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时期法学教育模式浅析*
罗珊田坤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洋务运动以来,受“中体西用”思想的影响,法律教育一直没能突破“交涉公法”的范围,直到甲午战争的惨败,改革法律制度和封建教育制度的呼声已经越演越烈。因此,在晚清到民初的半个世纪里,伴随着废科举、兴学堂和立宪修律相交错,法学教育也经历了对欧美、日本地区的吸收和借鉴。本文从新式法学教育的引进以及演变过程、原因进行分析,给当代法学教育发展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演变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2014年湖南省研究生创新项目“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选择——兼谈对当代法学教育发展的影响”(项目编号CX2014B24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0-4;K258
作者简介:罗珊(1985-),女,汉族,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助教,研究方向:外国法律文化,环境法;田坤(1982-),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一、清末民初时期法学教育的引进与演变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起始于清末,以创办新式的法律教育机构为主要标志。由于晚清社会风气之开有先有后,办学主体和教育模式又呈现多样化,使得近代法学教育发生过程十分复杂。下面将以法科学堂、法学学制以及法学教育模式的演变为视角,具体考察清末民初时期法学教育模式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1.清末时期法律学堂的创办与发展。最早引入西方法学教育的是1862年开办的京师同文馆,以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馆中传授他所翻译的《万国公法》[1]为标志,同时也被认为近代法学教育的胚胎[2]。90年代中后期,清廷在处理内政外交上对法律的需求日益增多,许多综合性学堂都开始增设法律教育。如1891年康有为在广州设立的“万木草堂[3]”、1895年盛宣怀在天津设立的中西学堂[4](后改名为北洋大学堂)、1897年梁启超、谭嗣同在长沙设立的“时务学堂”、1898年筹设的京师大学堂等教学内容都涉及近代法律学。20世纪初,修律形势的发展和“预备立宪”之需,司法、财政以及警察自治等都需要法政人才,且立宪思想蓬勃发展,对法政、法律人才需求加剧升温,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开创法政(法律)学堂,无疑是孕育新式法律人才重要摇篮。1905年,经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多次奏请,京师法律学堂成立,为晚清全国开办法政学堂的先河。同时,直隶省也在筹设直隶法政学堂事宜,学部于1907年2月2日提出把原设进士馆即将空闲下来的馆舍与教习室改为法政学堂,名为“京师法政学堂”,其宗旨就是“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5],造就应用型法政通才,其逐渐成为后来法政学堂的办学模式。
2.民国初年法政学校的扩张与改造。民国初期法学教育的“兴盛”状况延续了清末以来教育机构数量增多的层面上。与1913年前相比,全国各地的国立、公立法政大学数量不断增多,私立法政大学,(包括法政学校和大学中的法律院系)也开始出现并发展[6]。据1918年统计,当时高等院校(含专科)共77所,综合性大学仅6所,而法政专门学校则多达35所。法政专门学校的数量和在校生总数均远远高于其他专门学校数倍,甚至十数倍,而与综合性大学相差无几;且综合性大学内也大都设立法政专业,尚未计算在内[7]。然而,法学教育机构的快速增长并没有使初创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精神得到很好的贯彻,众多学子仍然受到科举陋习的侵蚀和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浸淫,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8]。民初政府为了改革这一现状,制定出“法政教育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9],推行严格招生制度,取缔私立法政学校,强化监督管理的政策,一定程度上遏制法律教育兴盛的局面,使人才培养趋向合理化、规范化。
1.《钦定学堂章程》到《奏定学堂章程》的学制变化。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颁布《钦定学堂章程》,根据《钦定学堂章程》的规定,“高等学堂始习法学”[10]。由此可见,在晚清的第一个学制系统中,法学列于高等教育阶段,但颁布不久,即被废止,实际上并未执行。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称《癸卯学制》,这一学制一直实行到清朝灭亡。按照《癸卯学制》,中学堂第五年的学习科目中,即列有“法制及理财”一目,大学堂分设经学、政法、文学、医、格致、农、工、商八科大学,其中政法科学习年限4年,除了政法科设有法律课程外,其他分科也设有多少不等的法律课程。所以,《癸卯学制》中关于法科方面的规定要比《壬寅学制》进步不少,比如将科名从“政治科”改成了“政法科”,对政法一科的教育更加关注和重视。
2.民初时期的学制演变。1912年10月24日,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令》22条。嗣后于1913年1月12日又公布《大学规程》4章28条。这是民国初期规范大学教育的两项基本法令。就法科学制而言,民国初年颁布的《大学令》和《大学规程》,与清末的《癸卯学制》相比较,有以下进步:第一,将大学的科名改称“法科”,而且将法科的涵盖面扩大,包括政治学、法律学以及经济学;第二,管理或设施方面的有了一定的变化,例如改高等学堂为大学预科等。根据1912年10月22日教育部公布的《专门学校令》和同年11月2日教育部公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让法政专门学校与大学法科在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分科结构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基本一致[11]。1917年9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的《修订大学令》,允许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如法科大学,另外,大学设立由各科学长、正教授及教授若干人组成评议会,审议各学科的设立、废止及学科课程等教学管理事务。1922年1月1日,教育部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令》,关于大学学制年限,特别规定法科大学修业年限至少5年,还取消了大学预科制度,并规定大学采用选科制。
