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勉 王越新 涂瑞霞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123000
器官捐赠是指捐赠人自愿无偿地捐出可供移植、医学研究、医学教育的器官,包括活体器官捐赠和遗体器官捐赠。本文主要从活体器官捐赠分析自然人捐赠资格的立法完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条例第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而《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看出立法上的漏洞和矛盾。《条例》中有关年龄限定与前述规定不一致。违反了“立法者必须使各项法律具有一致性”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民法通则》可知,其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器官捐赠是完全禁止的,而这种禁止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进步,无法解决许多现实问题,因此完全予以禁止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限制行为能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想捐而不能捐的情况,使自然人活体器官捐赠受到阻碍。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以下关系: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可知,对于捐献者与被捐献者还必须有血缘或亲属关系,这极大地限制了捐赠器官的主体范围,导致公民无法将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有需要的非血缘或亲属关系的人。
对于以上的这些问题,笔者从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人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在这个范围内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有权利决定是否可以进行活体捐赠行为。联系上文笔者增加“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捐献人体器官”使它们保持一致,并且一定程度上扩大捐赠者的范围。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对于这类人的活体捐赠行为是禁止的。虽然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们想要捐赠器官的愿望,并且使真正需要的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面临死亡的危险。因此,笔者建议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自己和法定监护人同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自己的器官捐赠给与自己有血缘或亲属关系的人,贯彻和遵循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传承了中华民族的善良品格。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作为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未发病时,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理解能力、辨认能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中就应包括活体器官捐献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以书面形式表达活体器官捐献意愿并有条件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可以作为活体器官捐献人”之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这两类人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几乎是没有认知的,对于这部分人的立法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主,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那让他们捐赠器官的行为是立法所禁止的,他们就真的不能捐赠了吗?笔者认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上的发育都不是十分成熟,如果允许他们捐赠器官容易对他们以后的成长发育有影响,这是大家不愿见到的事情,也违背了对他们的保护。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虽然身体上发育成熟,但其并不能辨认和理解他所做出的决定对其自身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两类人笔者是不支持其捐赠活体器官的,但不排除例外的规定。
面对现阶段器官捐赠困难的国情,我们必须完善关于器官捐赠的法律体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扩大自然人活体器官捐赠资格的范围,呼吁人们加入到器官捐赠的队伍中来,增加我国的器官捐赠的数量,从而使更多的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同时提高我国的整体医疗水平。
[1]王凤民.关于扩大人体器官移植供体来源问题研究[J].科技法制研究,2010(03):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