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参加活动时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2015-02-06 18:28
工友 2015年10期

《工友》编辑部:

我是一家公司的质量检验员,也是当地团组织机构麾下的一名志愿者。一个月前,我参加志愿者活动,在孤儿院表演节目过程中,因舞台倒塌,导致摔倒后被铁架压伤。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李晓澜

李晓澜读者:

你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一方面,你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工伤的核心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中三处所指到的“工作”,都是仅仅局限于劳动者所从事的是与用人单位有关或者是受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而不包括与用人单位毫无关联的工作。可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即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也就是说,鉴于志愿活动是由于当地团组织所发起,你的演出对于其来说,具有“义务帮工”性质,故你可以要求其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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