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经过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学习,二者的法律实践不尽相同,各自形成的教学模式也风格迥异,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便经历了英美法学教学和大陆法学教学两种模式的抉择。
清朝末期,英美法学家、传教士纷纷陆续来华办学授课,同时也为中国带来了英美法系的法学教学观念。例如丁韪良不断地将当时欧美最新的国际法著作纳入同文馆的课程体系,学生通过学习外语而接触到了西方最新的法学知识,这使得同文馆的国际法教学,至少在教本的选用上,大体与英美的法学院相当。民国前期,北洋大学在法科大学中颇有影响,是中国近代创办的第一所大学。北洋大学的法律科也是中国近代的第一个法律教育机构,其教学模式(特别是前期)尤为明显地采用了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和思路,在教学模式实行案例教学的美式法学教育,法律科目自开办时也以英美法为教学基础,“课程编排、讲授内容、授课进度、教科用书,均与美国最著名的哈佛、耶鲁相同”,以后又不断聘用美国的法律家为教师,毕业生也大多赴美留学,特别是入哈佛或耶鲁大学,以进一步取得高级法律学位。因此,北洋大学法科有着浓厚的“美国化”色彩。不过应当注意,法科的法律课程中一直设有罗马法或罗马法律史一类的课目,而且到了后来,即1917年又添聘奥国的孔爱格博士将罗马法扩充,加授大陆法的内容,因此,北洋大学的法科也不纯然为英美法所独占,具有重视大陆法的趋向。同时随着清末以来由政府主导推行的法制变革的进行,国内法律制度多参照日本,学习大陆法系国家,反映到法律教育层面上则表现为效仿大陆法学教育模式。北洋大学实行案例分析的美式法律教育,与国内法制转型后的运行模式有所不合,1918年,民国教育部将北洋大学法科并入北大法科,从而融入北大的大陆法学教育模式。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民初逐步建构并完善大陆法典体系,最终确立了大陆法为主的法律制度,与之相应,法学教育机构的发展也逐步向大陆法系靠近,最终确立了大陆法系的法律教学模式。
二、清末民初时期法学教育模式的演变原因
新式法学教育的传入到兴盛,甚至曾在整个教育领域一枝独秀,出现这种现象有很多原因,主要是由于“教育救国”的重视、政治改革的需要、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和法学本身的特点。
“教育救国思想”的出现大多是源于人们对社会现实不满,“首先由地主阶级改革派提出,后经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倡导,到“五四”时期发展成为一种教育思潮。其认为以教育为突破口,来挽救民族的危亡,实现国家的独立和富强。法学教育自然也由此被重视起来了[12]。
新文化运动时期,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逐渐认识到,缺乏文化教育的彻底变革和思想启蒙是中国社会变革屡遭失败的主要原因,“‘西学东渐’几十年,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仍停滞不前,而几十年来的教育改革,只注意数量的增加,却不曾注意根本上的方法改革”[13]。他们痛感到,文化教育革命是政治革命的前提,要建立新政权,就必须有适合新政权的新文化教育作为基础。这样,教育自然就被推到变革社会的重要位置上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成为了必然。
国家要实行“法治”,改革法律制度,必是一项繁复工程,既要近取本土风俗,又需远借外洋制度,所以国家急需具备渊博学识而又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人民先无法政上的常识,则不知法律为何物,自身与法律的关系为何事,又何以视法律为固轨常规而自觉遵守。所以,法制教育实乃我国法政兴革的第一要务。”[14]而当时新型的专门法律人才极度匮乏,急需快速广泛地开展法科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制人才。因此大力发展法学教育迎合了社会变革时期国民的心理诉求,也是顺应政治法律发展的时代潮流的需要。
正是因为新时期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才得以兴盛发展。即便后来民国政府教育部对法学教育进行了大力整顿,缩减和调整法科学校,但依然难挡法学教育总体上的盛势。
可以说,法学教育的创设和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是适应政治法律制度变革的时代要求,迎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质言之,正是外事和政局的骤变、巨变,才促成了清末法政、法律教育大规模的兴办和发展[15]。
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国人心中可谓自古有之,根深蒂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清末时即废除科举制度,使普通民众无法再通过科举考试而进人仕途,这对于向来崇尚“官本位”观念的中国人来说,无疑是个不小的打击。清末开设法政学堂之初主要是为了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以应对当时的政治法律社会变革,发展至后来,便不再限于官员,开始面向社会招生。由于法律人才的急缺等原因,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可以轻松踏上仕途。
民国时期,民众对入仕的热度不减,尤其是民初北洋政府意欲推行文官考试制度,拟定的《文官考试法案》中规定了高等文官的考试科目,12科考试中就有8科为各种法律,占了三分之二的比重。于是学习法律或法政专业成为众人通往仕途的跳板,这也就推动着这个时期法学教育继续盛行。
蔡元培先生曾说:“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做官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因做官心热,对于教员,则不问其学问之浅深,惟问其官阶之大小。官阶大者,特别欢迎……[16]”此言一针见血地指出当时法科学习者的入仕追求,民国时期学习法科很多时候是基于官本位传统的社会认知。
