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本论文为2015年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成果(项目序号:201501906)。
赵虎敬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多年来河北省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现实要求,河北省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何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完善法制建设、对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优化职能部门配置及拓宽公众保护参与通道是河北省各级部门需要着重思考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D922.16; D927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赵虎敬(1973-),男,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及国际政治。
河北省地处中华大地的中心区域,人杰地灵,历史悠久,区内文化遗产种类丰富、内容充沛。根据河北省文物局统计,“目前河北境内已明确的不可移动文物有3347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3处,合并项目6处,其他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3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780处。”[1]在河北省,11个市30多个县区内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覆盖地域十分广泛。2002年6月7日,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河北省申报的39项都位列其中。具体来讲,包括契丹始祖传说、牛郎织女传说等民间文学类的9项;武强木版年画、衡水内画等民间美术类的12项;丰宁满族吵子会、任丘大鼓等民间音乐类的34项;井陉拉花、丰宁蝴蝶舞等民间舞蹈类的35项;河北梆子、唐山皮影戏等传统戏剧类的40项;西河大鼓、乐亭大鼓等曲艺类的15项;吴桥杂技、杨氏太极拳等杂技与竞技类的24项;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刘伶醉酒酿造技艺等传统手工技工艺类的41项;以及民俗类24项及传统医药类1项。[2]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多年来河北省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优异的成绩。但是,因为经济发展不规范、行政管理落实不到位等各方面的原因,大量珍贵的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一些文化种类逐渐消失。河北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然需要加强与完善,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任务十分沉重,现实也日趋严峻。
(一)保持河北省文化多样性的需要
全球化是当前世界的一种潮流。通过全球化,国家间的空间距离得以拉近,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与传达变得迅捷。但是,全球化也给人类的文化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人类文化趋同化就是其中的一项副产品。目前,全世界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开始出现单一化的发展苗头。长此以往,势必引发人类多元文化的枯竭。我们深知,正是文化多样性和多元性塑造了今天的人类文明,使我们的世界拥有多主题,多格局和不同特色的文化内容,提供了人类文明不断发展延续的文化基础与渊源。所以,保持文化多样性是包括河北省在内的中华民族整体文化发展延续的必需,是阻却文化枯竭现象的必经之路,必须加以保护与推进。
(二)传承保护文化遗产的需要
作为国家和民族的重要财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和民族发展壮大文化实力的重要环节。目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遭遇重大问题,大批极具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已经或正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大量珍贵的遗产遭到毁损。一些传承了几千年的古老传统,包括节日、手工艺、民间舞蹈和民歌逐渐消失不再。而这种消失是不可弥补的,不可再生的,损失极其重大。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河北省历史文化的挽救与保护。
(三)促进文化产业升级的需要
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是文化产业升级的基础与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历史遗留,如何将其与现时代文化体系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进行结合,通过相关文化产品使其中的文化内容得以转化和超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传承的有效途径。而这种保护方式一旦规模化、系统化也就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业。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提出:“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定本国的文化政策,并采取其认为最为合适的行动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动上给予支持还是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实施这一政策。”河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保护方面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真正地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其中涉及到旅游、民族、宗教、教育等多方面的行管部门和社会团体,需要一个高效统一的管理机制,同时也要有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一)完善法制建设
完善的法制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障。在法制建设方面,河北省的工作相对滞后。2014年6月,《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早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就已经颁布实施。具体工作中,立法层级混乱、内容冲突不一的问题在河北省的法制工作中仍然存在。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相关立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但是,在具体法律适用上,缺乏可操作
性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司法还是守法环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有些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明确,相关问题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中同样也没有约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私权利的保护就是其中的明显例证。在立法冲突方面,《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存在与相关部门法的碰撞与冲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方式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就存在冲突。目前,对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法律上有刑法、民法等不同位阶、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如何适用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准据规定。立法缺失或不明会极大地损害法的权威与适用,加强法制建设成为河北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对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就是对于遗产本身的保护。所以,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河北省一定要着重保护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河北省可以从权利与义务两方面进行考虑,进行精神与物质方面的奖励与支持。例如,对于非常优秀,极具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河北省可以采取“艺术大师”或“民间艺术大师”命名的方式进行保护。这些传承人除了享有一般传承人的权利外,政府还会给予其他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在“艺术大师”或荣誉称号的颁奖评定过程中,对于传承人的遴选,参照标准可以考虑文化遗产本身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方面的因素。评选规则要公开公平,评选过程要客观透明,不仅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同时也要使传承人、权利人的权益和权责得到充分保护。
(三)优化职能部门配置
目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河北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给予配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安排上基本上都遵行了这个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7条规定,全国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对于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相互冲突的问题可以协调,工作效率会大大提升。但是,对于同一事项的多部门管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副作用,导致工作中的的权力冲突或问题的长期搁置。对于容易解决的、利益较大的工作,所有部门都会感兴趣,都想参与。对于困难问题,大家就会相互推脱,畏缩不前。这方面的问题目前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管层面上大量存在。如何将相关问题并口统一,交由一个部门单独管理,让权责归属明确,避免行政扎堆或相互扯皮成为行政管理方面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现实中,河北省可以做这样的尝试。层次上,对于省内级别较高、影响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由省级部门负责。层次较低,位于地方各级政府管辖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保护。具体工作中,文化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只负责协调监督,避免工作中大家相互推诿。当然,要实现这样的行业管理,河北省要对目前的行政机构做以重大调整,工作难度非常大,工作量也很大。
参考文献[]
[1]河北省文物局.河北文化遗产[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
[2]张春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整合开发—以河北省为例[J].科技信息,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