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和他的“自由主义”——基于《政府论(下篇)》的法哲学范式分析

2015-02-06 22:01张丁天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张丁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政府论》分为上下篇,上篇是洛克对当时的保皇派菲尔麦勋爵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念的反驳和批判;下篇则重点表达了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即自由主义自然法法哲学和宪政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视为是对霍布斯的回应,在此基础上,洛克建立起了他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因此下篇在内容上较上篇更为重要,更具价值性,也更能体现洛克的法哲学思想。

一、哲学基础

(一)古典自由主义哲学

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十七、十八世纪,是由于工业革命和随后的资本主义体制而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古典自由主义反对当时君主专制思想学说,如君权神授说、世袭制度和国教制度,提倡和强调个人的自由、理性、正义和平等。在政治形态上,他们提出了“有限政府”的概念,认为应当对政府的公权力进行干涉,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体现了鲜明的个人主义立场。而洛克正是其中的代表性人物,他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的“社会契约”和“宪政理论”观点无不蕴含了这一哲学思想。

同时,《政府论(下篇)》的序言中有对洛克写作这本书时的背景和影响进行简单的介绍:“不但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一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或辩护,就是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亟需一次廓清或总结。”“洛克正是在理论上为已经上台的资产阶级完成辩护他们的新制度并扫除异说这一历史任务的人物。”[1]序言将洛克《政府论》的影响和作用定位在“为新制度辩护”,不得不说,我并不十分赞成其观点。如果说洛克思想的价值在于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总结和辩护,那倒不如说他为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提供了思想力量。明显的,和英国当时的君主立宪制相比,洛克的思想更接近日后美国资产阶级思想的彻底和激进。这也是古典自由主义哲学思想的核心精神所在。

(二)经验论和唯理论的结合

经验论和唯理论是一组相对立的哲学思想。经验论认为认识必须起源于感觉经验,在认识方法上采取重视经验的归纳法,在真理问题上认为认识与对象的契合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唯理论认为普遍性认识不能起源于感觉经验而只能起源于理性本身,在认识方法上采用演绎法,在真理问题上以认识本身有无矛盾为标准。由于洛克在近代经验主义认识论上的突出贡献,所以大多数会犯一个错误,就是认为洛克的作品中体现的必须是纯粹的经验论的哲学思想。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尤其是在《政府论(下篇)》这一著作中。《政府论(下篇)》主要论述了洛克的政治思想,他预设了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提倡自由平等思想,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宪政理论。而这些都鲜明地体现了洛克经验论体系中理性主义哲学思想——“有限的理性主义”。洛克的理性主义思想不同于他人之处就在于“有限”两字,他认为经验限制着认识的过程,而同时人本身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这种“有限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相互结合,成为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中另一重要的哲学基础。

二、核心问题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近代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与那个时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几乎他所有的著作都蕴含了当时的时代思想,而其中《政府论(下篇)》最为明显。《政府论(下篇)》的核心在于“政府”二字,其内容就如这本书的题目所描述的一样《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洛克在书中表达了他写作的最直接意图:“向世界论证英国人民对公正的自然权利的热爱,他们捍卫这些权利,以及当国家处于奴役和毁灭边缘时拯救国家的心”。显然,洛克在为革命提供理论依据,他试图建立有限政府,试图确立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试图最大地捍卫个人的基本权利。

三、主要观点

在反复地阅读《政府论(下篇)》这本书之后,我心中最真实的感悟的就是“原来洛克最满意的政府就是这样的。”洛克几乎用整本书向人们展示和推销着他的“理想型政府”,他一步步地向人们展示着其政治思想的整体脉络:通过“自由主义自然法学说”阐释政治社会和政治权力的起源——以“社会契约说”为基础建立政治社会和政府——用“宪政理论”的法治思想和权力划分原则完善政府体系,达到最终“最满意的政府形式”。

(一)自由主义自然法学说——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按洛克的说法:“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在“自然状态”中,人类活动是自由的、平等的,但不是放任的,存在着一种“自然法”即理性来约束他们而指导他们的生活。[2]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赋予人类以同样的“自然权利”,包括了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自保权,并给予每个人以相同的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只要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即可。在此,洛克以自然法为“自然状态”所有规范的理论基础,“这些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而自然法的“自然”属性使得“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

