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

2015-02-06 18:43张潆方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发卡诈骗罪

张潆方

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一、引言

信用卡是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发卡机构,向通过资产和信用考核的申请人签发的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凭证。信用卡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信用卡诈骗等犯罪行为,对社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应该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二、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对信用卡诈骗罪概述的界定,在刑法学界有众多的说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此,我们能看到了一个很关键的部分那就是“利用信用卡”。所谓的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工具或者手段并非其犯罪对象,我会在下文中对这一点进行详细的概述。

许多法律研究者对信用卡诈骗罪都表达出了自己的观点,刑法学专家刘远在其《金融诈骗罪研究》一书中也对信用卡诈骗罪做出了界定:他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则恶意透支等方法,使与其信用卡交易地位相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资金、其他财物或服务,从而主要侵犯了信用卡结算程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因为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又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殊性,所以成为了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课题,也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研究者关注到它,运用他们所知道的法律知识对这项犯罪行为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和讨论,从而减少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方面的财产损失。

三、信用卡犯罪的主要手段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犯罪分子都是以信用卡作为手段和工具来进行诈骗的,我在信用卡诈骗罪概述这一部分也对其做了一个简单的概括,但是具体来说,信用卡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诈骗手段:

(一)使用伪造、变造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伪造信用卡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没有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通过以模仿信用卡材质、图案、数据等关键信息的各种方法制造假信用卡的行为。

变造信用卡区别于伪造信用卡的地方在于,它是在真卡的基础上,通过改变磁条信息和信用卡外观等方式,将银行尚未发行的信用卡变造为已发行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据相关规定,作废信用卡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超过信用卡有效期自动失效的信用卡。

2.信用卡未到有效期,持卡人因某种原因办理退卡手续并确认退卡的。

3.信用卡挂失而失效的。使用作废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发卡机构的职工利用退卡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巨额透支的;(2)持卡人到发卡机构挂失后,仍然利用信用卡取现或购物造成巨额透支的;(3)利用发卡机构区域管理的缺陷,跨区域用作废信用卡巨额透支的。

无论是哪种方式,使用作废信用卡进行诈骗主要是利用了发卡机构在时间或者空间信息流通的延迟而进行的犯罪活动。比如:利用发卡银行发现作废信用卡止付到生成支付名单到特约商户收到支付名单之间的时间差造成巨额透支而进行诈骗。以上这三种方式,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发卡机构在区域空间延迟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法律在界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并在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够界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冒用信用卡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他人的信用卡,也可以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冒用的他人信用卡可以是有效的也可以是无效的。现实生活中,偶尔有在获得持卡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虽然这种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符合信用卡使用规定,发卡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即使用向发卡机构提交的虚假身份证明所领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

我们对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理解,应该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必须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2.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如前所述,这里所谓的“骗领”是指行为人在领卡过程中,向发卡机构提供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证明领卡的行为。行为人向发卡机构提供的虚假身份证明通常可以是在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资信上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获得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的证件。

(五)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信用卡固定限额或者期限,无视发卡机构催收通知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根据其危害程度的区别,可以分为违法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两种。违法性恶意透支是透支金额尚不足以做为刑事罪处罚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则是透支数额大、情节恶劣,应当以刑事犯罪论处的。

四、目前我国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的疑难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在刑法中的界定是以信用卡诈骗数额的多少和是否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的意愿来区分的,总的来说信用卡诈骗罪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手段和工具,诈骗数额超过一定限度的行为。根据不同的犯罪手段也有不同的区分。

(一)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中规定,数额较大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关系为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在法律中,一般诈骗罪的法律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关系为个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诈骗罪和一般诈骗罪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的特点,但信用卡诈骗罪和一般诈骗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方式以及犯罪的数额等方面都有所差异,这也是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相区别的重要因素。

(二)诈骗、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诈骗、抢夺他们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是犯罪人侵犯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是诈骗、抢夺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此,在法律界定时不能够按照相关的诈骗和抢夺罪论处,在定罪量刑时也是根据通过诈骗、抢夺他人信用卡之后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来定的。

(三)盗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盗用信用卡一般是发卡机构的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之便,在顾客消费时通过重复刷卡、模仿持卡人签名等方式非法侵占持卡人资金的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界对这种行为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中“以隐蔽方法直接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因此这种行为可以以盗窃罪来定性;还有学者认为,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性。除了这两种观点,还有其他不同的观点。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冒用指通过拾得或者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以非法占有别人财产为目的地行为。但针对这种情况也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一般有三种观点,即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未遂罪、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遗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经催告后仍然拒绝归还的行为定义为侵占罪。前提是有催还的行为,这与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况和特征不相符,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去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取款的,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设法获得钱财,必须经过相应的手续。这就有了行为人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动机和客观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两种因素,根据《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五、信用卡诈骗的防范

