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嘱有效要件

2015-02-06 18:43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遗属继承法受益人

贾 萍

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疆 乌鲁木齐830000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作出的财产处分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要式单方法律行为。其本质是个人财产所有权在死后的一种延伸。赋予自然人的遗嘱权利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尊重,也是所有权在继承法上的一种体现。然而任何一种权利都没有的绝对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尺度内,继承法是家事法,调整的是家庭成员间财产继承关系,承担着维护家庭伦理的社会功能,遗嘱的订立也要符合这一价值要求,这就决定了遗嘱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一、遗嘱有效要件的功能

(一)保障遗嘱的真实性。一方面在遗嘱人死亡后,如何从其生前所做的各种千头万绪的意思表达中去发现那些真正的遗嘱就会成为一道难题;另一方面,意思表达的方式千差万别,那些看似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愿也是继承纠纷中常见的话题。这就需要有一个相对客观而公证的标准来进行检验,这就是遗嘱有效要件的一项重要功能。

(二)维护家庭伦理。遗嘱所实现的是个人的意愿,个人好恶有时候难免专断狭隘,如果遗嘱人一味地根据自己的喜好而作出处分,而不考虑其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贡献,可能就会伤害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感情,影响到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各个国家都通过遗嘱有效要件的设定来限制遗嘱的过度资源,强化其家庭责任,维护家庭伦理关系。

二、遗嘱有效要件的构成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因此遗嘱的有效要件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质要件

1.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遗嘱能力。遗嘱能力一般考虑两个因素,即年龄和精神状况。大部分国家都以略低于成年人标准作为确定遗嘱能力的标准。例如在日本,遗嘱人应当年满15周岁但不得为禁治产人。另外在精神状况上,大都对精神病人的遗嘱能力进行了限制。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的结合,只有内心意思和外部表示一致,才能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但内心意思是主观的,很难真正得知,在遗嘱人死亡后更无法确知,因此遗嘱的意思表示就需要更多的从外部行为去判断。这就需要通过形式要件和其他实质要件相结合来认定,例如年龄、心智的要求、遗嘱受益人的资格限定、各种遗嘱的形式要求等等。

3.内容合法。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原则和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继承法所保护的社会价值。这就要求遗嘱内容除了一般意义的合法之余,还要符合继承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各国对遗嘱都有遗属保留分的规定,例如英美法系国家有遗属供养分,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有特留份制度,我国的必留份制度等等,遗嘱一旦违反了这些遗属保留分制度则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形式要件

遗嘱实质要件是为了确保其两大功能的实现,而遗嘱的形式要件则完全服务于实质要件,其作用就是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对其是否符合实质要件提供客观标准。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国在遗嘱形式上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对形式要件有严格限定,从方式、程序、遗嘱参与人都有严格规定,在裁判中通过这些条件的是否适格来检验遗嘱的真实性。我国继承法也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形式分别作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几个内容,一是时间,这是检验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重要标准;二是亲自书写,即使不能亲自书写也要亲笔签名,如果是口头或录音遗嘱还要求亲口表述,以确保这是遗嘱人本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三是见证人资格和人数,这是为了确保订立过程的真实。

三、我国继承法中遗嘱有效要件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是遗嘱自由还是限制遗嘱自由,强化家庭责任?这一价值取向的模糊导致遗嘱有效要件的功能仅停留在确保遗嘱真实的层面,维护家庭伦理的功能尚未体现。这需要在遗属保留分的相关制度里做一选择。

(二)遗嘱能力的要求过高,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能力与完全行为能力一致,这就将未成年人排除在遗嘱人范围之外。虽然继承大多发生在老年人身上,但实践中也有未成年人订立遗嘱的需要,因此立法上有必要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限制遗嘱能力。

(三)遗嘱受益人资格要素的缺失。在我国,遗嘱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一切个人和组织,这对于遗嘱受益人几乎没有资格的限定,例如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个人和组织若成为遗嘱受益人可能会利用职业便利从遗嘱中获利,甚至进一步引发道德风险,遗嘱的真实性又如何保障。这就需要在遗嘱有效要件中增加遗嘱受益人资格要素的规定。

(四)形式要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例如打印遗嘱的出现,家庭会议形式订立的遗嘱能否认定其效力、录像遗嘱的条件等等,这些新出现的问题都亟需立法的规范。

[1]魏小军.遗嘱有效要件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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