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渝金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信息学院,湖北 武汉430010
在1986年我国所公布的《民法通则》中第58条第5项中提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此条文中可以明确看出是对公共利益和受保护的权益进行了有效的明示行为保护,对部分自由进行了干预和限定,但是与此同时相对应的是对公共权益和受保护的权益对大自由化的保障,这一条文结合《民法通则》就导致人们对于其所提出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误解,即认为违法或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行为方式均视为无效。从而导致在司法认定中的“法”进行了扩大化应用,使得违法的“法“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要违反上述文件或法律条款,均视为合同无效。这就容易导致在一旦产生合同纠纷,违法方往往会找出各种政策文件对合同的合法性予以辩驳,导致出现合同违法,不具备法律效益,从而逃避责任与违法处罚,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的公平性,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
通过对上述问题所发生事件的反省,我国颁布的《合同法》在第52条第5项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被认定为无效。此条款重在说明能够对合同合法性予以否定的仅限于法律政策和行政法规,其他下位阶的法律规范对不足以构成对合同违法性的认定。由次条款可以看出其主要是对合同的违法性认定加以了限制。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条款未能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地方法院往往在审理设计民间企业间借贷合同时对多依照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相关条款予以执行,即“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在我国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对于民间企业借贷合同的管理规定最为适用的就是《贷款通则》第61条所规定的“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这其中所涉及的矛盾点和疑点却无法展示其公正性,因为《贷款通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属于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布局本对合同效力进行否认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将其作为判定合同是否违法的依据,不能确定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此种做法也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规定的判定民间借贷合法的标准及准则。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发展至今,虽然在司法判定中已经引起了重视,但依然没有减少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判定,更多的是依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条款予以审理。在司法机关的审定中进行这样审判的举要宜居是:地方级行政规章是地方政府在行使政府职能时所发布的便于对于当地政府机关开展工作,促进地方政府经济效益提升,协调地方经济发展,主导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其所发布的行政规章必然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体现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作为下位阶的规范,但若是合同违背其准则,也必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整体宏观经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王利明先生的观点中认为: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出发点在于维护地方的社会公共利益,若违反地方发行法律文件就必然带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其合同也将会被视为无效。然而,在实际案件当中,部分行为虽然违背了法律本身,但却不一定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复利在我国自古至今就是一个敏感的司法问题。在现今法制社会下,我国《合同法》将借款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进行规定与阐述,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涉及复利的问题是在两个司法解释中有所涉猎。我国的部分学者对这些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在司法上并不保护复利的利益。第一个司法解释是1988年最高院所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第二个是1991年所颁布的《审贷意见》第1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阐述了国家司法对于复利不会予以保护,对于复利作出了一个限定,以国家利率作为审判标准,标明一是不得将利息纳入本金,而是复利超出国家利息的不予以保护。由此可见这两个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矛盾点和不相容性,相互冲突,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的,在没有上位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时,需要遵照新法优于后法原则继续宁处理,这就是说涉及的相关案件需要依照91年所颁布的《审贷意见》予以执行保护,超过四倍利率的不予以保护。同类的案件可以找的条款可以参看重庆高院所颁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其13条中指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中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若涉及到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复利应当予以保护。
对于为赌博而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其主要分两种情况审定,其一为,贷款人对于借款人将款项用于赌博事宜并不知情,借款人始终声称采用欺骗或其他方式导致贷款人对其借款签订借款合同的,其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益,将依照可撤销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节予以处理;其二为,借款人明知借款人所接款项为赌博或赌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所涉及到的赌博和吸毒贷款的分情况处理,若形成赌债,构成企债和胁迫的,按照合同撤销处理,若明知其为借贷赌博的,依照《合同法》52条判决合同无效。
截至到现在我国尚未出台具有正式意义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就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民间借贷行为正在蓬勃发展,其非但没有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持续造成影响,相反的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解决了很多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部分企业和个人金融业务的需求,分担了部分的额金融风险,解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发展中所遇到的融资难问题,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部分后顾之忧,对于我国企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发展也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现在出现民间借贷市场行情的混乱与不可控制性,更多的根源在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规不完善所造成的,政府出于维护市场紧急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虑,对于民间借贷一直持有否定的态度,对其监管也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使其在不断壮大中所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要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就需要对民间借贷转变态度,将否定和打击转变为支持和肯定,将其纳入法律正常的监管范围之内,这一要求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给予法律上的正式规定,加以约束和管制。
进行合同公证是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保障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虽然大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但是部分合同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的主要来源就是民间借贷背后的一些列活动都有可能会影响到贷款人对最终借贷合同中的本息归还问题。对此,笔者建议推广对单个的民间借贷合同进行专门机构的公正或者登记,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民间借贷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的合法利益。第一就是由专门的机关对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有效的避免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非法吸收贷款的行为发生;第二进行公正和登记是对借贷双方及他人的一种公示,公示其借贷行为的存在性,也为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了公示,使得双方了解各自的信息情况做出更好的应对。这样就可以避免借贷双方可以对自身不利信息的可以隐瞒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民间借贷的信誉问题。
因为民间借贷本身出于相对高回报的考虑,其自身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能够进行有效担保就能较大的保护双方的利益。这需要我们借鉴现代的投资担保公司的操作理念对现在的民间资本运作下的民间担保机构予以借鉴。这样成系统成规模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操作,就容易组织力量对借贷行为的主体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满足资金需求的主题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方,一旦借贷合同出现死帐、烂账,那么借款方将把担保机构作为责任方予以起诉。相对个人而言担保方在获取自身利益后其必须剧本审查贷款方的义务,同时因为其经营规模与专业性,对于风险的规避能力也较强,能够顺利的推动民间借贷行为的发展。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性,分为两种情况,即民间借贷合同确定了还款时间和未确定还款时间的。若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签订了具体的还款日期,出借人在合同还款日期抵达后所提出的归还借款的权利诉求在诉讼时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以还款日期后一天开始2年记为普通时效。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定期还款的还款诉讼请求,现在判定的有效时间准则是自借出人提出合理的还款时间,待还款时间抵达后次日开始计算。由于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未确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催要借款人还款,但一旦走到司法程序,在诉讼时本着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精神,一般自提出合理归还日期后,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长期不确定性予以规定,平衡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依照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予以判决,即,从借贷关系发生之日起,20年内出借人可以随时催要还款,超出20年则丧失还款的胜诉权。
民间借贷合同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平凡,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之间,也会发生在自然人与企业,甚至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在我国未来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时,我们要适当的加大对于民间借贷的支持甚至是扶持,在政策上予以保护,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通过法律条款的规定和规范来促进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化和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益保障,同时尽量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化的操作规避民间借贷合同中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处理可能存在很多的经济问题、金融问题、法律问题以及社会问题,本人学识有限,若本文着存在不足或者疏漏在所难免。还望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早日出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民间借贷的权益。
[1]宋一鸣.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思考[J].财税金融,2013(1):71.
[2]郭英华,傅丽芳,朱英.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从阿里巴巴金融平台谈起[J].东方企业文化,2013(4):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