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收买行为刑事责任修改的合理性

2015-02-06 18:14万丹丹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

万丹丹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浅析收买行为刑事责任修改的合理性

万丹丹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妇女、儿童的安定,是社会是否稳定的重要因素之所在,但是,拐卖妇女、儿童却成社会上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分析该条文中相关刑法基本理念、立法期待以及司法实践科学之处。

关键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刑事责任;罪刑法定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现状以及其成因分析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现实状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把人当作商品来卖卖,这是一种悖逆人道违反人性的愚昧行为,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但是,这类事件在世界各国却普遍存在。特别在一些落后的贫困山区,经济落后使得人们的眼光也更为闭塞,他们不了解法律不懂得法律,从而也不知道法律的权威。地区贫困,经济落后,使得很多成年的男子娶不到媳妇,只能通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来解决生活中的诸多问题,结果却是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陷越深。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成因分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与中国的传统历史以及国情是密不可分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种拐卖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虽然法律也跟着时代不断修改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1997年版的刑法明确地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但是,这种处罚力度还是存在很大的缺陷,因为对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受中国传统“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使得中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于是有些人就不得不走捷径买媳妇。当然,这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有密切关系的。他们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种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在他们眼里,这只不过是一种公平的交易。刑事法律没有起到很好的预防与威慑作用,从而导致收买与拐卖行为的猖獗。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免责缺乏合理性

(一)收买行为可以免责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

此罪的犯罪构成的法条中已经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出不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这是立法上的疏忽,到底是免除本法条的责任还是所有刑法责任,在此处表述不是很清晰明白,个人觉得需要进行相关更为明确的表述。

根据刑法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三者相适应原则的有关规定。犯罪人如果实施了此类犯罪行为则其就应当为他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当且相对应的刑事责任。笔者个人觉得行为人在进行此类收买行为时,其主观上是存在较大的恶意的,而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故而行为人所受到的相应刑事责任也应该得到明确化。

(二)收买行为可以免责违反立法期待

从法理上看,法律有指引作用,收买行为的免责,可以给收买方,也就是收买行为人带来一种可能会避免法律制裁的“侥幸”心里,这对于国家加大力度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从法律的教育作用来看,如果有人通过实施此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而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惩戒,那么带来的教育意义将是负面的。

笔者觉得收买行为的免责违法立法期待,可以对收买行为进行宽严相济或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不能进行免责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责任修改的必要性

(一)具备修改收买行为刑事责任的条件

21世纪,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的法治与权利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而且随着立法思想的发展以及保护人权的迫切需要,我国在逐步推行刑事政策来试图扭转“重打击人贩子、轻处罚买主”的立法精神。

我们国家禁止任何有关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其打击此类事件的态度和行动一直是明确和果敢的,《刑法》又规定了可以让犯罪行为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书”条款,主要目的在于改良社会风气以及促进公民普法意识。而经过这些年社会不断的进步,经济高速的发展,公民自身人权意识的逐步增长和法治素养的渐渐提高。对于当年规定的但书行为,笔者认为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应当得以摒弃。

(二)收买行为刑事责任修改的合理性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之所以无法杜绝,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上存在庞大的“人口买卖市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已经既遂后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客观上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不符合刑法本质原则和目的,对收买行为的打击也是显得极为不够。个人觉得《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规定是极为合理合法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极为合理的。

[参考文献]

[1]谢锡美.浅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的几个问题[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6):68-69.

[2]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15.

[3]姚兵.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问题探讨[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3).

作者简介:万丹丹(1990-),女,汉族,湖北安陆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2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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