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众参与奖励机制的环境监察执法优化策略

2015-02-06 17:43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举报人异议管理机构

叶 赟

福建省永安市环境监察大队,福建 永安366000

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动力源于利益需求,生活在一个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的氛围中是公众对环境的基本需求,但是如果周围的环境破坏对公众的利益影响较小,或者在付出一定努力后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那么其参与积极性就会降低,这时奖励机制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在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时,应该对其进行奖励,一方面对举报人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进行了一定补偿,也可以激励他人举报违法行为,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互动。对于违法者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其进行守法激励,这样能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损失扩大化。因此,建立环境执法全过程的公众参与的奖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设立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奖励基金

环境执法部门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环境执法奖励基金,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执法中。

首先,关于奖励基金的来源。为了保证奖励基金能够长效运转,基金的来源渠道应当多样化,不局限在某一方面。首先政府财政的拨款是必要的,但是在政府财政紧缺的情况下,也可以寻找一些关注环保的企业出资、冠名,还可以举行捐款活动,寻求单位和社会的捐赠。

其次,关于奖励基金的管理者。管理者可以是政府,因为环境执法的主体就是环境行政机关,激励公众参与的目的就是健全环境执法;管理者也可以是第三方,即具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基金管理机构,因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中立性,可以保证基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易取得公众信赖,并且方便与市场沟通联系。笔者更倾向于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基金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公众也更易接受,有利于保障奖励发放的公平公正。

最后,关于基金的公示监督。建立环境执法奖励基金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例如基金的发放情况、接受捐赠情况等,便于公众查询、监督,从而保证基金运转流畅。

二、建立科学的奖励评价指标体系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奖励的对象,比如在公众参与环境执法中表现突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途径举报环境违法,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其次,关于奖励的条件。举报人进行举报时须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查证属实等条件,且需相关条件同时具备。

再次,关于奖励的标准。奖励的标准可以根据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是否属于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完整、举报人协助调查的表现等方面分成若干奖励等级,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等级归属。此外,还可以根据环境处罚的金额,提取相应比例奖励给举报人并且确定最高限额。

最后,关于奖励的形式。奖励的形式可以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精神奖励可以提高举报人的荣誉感、精神满足感以及社会评价,有时可能比物质奖励更能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所以,应当把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使奖励机制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化。

三、建立完整的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奖励程序

完整的奖励程序应当包括:奖励的申请或推荐、奖励的审查和认定、奖励的公示、对于奖励异议的处理、奖励的核准和颁发、奖励的保障和监督等方面。

(一)奖励的申请或推荐

奖励的申请可以由在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社会团体或组织自己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环境执法机关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推荐。

(二)奖励的审查和认定

对于提出的申请和推荐,应由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应当适用何种奖励标准、应采用何种奖励形式等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鉴于基金管理机构的性质和基于对工作效率的考量,笔者认为对于申请或推荐的审查应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

(三)奖励的公示

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在确定奖励形式和奖励内容之后应当及时对社会进行公示,为保证公示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笔者认为公示期间以7个工作日为宜。

(四)对于奖励异议的处理

对于奖励人获奖的认定有异议的,同时为兼顾避免恶意干扰奖励和打击报复的情况出现,异议人应以书面匿名或实名向基金管理机关提出。对于异议人书面提出的异议,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组织专人进行了解调查,一旦认定异议属实且足以直接推翻奖励,则取消被奖励人的资格。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减小基金管理机构调查难度和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可对实名举报的异议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奖励的核准和颁发

在经过公示期后,对于奖励认定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后认定不影响奖励颁发的,应当及时对被奖励人进行奖金或荣誉称号的授予工作。可在当地媒体,对于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优秀人物可在全国性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扩大基金的影响力,强化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执法的意识。

(六)奖励的保障和监督

对于恶意构陷他人影响奖励正常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认定和惩处,从而保障奖励机制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虚构申报材料、恶意骗取奖励的,一经认定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其进行惩处。对于奖励的数额、奖励事由,应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刘永鑫,戴秋香,李小鹏.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环境执法新举措[J].法制与社会,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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