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危害与法律规制

2015-02-06 18:14高民杰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反垄断法反垄断

高民杰 熊 威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00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

所谓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享有行政权力的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地区垄断、行政部门垄断行政性强制交易、以及其他滥用行政权实施的行为。行政垄断有以下特点:首先,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享有行政权力的公共组织。其次。行政垄断不同于市场主体凭借自身竞争优势,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最后,行政垄断是一种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它的本质是限制竞争[1]。而且,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使得行政垄断的局面更难打破。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

(一)行政垄断破坏市场机制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为基础的经济,市场经济统一性和开放性要求生产要素和产品在全国市场的自由流动,而行政垄断阻碍了这种自由流动,所以行政垄断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开放性的要求。行政垄断依靠行政力量人为地方保护了落后企业,毁坏了市场经济的机制[2]。

(二)行政垄断阻碍企业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为局部利益不顾整个市场状况,盲目保护其所属企业在市场上人为制造不平等的经营者,有位公平竞争原则。从短期来看,受保护企业可能会因此获利,可是从长远看,这种保护无疑会削弱受保护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最终被新的市场主体所取代,而因此带来的成本要比眼前的收益大得多。

(三)行政垄断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行政垄断将具有竞争力的外部企业排除在外,致使市场被人为分割、竞争受阻,往往会导致受保护企业大大减少竞争的压力,逐渐不思进取,失去提高本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改进生产,改进产品质量的动力。行政垄断在产品流动方面又高高筑起各地区之间的贸易壁垒,严重影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选择权,只能被迫接受价高质次的本地商品,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反行政垄断主体的设置

反行政垄断的一大关键是确定执法主体以及其所享有的权限。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状态是两个部门的双重执法形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负责的工作是“领导、组织和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则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我国应设立单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牵扯越多执法难度越大,而且,部门间的推诿扯皮相互争权更会降低工作效率。所以,单一执法结构更有利于解决行政垄断。

另外,考虑到行政垄断实施主体的特殊性,一般执法主体很难对其作出强有力的打击。为了增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应该提高执法机构的行政级别同时赋予其较高的权限,例如效仿国外较为通行的做法,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至国务院下属部委的等级;赋予其一定意义上的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完整的行政执法权力。

(二)明确规制对象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规制对象的表述有缺陷。我国反垄断法没有概括性条款,并且所列举的六种行为并不全面。建议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增设概括性条款,在后续立法中予以补足[3]。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对行业垄断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对于具体如何管制行业垄断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反行业性行政垄断是我国反行政垄断的重点,因此,相关的内容应当在反垄断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当规定具体且严厉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特殊行业的垄断行为同样会带来一些损害,所以对于特殊行业不应当一律除外适用制度的豁免,而是应当具体区分。从总体上说,应适用行为豁免制度使得特别行业从一般合法垄断的范围中分离出来,在这些领域导入竞争机制,提高特殊行业的竞争力及运作效率。同时,给予一些领域和行业特殊豁免的权利,可以有效防止“一刀切”所形成的弊端。

(三)完善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与行政垄断所造成的危害相比,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明显不足。

《反垄断法》规定的责任方式主要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很明显这只是一些行政责任的规定,而且,在力度上完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所以必须将充实行政垄断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为下一步反垄断的重点。另外,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更有力度的处罚,在犯罪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加重行政垄断的责任力度。

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尽管综合治理是大趋势,我们仍然应该开清楚现实情况下体制改革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不仅是当前的重点也将为体制改革扫除一定障碍。

[1]张旺.我国行政垄断的危害及法律规制[D].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08.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75.

[3]崔巍.轮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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