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伪造工作简历被解聘,工资不能少

2015-02-06 18:28
工友 2015年10期

《工友》编辑部:

一个月前,一家汽车4S店发布高薪招聘数名汽车修理工的广告,为了顺利应聘上,我对个人简历部分进行了伪造,得以顺利应聘,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不能胜任,我向公司说出了实情。4S店当即以我欺诈应聘为由,决定将我解聘,并拒绝支付我已上班期间的工资。请问:4S店的做法对吗?

阿邱

阿邱读者:

4S店虽有权将你解聘,但仍必须向你支付已上班期间的工资。

一方面,4S店与你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你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还因伪造简历误导4S店发生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构成民事欺诈。对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4S店应当向你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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