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

2015-02-06 19:28郑登科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债转股债权债权人

郑登科

广发银行,广东 广州 510000

本文从处置不良资产的一般理论出发,对不良资产的成因、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进行分析,探析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各个行业都存在不良资产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金融行业的不良资产债转股法律问题进行了探析。

一、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在经济发展中有多种不确定因素,都可能会引发不良资产问题,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原因,也有经济环境、政策法律等宏观方面的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国内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经济会高涨,也会低迷,呈现一定的波动性,那么企业在这种经济运行环境下必然会受到一定影响,如在经济发展时期,企业通常会扩大投资,增加资产购置投入,增加运营资金,在经济低迷时期,经济紧缩,要收紧投资。必要的时候还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经济一体化发展背景下,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是紧密相联的,国际经济不景气,在金融危机、次贷危机背景下,必然会对中国经济产生一定影响,中国很多行业进入经济衰退期,金融和资本市场也因此产生一定的不良资产。

第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营模式早已从计划经济转型至市场经济,但国家基于宏观经济发展考虑还会出台政策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会对金融机构的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因此银行和企业要从国家政策的总体要求出发,按国家发展政策和要求进行经济活动。政策干预的结果必然导致信贷项目缺乏必要的约束,此后的资金风险由银行来承担,也是由银行来弥补损失,无形中增加了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良资产发生的机率。

第三,企业运营管理问题。一些企业在运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例如,一些企业管理不善、效率低下,造成了资源配置不当。一些银行粗放式的管理方式,短期行为明显,不能合理的调配资金,这是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主要原因。一些企业在未进行充分市场调研、未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的前提下就盲目投资。使银行贷款风险增加,很多的贷款即成为不良资产。

第四,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银行缺乏管理手段,单纯使用行政手段来管理贷款,贷款发放信息不对称,对资产审查不明确,银行缺乏承担责任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未进行严格的核查,没进行风险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当信贷资产损失的机率增加,一些银行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当发生风险损失时,未采用有效的补救手段。一些银行机构风险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力,疏于问责,手段落后,不能有效的管理贷款风险,易发生贷款管理不善的情况,使贷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资产。

第五,缺乏金融监管和监督。当前中国在经济发展中出台了较多政策,但在金融立法方面的政策还不尽完善,监管力度较弱,但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在管理方面仍有较大差距。目前中国的监管还不是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而是出于合规性监管的考虑而进行的管理,对于金融风险的管理不够及时有效。

第六,我国法律法规环境不完整。目前中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虽然中国银行建立已有几十年的时间,但没有出台政策性银行的相关法规,对于债权也不明确,使较多的政策性银行业务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对于国际间的金融制度的掌握也不够深入,较难进行国际业务交易的风险管理。其次,缺乏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在运营中对法律政策的掌握尺度不到位,易出现差强人意的管理效果,有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进行人为的行政干预,让银行在贷款追偿中碰到较大的阻力。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

从国际上实践看,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美国模式:美国模式的特点是由其政府作为主导机构,由政府主导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美国是最早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国家之一,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采用与专业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由其做出代表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让不良资产完成资产的融合,又回到市场运作中,避免了资产的损失,有效的降低了风险。

第二,瑞典模式:政府介入、建立“好银行、坏银行”机制。在1992年底,瑞典政府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法律,并在1993年年初成立了瑞典银行业的援助机构(SBSA),由援助机构作为主导,协助银行开展工作,对于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的资产处理问题是采用将银行划分为两大梯队的方式,即将资产运营良好的划为“好银行”梯队,将银行不良资产转移到独立于金融机构之外的专门的资产处置组织中。将原来的金融机构转变成为能够正常经营、资产优良和充足的“好银行”。不良资产则转入“坏银行”梯队,在政府主持下,以出售或核销。因此,处于“好银行”梯队的资产能够顺利的完成重组,并正常的运营;处于“坏银行”梯队的资产会进行清算,随后“坏银行”也会被注销。

瑞典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由瑞典政府主导,制订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政策,政府的介入让不良资产的处理过程较为顺畅,瑞典构建了不良资产的处理机制,建立“好银行、坏银行”机制,促进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对资产进行分类,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案,对不良资产采用出售抵押贷款等方式实现资产变现,将银行资产划分,不良资产剥离,优质资产继续运营,以帮助企业实现专业化的运营,提高运营收益,促进企业摆脱困境,获得良好的收益。瑞典政府设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资本注入,优化了资产,平稳的度过了金融危机。

第三,波兰模式:政府支持、制度创新、银行重组与企业重组相结合。波兰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提供强大的支持,推行制度创新,由政府主导,将银行与企业关联在一起,将政府与企业的重组结合在一起,一同处理不良资产。由波兰政府主导,采用政府发行债券或者由政府集聚财政力量,通过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等形式来筹集资金,向国有银行提供专项的资金,设立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部门。其次对不良贷款进行划分,将难以重组的资产进行分析,这类资产中对国家影响较大的资产,采用特别的政策,进行特别的处理;再次,在政府监督下,由专门的组织来进行债务重组,处理不良资产。虽然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数量较多,会给国家带来较重的负担,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较高的地位,因此波兰政府在处理这部分资产时还是采用了审慎的态度,不会简单化的采用破产或私有化的方式来处理。主要处理的方式还是采用重组的方式,盘活不良资产,完善治理结构,促进银行的发展与进步。

