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欣华
兴城市环境监察局,辽宁 兴城 125100
环境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长期在参与权利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及保护环境等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实现法治化是信访制度走出困境的途径,把信访制度列入法治管理的轨道,使信访法律制度与诉讼、行政复议等其他救济制度有机衔接,将对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及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作出伟大贡献。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在我国的环境信访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因此,各种信访呈现高发姿态,环境信访更是高位运行。环境信访对民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影响,不只是单纯的技术问题与经济问题,已经发展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在十八大略方针政策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国家五位一体中,对社会问题以及人民矛盾需要用正确的处理方式,建立健全党和政府指导维护群众的权益机制,完善环境信访制度。
我国的环境立法晚,发展慢,环境法制体系没有完全成型,现行的环境法律与目前市场经济的社会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立法体系与内容不完善,立法标准存在空白,无法可依的问题在某些领域时常发生,某些方面缺少全面的法律规定,环境扰民问题尤为突出,在现有的相关环境法律对这领域没有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导致了环保部门在审批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无法对相关管理人提出对应的预防或者补救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环境立法不健全,是导致环境信访案件增多的因素之一。
由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法律援助机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且司法途径解决的经济比较高,时间比较长,导致受害者怀疑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即使是打赢官司,判决结果没有得到执行,得不到赔偿;导致环境问题所引起的矛盾无法公正处理。因此可知,环境污染问题对民众的侵害无法得到保障,导致了群众对环境司法体系的不信任,最终造成环境信访事件逐渐增加。
环保部门是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但环保部门强制执法手段几乎没有得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保障,环保部门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强制手段没有被赋予这些权力。因此,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当中无法被赋予明确的权力。环保部门失去了强制执行权,环境信访查实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企业没有被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环保部门需要在政处罚下发的两个月后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最快的时间需要四个月,有时甚至需要半年以上,部分环境问题无法有效、及时的解决。一些企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群众无法理解,导致环境信访事件时常发生。
我国在环境保护实行统管与分管的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导致执法主体、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无法统一执法。在这样的体制下,执法容易造成混乱,执法者履行义务也变得困难。从而造成环境执法主客体之间的利益不统一,职责混乱。当各个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一环境事务享有监督管理权时,就存在争权、推诿的局面,进而导致了环境执法部门职能上的错位,行政管理上的漏洞时有发生。
信访法治化建设途径需经过不断推进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实现信访法治化,最大程度的体现全面综合性。一方面,宏观层面,“跳出信访看信访”。需要靠我国各项体制法治改革。另一方面,微观层面,“就信访看信访”。其特点是信访各项具体制度自身的法治化建设。
目前我国环境信访事件类型众多,政府要达到规制的目的需要进行环境资源控制。此外,有效的对环境信访受理进行分类。在初期阶段,遵行“有理推定”的规则,从而避免合理的环境信访;然而在调处阶段,对信访涉汲到的内容进行整体调查,确定事实的基础上对信访进行定性;作出处理决定时,需要考虑环境信访的的类型。对有理的信访,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对无理信访则采取强制措施。
分类考评机制与分类治理相对应。考评的设定方法对环境信访调处方式一致。考评机制的调整对环境信访机构有着重大的影响,如果没有考评机制的调整,对评定信访的内容诉求的合理度与满意度有着一定依据。分类的内容为自上而下转移的压力型体制,如果只追求满意率,就会导致分类治理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分类考评机制要区别责任为指导思想才能建立,在区分各种信访时,要区分不同信访诉求合理度与及可救济程度,这不仅能对评价环境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还能对职权范围内存在无法处理信访能力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免责。
接访、调处义务履行行为需要环境信访权进行规范。权利的行使需要保持良好的激励机制,促使权利人对权利的行使能够积极、正当。同时,还需要法律责任进行约束,促使信访权具有正当的价值,才能保证本身的价值与整个信访制度的价值。因此,信访权行使必须遵照法理,实事求是,遵从合理合法等基本原则和法律上的信访时效、信访程序、信访救济等奖惩制度。
在长期计划经济和全能政府思想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保护法制依旧停留在旧有管理层面。其特征是侧重于维护公共秩序,追求公共利益。政府依靠庞大、复杂的管理体系,独揽公共权力。政府的职能依附于这种强制手段,追求令行禁止,造成直接后果是政府超负荷疲劳运转;因其立法能力的局限性导致立法滞后于实务,留下法律的漏洞;因其执法能力不够,便开始选择性执法;司法能力上的缺失导致矛盾纠纷没有及时裁决,甚至规制的正当性受到了质疑,公共管理在现代社会中,除了政府之处,社会组织,私人部门、国际组织等其他主体也陆续参与到管理中,形成了管理网络,将权力划分为多个中心,互相监督、互相制衡,有效的控制了冲突或者不同利益的调和,将环境信访的治理打破传统思路。在环境规制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在环境规制的主体上,由自上而下转化为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了由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进来,强调各主体间的平等,互动与合作,达成各个中心的环境规制体系。
所有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依法公共事务治理,兼顾公益与私益,自由与秩序、公平效率的基础上达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市场间的平衡才能使社会的稳定,然而在我国依靠这种体制是难以实现平衡。只能对压力型体制进行转化,形成激励型体制,从而调动各个环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最大化的激发它们进行协商、互动与合。从而使社会稳定维护形式作出改变。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政府应该避免采用强制暴力的手段,采用协调、合作等柔性规制方式进行。
环境问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在确立环境信访制度过程中,首先应明确信访制度的存在,并完善环境信访制度。环境信访制度是一种法治化的程序,其并不能因修改一部条例就有所改变。因此,如何完善环境信访这一制度,如何摆脱问题的困扰,尽快使其实现法治化,需要环保及政府相关人员做出更多的思考和探讨。
[1]黄峰.宁夏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证研究[D].宁夏大学,2014.
[2]杨雪冰.服务型政府环境下我国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燕山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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