法学教育追求的目标是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而很多法科学习者出于官本位的价值追求使得教与学之间的价值对接有些扭曲,不得不说这既是当时法学教育盛行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也是它的一处败笔,甚至是整个二十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致命伤,同时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致命伤。官本位的价值追求也可以说是造成二十世纪中国法学贫困幼稚的一个原因。
清末民初时期法学教育发展到兴盛,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法学这门学科自身的特点为发展法学教育提供了可能。经过了社会巨变,本就因为清朝后期诸多赔款而变得贫穷的中国在经过战争和政变之后更加贫困,因此当时国家教育经费严重短缺。
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去聘请教员、购置实验仪器、兴建实验设施,以当时的教育经费来说显然难以达到,也就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所以理工科大学的发展和理工科教育自然也难以兴盛。而发展法学教育则不然,特别是成立专门的法政学校,第一,这门学科的学习经费需求较少,例如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第二,师资可节省很多资金,因为法科教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法科教学主要靠教师口授和私室研究,课堂之上人数略多无足轻重,那么同样多的教师便可以教授更多的学生,从而节省教育成本。另外,清末兴起的法科留学热潮,为法学教师提供了来源。时至民国,当时前往日本、欧美学习法学的一部分留学生已学成归国,恰恰可以投身法科教学,所以此时要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也并非难事。这些特点都大大节省了兴办法学教育的成本,设有法科的大学可以减轻资金负担,开办专门的法政学校则更容易。总体而言,法科本身的学科特点为法学教育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推动了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兴盛。
三、结语
在中国法律教育史上,清末民初是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自从19世纪末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教育之后,在20世纪初经历了快速发展的历程,特别是清末民初期间从古代东方型的法律教育转型为近代西方型的法律教育,近代法律教育臻于鼎盛,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史上十分独特的一个时期。回顾这段中国法律教育的特殊历史,可以看出,在内忧外患、社会动荡的情况下,当时的政策制定者和法律教育工作者从无到有引进了西方法律教育制度,不仅促进了中国法律和社会的转型,而且为现代法律教育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万国公法”是丁氏翻译的美国国际法学家亨得·惠顿所著的一部国际法专著,其英文原名为<国际法大纲>.
[2]李贵连.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续)[J].中外法学,1997(5):6.
[3]张耀鑫,刘媛.康有为大传[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31.
[4]亦称西学学堂.盛宣怀于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在天津创办.1900年被帝国主义侵略军毁坏.1903年改称北洋大学。该学堂分为头等学堂和二等学堂.头等学堂有数学、物理、天文、化学、地学、制图、理财学、万国公法和英文等.设有专科,学习电学、机器学、矿务学、律例学等.二等学堂属预科性质.李伟民编.法学辞源(1-5册)[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369.
[5]曾宪义,王健.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91.
[6]如那个时期出现了东吴大学(1901年)、震旦大学(1903年)、沪江大学(1908年)、金陵大学(1910年)、北京法政大学(1912年)、民国大学(1912年)、武昌中华大学(1913年)等综合大学中的法学院以及浙江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等40余所专科法政大学.
[7]周予同.中国现代教育史[M].上海:良友图书公司,1934:225.
[8]侯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与社会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71-72.
[9]侯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与社会变迁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71-72.
[10]光绪二十九年管学大臣张<百熙>遵旨议奏湖广总督张(之洞)等奏次第兴办学堂折(1903年),政艺丛书·证书通缉(卷二).
[11]教育部公布专门学校令(1912-10-22).教育部公布法政专门学校规程令(1912-11-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第107-108,111-114.
[12]张天宝,姚辉.我国近现代“教育救国思想”述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1:3(3).
[13]胡适.实验主义[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
[14]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7).
[15]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4.
[16]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A].潘懋元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C].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