三、债转股的法理分析

(一)债转股的法律性质

从宏观角度看,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定义,债转股是一种内部或外部债务重组的自发行为干预。合同的股权是一种投资关系,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是投资活动,是对企业债务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另一方面是企业债务融资活动。

(二)债转股的法律特征

1.债转股是一种债权出资的投资行为

从法律的层面去理解债转股问题,债转股的方式让债权人对企业的负债享有支配权,会对企业的投资产生较大的影响,债权人可提出主张,其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债权人通过法律索赔的方式让投资者成为持有股份的债务人。但对债权人权利的立法态度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其次,债转股虽然可以增加企业债的注册资本,但在财务核算口径上并没有提升资本的增加,只是企业减少了债务,增加了所有者权益,企业的资产总额并未发生必然的变化。

2.债转股具有抵销性质

抵销是指业绩周期相似的债务,因为双方相互抵消其债务而消除。作为债务履行的方式,债务人以抵消通过使用反索赔权索赔债务人。虽然有法律所需的补偿规定,但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会产生效力。因此,抵销使各方在相互负债的情况下,当事人按照法定或预期的条件,自己的债务可同时消除。从实际操作中,抵销具有简化债务偿还的程序,提高交易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3.债转股是债权人对企业的出资义务

债权转股权是债权人对企业的出资和企业债权人的义务相互抵消,是抵消债务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债转股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第一,由于合同的企业和其他法律行为中原始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关系;第二,在债权人的供股股份通过协议之后原债权人签订想要成为企业债的股东,它必须有利于公司债务,在企业盈利分红时,分红原债权人额外股份,并及时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其他一些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贡献和公司债务还款阶段的义务,原债权抵消,不再适用,只要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将双方增加股份数额变更登记即可。债权转股权是双方自愿的结果。债务抵销合同的详细分析是AMC和国有企业认购股份企业达成协议。与此同时,AMC国有商业银行分配给国有企业的债权,国有企业实际持有后,形成债权债务关系。AMC对企业债务股权置换后,其面临的风险程度将增加,如果能够有效运营,最终得到一个双赢的局面。

四、我国实施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

(一)债务困境的实施后中国的政策

中国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出台了一些法律,债转股做为比较有效的政策之一,在中国推行了十多年的时间,对于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理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与预期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债转股中政府是处于干预地位,由于政府的政策性过强,执行结果后,我国原来的债务约束已成为软约束。债务问题实施后,中国的政策是:第一,债务股权的预期目标交换政策没有完全实现。虽然在降低金融账面价值中有所体现,但本质上说,企业的管理能力并未增加,因此盈利能力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从国有企业的债转股和内部控制情况来看,AMC并没有真正享有所有权。根据该政策企业将面临股票回购的巨大压力。其次,债务的政策削弱了股东的地位。AMC的人员主要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大多的管理人员没经过企业经营工作的锤炼,管理经验缺乏,很难在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大多不具备监督工作的胜任力。第三,债务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的“非债非国有股”股权置换。由于债转股已停止了优惠政策,有些企业列入债转股名单,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但在新公司的登记处理延迟,或者没有按照股权重组改制为公司,由于债转股方案的反转,搁置了企业债转股方案,AMC股权无法形成,导致“债务”管理真空的情况。

(二)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具体问题分析

1.债转股中有关担保的效力问题

要设置担保债权的权益,完成债务与股权互换的担保后,质押、抵押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消灭,相应的义务也立即销毁。在债转股的价值评估的实施中应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给予优惠的价格,抵押债务的所有权,确保成功实施债务与股权互换,并保护第三方利益。

2.债转股中的验资难及虚假增资风险

虽然《债转股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但信用价值的评估不能标准化,由于无法明确界定无形权利,作为无形存在的无形资产,目前还没有关于具体的规定,并不能确定债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资产评估机构就无法对债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计算。

3.债转股中涉及的诉讼问题

在商业债务股权置换引发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实际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股东对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或备案确认,并要求确认债权转股权互换协议是无效的。由于债权价值评估难易程度问题,债权人实施债转股债务消失和为企业的负担的做法会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应赋予第三人撤销权,保护其权益,但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并未出台此类的规定,对此类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

4.债转股中涉及破产制度对处于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的公司,债转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债务人因破产而导致的负面作用。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些公司最终资不抵债,不及时进行破产程序,也只会形成连锁反应,导致链条断裂,影响市场健康稳定的运行。

五、结论

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放弃和债务人达成的股权,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的有效资产重组。通过分析,可知目前商业债务的债转股是中国债务股权互换的发展趋势,大量的商业债务进行债转股已经在进行,同时仍将面临一定经营风险,债权人的风险也将增加。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债务股权互换规则在立法层面的具体规定,以解决目前的债务股权置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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