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华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264000
老人相伴十余年的宠物,在遛弯时被车辆撞死。老人很早就丧偶,又无儿女陪伴,老人因宠物狗的死亡而生病住院,可见老人对狗的感情之深。老人请求肇事者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是支持其对财物的损害赔偿请求,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不过也有法院是支持的,2006年,陈先生把他饲养了12年的宠物拉萨犬“沙莉”带到一家宠物服务公司沐浴美容,在将犬留下后陈先生因事离开。当陈先生完事返回时,发现“沙莉”消失了,当下寻找未果。陈先生因此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①在这里法院是支持了陈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法国、德国也有类似判例。那么宠物具有什么法律地位,宠物死亡,其主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法》第22条,不难看出,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益。他人的人身权益单纯从字面理解,是指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人身权指人格权和身份权,是基于人格利益而由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身利益是具有专属性、法定性、不可分离性、非物质性的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利益,具体到概念,学界也并未给它下一个完全标准的定义。根据解释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必须是严重损害的。《侵权法》22条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限制,必须是人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程度,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权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而不仅仅是在这里的独特要求,故不赘言之。当然,行为人应当是故意或者过失的,对于提起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不属于本文的重点,故不在此讨论。
宠物的法律地位,无疑是物。然宠物具有普通物所不具有的特质,可以给主人带来陪伴和欢乐,有时候更是人类伴侣、情感依托、精神食粮。那么个人饲养宠物被人侵权,究竟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一)《解释》的适用。有些人援引《解释》的规定,认为宠物不具备特定纪念物品的属性,故不能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他们的症结点在于宠物不是纪念物,但当宠物作为礼物被赠与或者象征某个人的时候,笔者认为它是具有纪念的属性的。另外,我们不妨从该解释的源头来理解,当初作出该解释的缘由是一些婚礼照片底片被毁损又无法还原,给当事人造成极大心理创伤,所以才有了该解释,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同时又将社会中出现的此类导致精神损害的案件涵盖进去。那对于宠物的死亡给主人造成精神极度崩溃时,应做扩大解释,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死的无情感的纪念物来说,宠物应更具有精神价值,而宠物致死对主人的精神打击绝对不亚于婚礼照片,所以,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权法》的适用。《侵权法》的颁布时间比上述《解释》要晚的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们首先要考虑使用的是《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法》第22条就已经说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关键在于能不能把宠物解释到人身权益里面。宠物是否属于人类的人格利益里的范畴呢?法律之所以规定人格利益,目的是为了对那些还没有上升到具体权利层面,但法律又必须予以保护的抽象利益,在法律尚未以权利的形式进行保护之前而适用的一种保护方法。②很多时候,宠物是被人类倾注许多感情的,甚至能够成为精神依赖、情感寄托,这时候宠物的存在是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的,换言之,宠物就是人类的人格利益,因它体现了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二者之间是一种情感联系,宠物对于人类来说是有精神价值的。而当其灭失之时,它的主人的人格利益遭到损害的,该主人依据人格利益受严重损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宠物致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是争议挺大的。笔者认为,宠物致死所致精神损害,结果严重的,是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是应当限制其适用条件,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因为宠物致死而导致严重损害,这种损害体现为精神上甚至是身体上;动物的饲养目的必须能够体现精神上的依托而不是仅为娱乐消遣或炫耀等等,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
[ 注 释 ]
①倪桂芳.宠物之人格物化及其所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01).
②董春凯.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03).
[1]倪桂芳.宠物之人格物化及其所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