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彦伟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福建 石狮 362700
宥于司法的专业性以及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起诉原则,很多当事人是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法律规定不甚清楚,案件审判流程不很熟悉,加上诉讼程序环节多,当事人因各阶段诉讼需要多次往返法院,一站一站地跑。如,在泉州市德化县的原告要起诉在石狮市的被告,起诉立案时,单程需驱车130 多公里,耗时2 个小时,花费数十元。期间,如果材料不齐全、准备不充分等原因未能一次性完成立案,还得多跑几趟。以完成诉讼流程需跑法院6 次计算,来回12 次,就需要12 倍以上的时间和车费。更别提远在北京或是新疆等地的当事人了。一些当事人对诉讼服务的体验效果不佳。有的群众跑累了腿,还摸不清门、办不成事,由此形成“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
泉州民营经济活跃,地域面积相对辽阔,山区、沿海差别较大,户籍人口850 多万,另有200 多万外来务工人员,人员往来流动频繁,由此产生异地纠纷较多。数据显示,泉州两级法院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超过12 万件,居福建省首位。
针对上述“有的群众跑累了腿,还‘摸不清门、办不成事’,费神费时又费力,久而久之,形成‘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印象,引发司法的公众信任危机”问题,2015年1月泉州法院创新构建“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群众不管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都可以在距自己家门口最近的法院(或法庭)享受到全流程、无差别、标准化的司法服务,而不用来回多次跑。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委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并将于近期在福建法院推广运行。不少省份法院前来学习,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在全国推广运行,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便民,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了“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以后,如同本文开头所述住所地位于德化的当事人只需在德化法院(或者某个法庭)就能完成从立案到审判、执行各个阶段中、该平台所能给予的全部诉讼服务程序,其他泉州辖区内的当事人申请立案登记的,便能够在所在地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请,避免群众因打官司而多次“来回跑、四处跑”。
然而,目前“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仅在泉州法院运行,即便今后在全省、乃至全国法院推行,这一平台打造的始终局限于“家门口”的法院,当事人还是需要走出家门来到就近的法院(或法庭)。众所周知,只要是实地的两地,就会存在距离,区别只在于多远或是多近。“家门口”的法院一样是有距离的,哪怕是像石狮市地域面积较小、“家门口”的法院较近,只要当事人需要多次往返,累加的距离一样会引发当事人对诉讼服务的体验效果不佳。
但在互联网网路上,不管是北京到石狮,还是新疆到石狮,都是“零距离”,也就是说,在互联网网路上,当事人不管到哪家法院(或法庭)都是“零距离”,同时不同地区法院之间也是“零距离”。“互联网+跨域·连锁·直通”式便民诉讼,就是将互联网技术与“跨域·连锁·直通”理念相结合,构建“家里面”的法院,当事人可“足不出户”享受上述司法服务。
石狮市陆域面积160 平方公里,全市户籍人口31.7 万,外来人口保持40 万左右,现辖7 个镇2 个街道办事处(各镇办均设立有便民服务中心)、102 个村25 个社区(各村居均设立有社区便民服务站和法官工作室),是海西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热土之一,民营经济活跃,由此产生跨地区,特别是跨市、省份纠纷较多。2015年上半年,石狮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951 件,审结2098 件;受理执行案件2982 件,执结1426 件。
石狮市“互联网+跨域·连锁·直通”式便民诉讼的目标就是,在现有“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融入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石狮市现有便民服务体系,实现当事人可选择在家“足不出户”,或是到距自己家门口最近的法院(或法庭)、镇办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站或法官工作室,享受诉前调解、判后答疑、信访接待、法制宣传等数十项诉讼服务措施,真正实现“零距离”便民司法服务。
换言之,具备一定互联网信息技术能力的当事人可在具备网络的家里“足不出户”自行操作计算机享受上述司法服务;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通过石狮市辖内7 个镇2 个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02 个村25 个社区便民服务站和法官工作室享受上述司法服务,即当事人可就近到任一法院(或法庭)、镇办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站、法官工作室,由工作人员指导或协助使用“互联网+跨域·连锁·直通”便民诉讼服务平台。
“互联网+跨域·连锁·直通”便民诉讼服务平台具体构建方案如下:
利用信托信息化技术,实现网络立案(包括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申请执行等)。只要有网络,原告或其委托代理人即可“足不出户”在线登记立案,法院对于原告在线提交的立案登记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如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依托全国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配备的网络打印机,当事人可当场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
当事人根据法院的通知缴费的,可通过网上银行或其他方式在当地银行营业机构缴费,这点并不存在诉讼不便的实际困难,故此处不作详述。诉讼不便的实际难题主要在于退款,相应方案可构建为:当事人在缴交款项后,通过网络平台提交款项缴交凭证电子文件(如扫描件),受诉法院待后台财务系统确认收到款项后开具专用根据,一联附卷宗,另一卷移送财务备案。退(领)款时,当事人仍通过网络申请并留下收款账户信息(收款人为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需先通过网络身份验证确认当事人本人身份),受诉法院审核后,将款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当事人留取的收款账户。
依托全国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配备的网络打印机,当事人可就近到任一法院或其派出法庭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其他诉讼材料。领取诉讼文书时,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含捺印)系统在受诉法院提供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捺印,接待的法院或其派出人民法庭通过受诉法院提供的网络打印机打印上述附有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的送达回证,受诉法院将该送达回证归档即可。当然,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有邮寄送达,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选择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实现在家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因此,此应用实际使用率应当较低。
利用远程庭审视频系统,当事人可选择到就近的法院或人民法庭参加庭审,但应当事先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庭审结束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当事人在以电子签名或捺印方式在法庭审理电子笔录上签字,通过网络打印机打印,受诉法院进行归档。二是使用影像系统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当事人的每一次发言,形成完整的电子法庭审理笔录,受诉法院录制庭审全程音像视频光盘附卷归档。第二种模式下,可建设手机端的远程庭审视频APP 系统,当事人可在任一具备网路的地方参加庭审。但由于法庭审理需要核对证据原件,在远程视频系统下证据原件的核对尚存在争议,即未能触及实物的情况下有时无法确认是否“真实历史”原件,在未有定论前,该应用能否具备法律效力尚待进一步的研究考证,但可先用于案件调解。
一是当事人可通过网络平台寻求程序性诉讼事项咨询或是立案咨询、判后答疑、投诉信访等司法服务;二是通过网络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凭身份信息或案件信息查询案件受理、开庭排期等进展情况。
“互联网+”时代,法院要适应时代要求,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坚持信息化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不断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努力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