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理念的正能量
曹俊峰
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贵州贵阳550023
摘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是党的十八大给党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新课题,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全新的法治素质要求。本文就这一素质定位折射出的忧患意识、主导精神和铸魂追求几个层面的内容进行剖析。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曹俊峰(1967-),男,硕士,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依法治国己成为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社会共识,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因此,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理性省视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综合起来看,在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政府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政府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法制部门审查重大决策。虽然各级领导的法治观念和意识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仍然难以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存在着较突出的法治思维缺失现象。
其一,法治观念淡薄且主观性强。一方面是违反法律规定,把明确的法律规定置于虚无境地,随自己意志、利益的转移制定规章制度,形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裁决等。另一方面是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原则决策,甚至通过法律漏洞和法律擦边球任意决策。
其二,在法治思维运行层面,存在法治观念的僵化、固化和片面性。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益关系的调整、公权力的不适当等,使我国产生了复杂和庞大的矛盾,而面对种种矛盾,许多领导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部门立法方面,由于部门化严重造成权力冲突,立法中以部门利益为重心,偏离了正常立法的目的。社会维稳方面,维稳片面化倾向较为突出,扭曲社会公平正义。由于改革开放进程中政府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在不断涌现各类群体性事件时,地方和领导片面理解稳定问题,使泛化和扩大化的理解思维形成宁紧勿松的思维模式。
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呈现阶段性特征,改革开放初始阶段法律严重缺乏,因而在市场经济时期,先改革后修法是我国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省略了法律的复杂程序,提高了改革效率。“改革试点-经验总结—逐层推广一立法固定一改革试点”的基本模式在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导向的改革开放中,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实践基础,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改革实践的理论性成果,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理论飞跃。理论来源于实践,只有在理论指导下,新的实践才会实现飞跃。理论是对实践的概括和总结,有了系统理论,实践才能避免重复性、片面性、盲目性。
当下中国新一轮的全面深化改革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需要理性、深刻的法治理论作为指导。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刻内涵就是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面对的内容更具挑战性,更加聚焦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强化理顺法治与改革之间渐趋复杂、尖锐的关系冲突。这在实践中表现为:一方面改革试点时间越来越长,规模越来越大,而试点“试错”的宗旨演变成谋取“特权”的工具;另一方面内容复杂、形式多样的大规模试点容易产生特权阶层,而特权阶层又会阻碍法制统一。
在改革中法治主导应成为历史的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了全新的关系定义,它判断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是:改革和立法相互衔接,重大改革要有法有据,立法要适应改革发展,实践证明有效的要上升为法律,先行先试的要根据法规授权,不适应改革的要修改废止。这一论断标志着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先立法或先授权试点再依法改革,是未来处理改革与发展关系的方式。
法治是最完善、最有效、最合理的治理手段,推进法治的重要基础和内在动力是法治思维和法制精神,因此法治建设中要培养干部的法治精神,把法律至上、权利、自由、权力制约作为当前重点培养的法治精神,同时在依法行政中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理念。
我国依法治国从法律制度延伸深到法治精神,从法制体系拓展到法治文化,因此领导干部在法律的综合素质中要重视素质培养,强化法治思维。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深化改革和开放环境下,作为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服务者,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正能量的释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要素。法治思维是指领导干部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树立以法为价值之要、以法为行为之规、以法
为治理之本的思维方式,把握住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权力制约四个核心要素的价值,在三个基本层面强化自己的铸魂追求。
在与权力的关系层面,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要率先树立法治精神。一是认识权力的性质和来源。干部的权力来自法律,而法律体现人民意志,由于权力是人民授予,那么权力的行使要为人民追求幸福和享有幸福提供条件。二是认识权力运用。干部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使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三是认识权力行使的宗旨。干部要认清人民公仆的身份,认识到滥权渎职行为是藐视法律威严和冷漠人民利益的行为,要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
在与法律的关系层面,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示范尊重法律的权威。我国奉行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要求老百姓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还要求国家机关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目的是弘扬法治精神,使权力受法律控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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