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5-02-06 22:01:55索明山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民事责任经济损失

索明山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证处,青海 土族 810599

随着公证法典的颁布,虽然我国公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取得不小的成果,但是在开展实际公证活动过程中,不免会因为一些公证部门和人员的疏忽,而为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害,而相关公证人员也必须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就很重要。

一、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含义分析

对于公证民事责任来说,主要是指公证机构的相关人员在进行公证活动的开展中,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来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并依法承担由于自身的失误而造成的后果。我国相关的公证法提出:相关公证机构以及人员疏忽而导致公证事件的相关人员带来的损失,由公证机构给予相应的赔偿,之后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具有主要责任的公证人员追偿。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置,不仅能够通过财产赔偿,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能够通过相关制度的设置,使相关公证人员能够更加认真、负责的对待公证活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开展公证工作[1]。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因素

(一)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公证法律责任的原则来看,其可以运用过错原则,主要是对于相应的公证机构来看,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有必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来看相关公证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与一些营利性的法人来说,不能以追求营利为目的。同时其与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公证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所以,不能够对社会事务进行干预。所以,针对这种特性,相关的公证机构在进职能的发挥时,必须要收取相关的费用。另外,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在进行公证活动的开展时,一定要对相关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避出现疏漏。在公证赔偿问题处理过程中,可以适当的运用多错推理原则,当事人仅需要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便可,而相关公证机构则要证明自己无措或者是疏忽与当事人受到的村还没有直接联系,反之则无法排除其过错,且必须要为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因素

对于民事责任的构成来说,主要是针对各个规则的指导进行,并且能够对各个民事责任立法以及一些司法实践内容进行全面的整合,以此来实现对归责原则的阐述[2]。对于公证民事责任来说,主要是属于侵犯责任的一种,其构成部分主要是:

首先就是对于公证者的过错问题,若是公证人员没有疏忽,并且其责任主要是在于当事人,这样相关的公证机关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若是两者皆有过错,那么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则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其次就是公证人员存在违反职务义务的情况。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已经对公证人员的一些职责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充分的说明了公证人员要开展真实的公证活动,履行合法的公证义务;在相关的法定期间中,对于一些与法律条件相互符合的申请来说,一定要初始相关的公证书。同时能在一些公证的活动期间来进行严密的保密措施,同时也要按照相关的要求来收取一些服务费用等。

三是,当事人发生损害事实发生。公证机构承担相应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确实受到了相应损害,如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事实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公证人员的疏忽没有造成相应的损害,则公证人员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范围

目前,国内司法实践中,公证民事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受损害的当事人,以及与损害事实相关的人员的损失,主要采取的方式便是直接对其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对于直接损失来说,主要是含有公证当事人以及与损害事实相关人员的财产损失,如,财产、收益减少等。并且这些损失必须是真实发生的[3]。也有相关学者认为,公证机构在承担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应该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一些错误公证,不仅会给相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受害者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因此公证机构在进行赔偿时,应采取精神抚慰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赔偿原则,并制定出合理的赔偿标准,以免导致一些人员盲目的追求高额赔偿。

四、结语

随着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发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公证赔偿制度,对提高社会公信力,以及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关键意义。但是在开展实际公证活动过程中,还存在若干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相关研究者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不断更新公证赔偿制度内容,从而使公证赔偿制度在公证中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

[1]沙雪妮.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4,15(17):297-298.

[2]王长萌.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4,23(23):216-217.

[3]邰喜彬,徐淑梅.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公证,2012,12(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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