但连洛克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完备的自由、平等、博爱的“自然状态”只能是理想境界,自然状态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总是面临着种种不便,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虽然有自然法的约束,但是人们由于利害关系对其总是存有偏见,不愿承认自然法在处理他们自身的案件时具有约束作用;二是,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据确立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公开的执行者。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极为热衷于自身的人们总是对自己的案件过分热心,而同时却以一种疏忽和淡漠的态度对待别人的案件;三是,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得最终的判决难以得到正当的执行。而这样就会出现洛克提出的“战争状态”,即:“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就是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使得人类在“自然状态”的财产、生存等权利受到威胁。于是,人类明白了“自然状态”虽然自由但很不安全、很不稳定,存在着跨越理性执行自然法的危险,为此他们需要去需找一种力量在保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其财产权。而这就是政治社会的起源。

(二)社会契约说——政治社会的建立

洛克在描写自然状态时提出一个人除了享有天然的自由之外,还有享有两种权力:一种是在自然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可以做他认为适当的任何事情的权利,另一种是惩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利。在自然社会中,这两种权利每个人都享有,每个人都可以实施。而显然这种“人人”的形式会造成一种混乱,于是为了避免这种混乱,人们自愿放弃了其各自单独行使权利,而是指定他们当中的人专门行使这些权利,且要按照共同体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那些人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3]这便是洛克在前六章中详细介绍和描述了“自然状态”、“战争状态”,想要表达的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的动因:“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同时,洛克又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内容:一方面是大多数人的合意。这是洛克区别于卢梭的一点,他的政治思想更现实,他不要理想化的“所有人”,只需“大多数人”即可;另一方面是具有“委托”性质。这表明作为一种委托权利,政府拥有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而“社会契约说”的这两个方面性质体现在政府形式上便要求了政府权利的有限性,具体体现在对立法权的限制上。在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里,洛克提出立法权虽然高于行政权和对外权等其他权利,但仍受到制约,即“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这表明了立法权的行使必须是以人民委托的目的即社会的公共福利为主旨,必须依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来进行统治,同时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夺取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部分财产。[4]

以上表明了,洛克以“社会契约说”为基础建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这也体现了自然法中的个人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三)宪政理论——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权力划分原则

在前面我已经介绍洛克是自由主义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自己的作品中无处不体现着其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而这种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表现在政府体系建构上便形成了洛克的“宪政理论”。在以“社会契约说”为基础建立的政治社会上洛克提出了他所认为的最完善的社会权利形式,即“宪政统治”,这包括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权力划分原则。

洛克不是第一个提出法治原则的人,但在当时的英国封建专制和资产阶级新潮流进行思想理论大交战时,他是少有的贯彻并支持“彻底的法治原则”的思想家之一。洛克既反对君主专制统治,也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在《政府论(下篇)》第四章的“论奴役”中他提出天赋自由,人的自由只收到共同承认的法律的约束,其他任何权力都不能进行限制,即使在人们自愿交付权力的“社会契约说的政府”之下,因为这样是违背人们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的。[5]“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治或任何法律的约束。”这是洛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核心思想。

同时,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洛克还提出了权力划分原则。然而,虽然我上面提及过认为美国革命后的政府建设受到了洛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思想的影响,但可以确定的是洛克提出的权力划分同美国的三权分立是不同的。洛克将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作为最高权力而存在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低于立法权的。然而立法权仍然受到“为人民谋福利”的契约目的的制约,这我在上文中进行过详细地阐述。这在《政府论(下篇)》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在最后的权力分配中洛克又将执行权和对外权都给予了政府,所以我认为洛克的权力划分实质为“二权分立”,和美国的“三权分立”相比有着缺陷和不足。这可能也意味着他的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时代限制性。

综上,《政府论(下篇)》是一部表达了洛克政治法律思想的巨著,通过对这本进行法哲学范式分析,我希望能够向人们更好地展现他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法哲学思想。

[1][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陈丽红.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

[3]冯浩.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

[4]孟芮竹.浅谈有限政府理论——以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为例[J].大学教育,2014.13.

[5]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