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问题的防控与处置初探

2015-02-06 22:01张友来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张友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笔者认为,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新形势下的涉检信访问题,关键是要抓好以下六项机制建设:

一、健全完善预防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执法制度机制。要紧紧抓住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个核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项相关的制度机制建设,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充分发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作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清晰权力运行的过程与环节,明确权力监控的重点和部位,注重流程管理,加强节点控制,既充分发挥程序控权的作用,又以程序正义确保和促进实体正义。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机制。要把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放到与检察执法并重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强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各项工作机制,使职业道德教育长期化、常态化、有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要进一步活化职业道德教育方式,加大教育投入与力度,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为规范检察权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工作机制。要不断拓展和畅通联系群众的渠道,增加联系方式,加强与群众的联系与沟通,增进群众感情,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执法为民,既多做雪中送炭暖人心的工作,又公正廉洁执法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众诉求表达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民情民意民盼民愿,把握和增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内外并举、整体联动,既注重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又注重外部宣传教育。要丰富教育载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平台,增强教育效果。要进一步优化和活化教育的方式方法,特别要注重运用正反两方面的鲜活案例进行教育,同时要注重发挥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利用个案宣传、送法下乡、以案释法、专题法制讲座等等方式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要在实体与程序、打击与保护、执法与监督上保持同等的注意力。要不断健全完善“一案三卡”、执法回访、个人执法档案、执法巡视、检务督察等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完备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要切实抓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监督,突出监督的重点和环节,把握好监督的时间和范围,不留监督死角,实现监督的全程化与全覆盖。要充分发挥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整合内部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努力形成立体式的监督网络,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二、健全完善发现机制

(一)健全完善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加强与广大干部群众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发现和排查涉检信访矛盾纠纷。

(二)健全完善下访巡访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队下访巡访制度,对已经发生、正在处理以及已经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要逐一下访巡访,既及时掌握实情,又有效防止重访、缠访。

(三)健全完善执法巡查机制。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执法巡视、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及时发现涉检信访信息。对发现的信息,既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做好工作预案,又实行具体相关人员负责制。

(四)健全完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要进一步抓好信访接待窗口建设,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便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发现涉检信访信息。

(五)健全完善涉检舆情收集反馈工作机制。要敏锐关注各类新闻媒体、电子信息、微博、微信、QQ 等新型电子媒体平台,及时收集和发现涉检舆情,对发现的涉检舆情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反馈,为有效应对和处置涉检舆情创造有利条件。

三、健全完善预警机制

(一)健全完善涉检信息舆情研判机制。对各类涉检信息和网络舆情要及时认真分析研判,把握和预测事物发展的方向、趋势、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主动性,把好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二)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及涉检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涉检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方案,确保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始终不失控、不失策、不失范。

(三)健全和完善涉检信访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要积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公开查处过程、网上公开查处结果、网上答复等制度,对涉检信访实行网上动态信息管理。

四、健全完善处置机制

(一)落实首办负责制。对于涉检信访案件严格实行首办人员一竿子插到底的工作责任制度,严防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等情况发生。

(二)推行公开接访制度。检察长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开接访活动,必要时还可组织相关人员一同接访。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涉检信访案件可以邀请政法委及其他政法机关、律师等其它人员一同组成联合接访。

(三)积极开展检调对接机制。在注重检察文书说理的同时,认真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节省检察资源,和谐稳妥地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当然,调解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并依法进行,严防发生违反意愿的调解和违法调解情况发生。

(四)健全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公共援助说、被期待说、平衡保护说、预防犯罪说等①,在笔者看来,就我国而言,国家责任说最合理、最有说服力。因为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均属于人民,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公权力,人民把公权力委诸于国家的一项重要期待就是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国家的保护和维护。所以,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国家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救助补偿责任。根据国家责任理论,任何国家,不论其性质如何,都负有保护和救助社会弱者的义务,可以说,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公民被犯罪所害,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国家没有完全尽到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没能给公民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②而且从实践来看,新西兰在1963年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成为第一个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国家。③目前世界上已有4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种制度使刑事、民事法律在整体理念上趋向吻合,不仅在诉讼权利上而且在经济利益上,更彻底地对犯罪被害人被侵害了的权利予以国家救济,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法制发展的潮流和趋势。④尽管2009年中央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起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但救助基金的来源严重不足,致使该项工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以及重访重诉、缠访缠诉的涉检信访案件要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公开质证制度,可设立由司法人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听证小组,根据听证结果作出相关决定。

(六)健全完善处置终结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要认真落实涉检信访案件“三级终结”机制,对经过三级处置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再受理。对于经过听证处置的涉检信访案件,在处置后,信访者重访重诉、缠访缠诉的,相关机关不再受理。

(七)建立打击处理机制。客观地讲,并非所有的涉检信访案件都是信访人权利受到了侵害,如前所述,因利益驱动或动机不纯的涉检信访者尤其是重访重诉、缠访缠诉者并非个案。由于“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除短暂的时间外,极少达到完全满足的状态。一个欲望满足后,另一个迅速出现并取代它的位置;当这个问题被满足了,又会有一个站到突出位置上来。人几乎总是在希望着什么,这是贯穿他整个一生的特点。”⑤加之,“花钱买平安”的习惯性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那些动机目的不纯的人。因此,对那些无理上访、恶意缠访闹访以及利用上访掩盖非法目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该坚持原则的一定要坚持原则,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予以打击,以起到警示作用。

五、健全完善追责机制

(一)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既要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又要建立处置涉检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划分,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严格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对违法违纪违规的,要毫不手软,严格追责,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党纪政纪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其以经济责任为核心的其他民事责任。

六、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一)健全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发挥整体优势;另一方面要建立检察机关与外部相关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便于及时发现、应对和处置涉检信访信息和舆情。

(二)健全完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优势,整合运用各种检察资源。在检察机关外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实现各种资源的综合运用。

(三)加强涉检信访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涉检信访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服务窗口,提高服务质量和接访水平。

(四)健全完善检务公开机制。要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运用多种方式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健全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立足长远,要认真规划好教育培训工作,促进教育培训的有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要不断加大队伍的政治教育培训与业务教育培训力度,注重在“常”、“长”上下功夫,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

[ 注 释 ]

①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4-85.

②赵国玲.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J].人民检察,2006(17).

③孙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与其理论基础[J].人民检察,2008(17).

④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3.

⑤[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许金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