甚至是虚假的宣传,在消费者进行消费后发现东西不对劲想要进行维权时,往往举步维艰,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消费者的维权道路十分的坎坷,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到现在,已经帮助无数的消费者进行了成功的维权。但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针对微商这样一种新型的经营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以为微商而进行的交易往往是通过朋友圈这样一种私密的渠道进行的,这通常被理解为是朋友间的个人行为,不会受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这也是当下微信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
鉴于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速度,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脚步,促进电子商务立法的时效性。电子商务的立法远远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这样一个现状导致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系统下,无法满足微商经营活动中各个流程的法律规范。在互联网发展日异月新的当下,建立一个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法律系统尤为必要。电子商务立法的跟进能够极大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在微信消费活动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从而更加健康的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在现有的微商消费活动的各个流程中,没有一个相关部门能够起到正确的监管职责,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牵头,联合腾讯公司,建立一个规范的微商经营的登记注册体系。一方面,通过这样一个体系来保证在消费者在微商的消费活动中一旦受到利益侵害是可以做到有地可寻、有理可依。同时还可以设立保证金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微商的经营,针对出现问题的微商经营者可以没收保证金,同时给予一定的法律追究。另一方面,通过这样一个微商经营用户的信息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将该信息平台进行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微商的商品中建立可以进行评价的机制,来让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产品的评价中来。通过这样一个信誉评价机制来让后来的消费者有一个独立的明确判断,来帮助自己在微商的经营活动中进行理性的消费,而不是一味的听从微商经营者的宣传。
综上所述,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当下,各种新型的经营活动层出不穷。就目前兴起的微商这样一种经营活动,在没有规范的法律支持下,仍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立法机构加快立法速度,保证微商经营活动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1]聂军.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江西财经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