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2015-02-06 18:14戴永忠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决定书立案

戴永忠

金寨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徽 金寨 237300

一、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情节复杂且需要经过立案调查才能查清的林业行政案件。建立一般程序,有利于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

二、一般程序的具体过程

(一)立案。林业行政机关凡发现或者通过其他信息渠道获悉行政相对方实施了涉林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先予以立案。立案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应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首先,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在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林业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者负责人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案情特别重大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二)调查取证。违法行为立案后,林业行政机关应立即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询问有关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认为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以上记录和我说的一样”的字样,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林业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还可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等(如:木材检查站可依法查扣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木材)。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案件卷宗,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此外,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对涉案物品等进行鉴定、勘验检查。对鉴定、勘验检查情况和结果应分别制作《鉴定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依法向被处罚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除外),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可见,告知程序之关键,因此,林业行政机关应填制《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由被处罚人在先行告知书上自行书写注明)。同时要填制《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交被处罚人签名,表明已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如果涉及到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被处罚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依法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制作《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要求载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公章(需加盖法律授权机关的公章,加盖被委托机关的公章则无法定效力)。

(四)送达决处罚定书。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收的,按法律规定作相应处理后也即为送达。还可以通过挂号邮寄方式送达。完成林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即表明该案的法定处罚程序已完结,被处罚人应当遵照处罚决定书裁定的期限和方式予以履行。

三、关键环节

按一般程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否则可能因行政处罚无效而被撤销或败诉。

(一)从立案到结案的时序一定不能倒置或笔误填错,如:处罚决定的日期早于事先告知日期,就会导致处罚无效。

(二)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无论哪个环节都必须有2名(或以上)执法人员执行。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特殊情况。如:较大数额罚款-金额多少才算较大呢?《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其他各省执行的标准未必完全相同。又如: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较大罚款数额的,是否需要听证?目前有两种理解法:一种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有个“等”字,涵盖面广,应参照较大罚款金额执行;另一种是,坚持“法定”原则,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没收价值再高的实物也无需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鉴于这种情况,我认为,无论是没收实物还是罚款只要达到本省规定数额的一律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由当事人本人在听证告知书上自行书写注明)。

(四)处罚依据的运用问题。如:国家林业局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胶合板不再凭证运输,但某省转发该文时依然将胶合板纳入凭证运输,该省某县依据此规定没收了一车价值二万多元的胶合板,被诉至法院,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在运用法律依据时一定要遵循“从上”原则。

综上,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查证的违法事实,才能予以行政处罚,才具有法定效率,才不会因当事人对处罚程序不满(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败诉)。反之则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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