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2015-02-06 22:01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巢 婉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 咸阳712082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科学依据和理论基础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革命道路的理论上发展起来的,具备严谨而扎实的理论依据。因此,要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离不开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以形成的理论基础,更要以此为前提和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开创者与继承者的法律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精髓与灵魂是其开创者与继承者们的思想构成的,主要是因为他们所提出的法治建设思想尤其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关的法律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内容既包含了法的价值、法的作用,又包含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资本主义旧法的基本立场。

(二)经济基础与法律体系的辩证统一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但法律体系又有着其独立性,根据事物辩证统一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独立性是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观点,人类具有社会性,而且科学越发达、社会需求越复杂、社会分工越细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越强,为了促进社会良性、有序的运行发展,必须规范人类行为的底线,规范底线的就是法律,所以,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西方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的背景下,马克思对于法律发展客观性、规律性进行了更为深刻的研究,使其成为了真正的社会科学[1]。法律体系的形成需要依赖一定的经济基础,这里说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尽管法律体系的全部并不是都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但法律体系的一些重要的内容中无不反映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法律体系的形成虽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也同时反作用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体现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还凝聚着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独立意志,积累着自人类文明历史以来的法律道德观念。所以,在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中,法律体系是人类文明实践与发展的成果,它的存在是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的,具有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能力。

(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是指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中国的法治事业的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紧密的结合起来,提出了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主要包括毛泽东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两个方面。[1]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运用马列主义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法治问题而形成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飞跃,其形成和发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治思想和从新民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法治思想。毛泽东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革命性的文件之中,其中的包含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民主专政等理论,不仅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奠定了相关法律政治基础,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实了其理论根基[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首次提出的,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将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同马克思法学理论完美结合的产物,其内涵深刻,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存在的问题

1.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益的问题

我国采取措施,立法工作以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改革,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运行。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崭新的变化,各种社会冲突经常遇到,新的矛盾层出不穷,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利益诉求继续整合与冲突,效能和公平成为人们生活的关键,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会表现出其空白性。在各个领域中,有效、合理地体现效率和公平,在新的形势下,已经成为需要立法面临的问题。

2.立法内容的不完善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有些问题尚待解决,比如法律的修改、废止问题,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法律法规存在大量理发需求,一些在改革开放以前所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仅仅适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这些法律规范受到当时社会环境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制约,但在一个经济、政治和文化经历巨大变化的社会里,已制定的法律和规章难免存在一定的漏洞或缺乏适用性,所以立法不完善的弊端就凸显出来了。

3.司法体制机制需要改革

目前,我们不仅要做到立法内容完善、齐备,还要使法律具体实施到位。当前,执法中,一些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于一些情况干涉太多,而一些非政府部门,如行业协会等非盈利部门由于其内部结构调整不规范,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司法机关是受当地政府管辖与制约的部门,相当的依赖当地政府,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地方司法机关由于财政受当地政府的制约,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容易站在地方的视角下,而忽视国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以至于导致司法独立很难实现,司法权的地位大打折扣。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

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的法律意识也应不断前进,应勇于和善于根据社会的要求进行创新。为了更好地解决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所遇到的众多新的疑难问题,因此我国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完善,更何况法律体系本身就应该是动态、开放、发展的。

1.立足基本国情,维护社会和谐

所有问题的解决都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应立足于中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走不断推进发展的路线选择上,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勇于创新,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理论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搞好利益结构调整作用。

2.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可操作性

首先,提高立法体系的科学性。只有通过改进立法体系的结构使其更科学,更民主才能使立法体系更加完善。其次,立法工作要注重实践的检验,但也要有一定前瞻性。法律的一个功能就是预测,通过对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的分析,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准备和预防。再次,要注重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与稳定,重视法律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最后,制定出来法律规范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的,断不能模棱两可,反而适得其反。最后,应保障公民的立法知情权,扩展民众参与立法的途径。

3.改革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同时还要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审查法律草案,制定各种形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条例时,必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明确其权限,进一步增强使命感、时代感、勇于创新,努力开展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使人民群众能真正体会到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张正光.论建国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及基本经验[J].湖北社会科学,2010(1):59-66.

[2]李婧,蒋青青.毛泽东宪法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7):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