使用作废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主要就是利用了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管理的不完善的漏洞。由此可见,我国的信用卡管理规定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比如缩短银行和特约商户之间的信息流动的时间差、不同地区之间加强协作。堵住银行方面的管理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这将大大加强信用卡的风险防范能力。其次,当前我国的法律对一些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界定还存在着很多盲点,尤其是当今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也在不断改进更新,正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就需要国家机关来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并且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的惩罚力度,对已经颁布的法条要不断的进行斟酌和推敲,再三确认是否存在漏洞,法律工作者一旦发现漏洞要及时的更改,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从根本上断绝信用卡诈骗这一犯罪行为。

为了能更好的防范信用卡诈骗,不能仅仅只通过国家的单方力量来杜绝这一现象,我们普通老百姓也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多阅读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增加我们的法律知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如今经济高速发展的21世纪,我们不能完全当一个法盲,也应该学会如何防范信用卡诈骗。

在日常生活中,防范信用卡诈骗的一些方式:

1.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目前,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也伴随着快速成长起来,简单的说网络已经完全深入人心,人们时时刻刻都离不开网络和电子产品。现在的网络非常发达,人们不仅可以通过其看视频、看新闻还能在购物网站上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完全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就能满足自己的全部心愿。就因为现在的网络是如此的普及,犯罪分子就会捡其漏洞来进行诈骗。人们在浏览购物网站时有很多店家会给顾客们发放购物劵,但是要想使用这些购物劵就必须进行注册,在注册的同时我们就会不小心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以我们不能贪小便宜吃大亏。一旦某些网站需要我们注册个人信息时就要小心起来,不要随意的填写。

2.随时更改银行卡密码。我建议大家每隔一段时间更改一次信用卡密码,这样可以降低信用卡密码被盗的概率。密码的规律也只能自己知道,不要向任何人透漏自己的密码,这样可以有效的防范信用卡的诈骗。

3.开通信用卡的短信提示功能。现在大多数人会开通网银方便自己购物,网银一般都是和银行卡相挂钩的,这时我们就应该开启短信提示这一功能,便于我们时刻监督被划走的款项,一旦发现卡内金额不正确时要及时向银行和公安机关反映,马上冻结银行卡。

4.熟记官方电话。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不法分子也变得十分的狡猾,他们会利用电话通知大家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等理由进行诈骗。他们打来电话时我们手机显示的号码是正常的官方号码,但是我们也不要轻易的相信,应该学会冷静的判断电话的真假。接到这样的电话时不要立刻就相信,二话不说就往银行卡里打钱,要试图回拨一下查看电话号码的真伪。一般诈骗电话在回拨时显示的就不是官方号码了,这样我们就能防范诈骗维护我们个人的财产。

5.要避免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在一起,这样即便丢失了诈骗分子也不会拿着我们的身份证去银行更改卡的密码,可以有效的保护我们的财产,防止钱财遭到更多的损失。

6.在自动提款机取钱时要尤为小心,一般提款机旁都会贴一些温馨提示,提醒我们在输入银行卡密码时不要让周围的人看到,防止银行卡丢失时他人持卡进行取款。近年来有些人通过一些新的手段在自动提款机前进行诈骗,他们的诈骗方式是这样的:他们会跟旁人说自己的家人正在给他们打钱,但是自己的银行卡现在钱进不来,但是现在自己又非常着急用这笔钱,请求你帮忙想先把钱打到你的卡内然后你再取出来给他,普通人都会觉得没什么问题其实诈骗分子已经开始行骗了,等你反应过来再次查看银行卡时,就会发现卡已经被人掉包了。

六、结语

随着我国信用卡使用的普及,以信用卡位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的手段分析和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给出了一些防范信用卡诈骗的建议。但是在现实中,信用卡诈骗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和变化性等特点,因此在实际中还需要具体分析。

[1]庞俊涛.信用卡诈骗罪客体新论[J].当代法学,2003(03).

[2]刘明祥.论信用卡诈骗罪[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02).

[3]肖乾利.信用卡诈骗罪探析[J].法学杂志,2006(03).

[4]张淑玲.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J].法学杂志,2009(08).

[5]但伟.论信用证诈骗罪的若干问题[J].法学评论,1999(03).

猜你喜欢
恶意透支发卡诈骗罪
彩虹发卡
合同诈骗罪存废问题研究
诈骗罪被害人被害分析与预防
恶意透支后还了钱“信用卡诈骗罪”仍会找上门
自动发卡机在高速公路中的应用
甜美“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