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和反思*本文是学院重点课题《公安行政强制研究》(课题号2013GJYXM06)的研究成果之一。
段海龙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兰州730046
摘要: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对国家行政权产生重要影响,是国家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会因违法不当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实际中,我国公安强制执行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公安机关在我国执法中的特殊地位,赋予了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极强的代表性,所以必须有效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对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和反思展开了详细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国家权力;代表性;完善和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段海龙(1970-),男,新疆乌鲁木齐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法律系教师,副教授,行政法教研科科长。
建国以来,对于社会和社会成员最常用的管理方式便是行政手段。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行政权力的作用下,不断规范自身的社会活动。随着我国对社会事物的不断全面渗透,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甚至有些不受国家权力控制的地方,也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行政权力。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与国家行政权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因此其功效显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时期。但是在实际中,公安行政强行执行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设和正确运用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反思,以期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使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公安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或制度。具有前提的单一性、主体的特殊性、措施的混合性、目的的实现性、作用的替代性、地位的从属性等特征,是公安决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体制的改革,我国目前的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例如在进行执法的时候,经常会发生一些滥用权力、渎职违法、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行为。因此,本文对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如下的分析与讨论。
(一)指导原则的缺失
虽然与其他行政权利相比,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和原则。但是由于在我国立法中,对于类似的规定,并不是十分的详细,因此在实际中,经常会出现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现象。一旦超出了执行范围,便会习惯性的采取强制措施,而对于间接的强制措施,却不善于使用,不分时间场合的进行强制执行,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拒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而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指导原则的缺失而造成的。
(二)统一立法的不完善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不仅是我国行政权的重要组成内容,而且还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因此需要以统一立法为基础。但是在实际中,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不完善,对于相关行政处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程序,几乎都是分散在各个实体法律法规之中。对于现行的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其立法十分分散、不统一。对于公安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有的立法进行了规定,有的却没有,即使进行了规定,也缺乏统一。例如,《治安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十分不配套。
(三)即时强制措施的随意性较大
在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尤其是即时强制措施,对于其决定程序、强制执行后的成立都缺乏比较明确的规范,缺乏相应的程序制约。例如取缔,一般都是直接对相对应人权益产生影响而执行的一种具体强制措施,但是取缔包含的内容模糊不清,界限不明。取缔的对象包括有具体的物品、非法的行为、有形的场所等,但是对于不同对象的取缔,具有十分大的随意性。在实际中,有的是对人的财务进行没收,有的是对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等,采取的手段各种各样,同时这种手段并没有相应的程序进行规范,相对人的救济、申诉方法很少。
(四)执法严肃性的缺乏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例如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其实在实施过程中只能在给予合理的行政处罚后,才能适用。例如在实际查处吸毒人员变卖家财进行吸毒的案件中,为了能够保证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很多公安机关对于注射、吸食毒品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后,再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针对卖淫嫖娼的人员,也只是对这些人员进行警告之后再对这些人员实施收容教育。这样导致了行政处罚流于形式,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出行政处罚的作用,而且也对执法的严肃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行政执法中,不仅是一项十分显赫的权力,而且还体现出了国家的强制权。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性和后续性等,因此必须充分保证其安全性、效率性和公益性,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对此,我国应该设置合理的执行权力,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一)设定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原则
在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无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还是保护相对人的权利,都需要遵守统一的原则,包括有:第一,适度性原则。主要是指在行政主体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相对人的利益限制和财务损坏,强制措施实施的程度应该以达到某种行政目的为限。第二,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指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应该保证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对于主体权限的合法性,虽然我国还没有设定相应的立法,但是在行政处罚法规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相应的参照价值。根据实际情况,行政主体采用不同的强制措施,在采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要遵守基本的法定程序。除此之外,还应该执行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事先告诫原则、法律责任与救济原则等。
(二)设定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限制
在采取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会对法人、公民、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益、财产等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甚至还会比行政决定严重许多。因此,在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对公安行政强制执行设定限制,对于涉及不同客体的强制执行均应该由法律进行规范,将法律作为底线。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久,但是目前由于公安行政机关执法还不够规范标准,同时再加上公民缺乏完善的自我保护措施,因此也十分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这样才能够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对此,行政强制法应该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因此,公安机关也应该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提高执行效果。
(三)细化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从现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来看,公安行政强制执行虽然种类少但措施多,在执行程序难以具体统一,现有程序规定已经逐渐不能满足法治发展和规范化执法的需要。如“天价拖车费”、“钓鱼执法”、“砸窗查酒驾”等案件,急需完善程序或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解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
(四)改变执法思想
首先,提高认识,抓住各种机会,不断学习。由于目前,在公安执法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对于这些问题,执法人员要不断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的掌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内涵。同时还需要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将此作为指导思想,改变自身的执法观念,切实做到以人民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为国护法、为民执法,使我国成为一个法制国家;其次,改变工作机制,促进改革。根据大量的实践结果证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改革主要是由于内部腐败和外界压力的增加这两个因素引起的。因此,对于传统执法观念的改变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加强学习,而且还需要借助外界力量,改革公安执法工作的模式和机制,打破“对领导负责”的片面思想,由事后管理变为事前、事中管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思想。同时,由于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但是仍然属于管理范畴。对此,应该在行政管理改革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公开听证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后,提高公安队伍的职业化。警察职业虽然在国外已经有将近200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在我国由于发展比较晚,无论是公安队伍的综合素质,还是检察官、法官的职业化建设都与国外产生很大的差异。公安民警的职业化包括有职业资格、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保障、职业地位等,为了能够解决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就需要通过职业化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执法水平。
(五)树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观念
树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观念,主要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至上观。权利观念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必须退让法律,要求法律之上。而法律至上观的树立,必须要从权利转变为契约,而契约必须建立在自由、平等、秩序的基础之上,这一切都需要法律进行保证。由此可知,法律不仅是一种手段,而且还是一种价值、目的追求;第二,公正、平等观。公正不仅是执法者应该遵守的要求,也是追求的目标,只有通过公正,改变我国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而想要实现公正,就需要以平等为基础,如果执法者不能公平的对待执法对象,那么也不可能公正对待。对此,必须要树立公正、平等观;第三,权利本位观。法律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的一种规范,从这点来说,法治社会也是权利社会,因此在权利的取得、保护、救济、运用等方面,都需要明确的规定,同时再加上公权社会逐渐被市民社会替代,权利本位已经成为现实,所以必须要树立权利本位思想。对此,就需要正确认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做到以权利制约权力,克服公权本位的思想;第四,秩序与自由观。社会秩序的位置需要依靠法治。在强调秩序的同时需要让公民享有自由权利,否则就会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系统,都对个体利益进行了充分的尊重,可以说实现了法律平等保护的重要目标,但与此同时,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行政权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其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顽疾,因此加强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研究,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唐毅.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27(10) :92-94.
[2]岳向宇.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思考和建议[J].赤子,2014(7) :263-263.
[3]赵荣.现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分析及完善建议[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3(3) :86-88.
[4]朱志琼,成明.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及发展趋势的思考[J].管理学家,2014(8) :423-42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