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地方司法制度的特点:观电视剧《红高粱》有感

2015-02-06 18:14朱小兵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郎中红高粱审判

朱小兵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电视剧版《红高粱》以20世纪30年代民国时期的山东省高密县为背景,60集剧情里充分展示了那个时代的中国地方治理和乡土人情的各个方面,剧中高密县长朱豪三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他是“行伍出身”,同时又能“舞文弄墨”,所以“半是文半是武半是野蛮”,其治理高密颇具有传统中国地方司法的特征,本文就以朱豪三审理的几个案件为线,一窥中国传统地方司法的特点。

一、行政﹑司法合一

在传统中国,司法和行政难以严格区分。在中央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构,如秦汉时期的廷尉,秦汉以后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明清时期的都察院,但是这些机构都要受到行政权的限制和领导。地方上历来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依据国家法律,刑,名,钱,谷是地方行政长官的四大职责。作为一州一县的行政首脑,州县官需要熟悉当地各方面的条件并对辖区内的一切事情负责。尤其重要的是,负责辖区内的秩序,就像朱豪三刚到高密县城的时候所言的,“出不了三年,我要让咱高密城,河清海晏,天下晏然”。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司法是县衙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地方上历来实行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体制。司法是行政的工具,司法与行政合一,是中国法的传统之一。司法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实质上只是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司法权消融于行政权中——在中央是皇权,在地方则是官权。官员既是行政机关的首脑,又拥有司法职权。因此,虽然县官在地方官中品列较低,但是他们是真正负责各方面实际实务的官员,这些地方官对民间疾苦和施政成败有着直接了解,因此他们管制下的老百姓称其为“父母官”。

二、民事案件的刑事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绝大部分民事纠纷并不是由官府审理,而由官府审理的民事案件又具有刑事化。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有关民事纠纷的规定,和我们理解的近代意义上的民法不同,它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权利纠纷,它具有刑事化特征。中国自古有民本思想,但是没有民权思想,大部分中国人的法律观都是一条腿的:只有遵纪守法的法律观念,而不知法律还有赋予公民权利的功能,缺乏权利观念。传统中国,民事一方面被刑事化,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数量也是极其有限的。以大清律例为例,它共有律文436条,90﹪律文是对一般社会成员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有关维护伦理秩序的律文仅40条左右,这里包括了涉及婚姻,继嗣,尊卑关系等民事方面的内容。不是因为传统中国的民事纠纷少,而是因为大量的民事纠纷不必动用国法。那些非“违法事重”的民事纠纷,就由民间自行处理,处理的主要方式是调解或者家法,依据风俗习惯和宗族法规,而宗族法规大都也是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理纠纷。

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说的,维持地方礼教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在该部电视剧中,我们也看到了中国传统民事审判具有“教化”的特点,朱豪三巧断“王善人和寡妇争母鸡案”后,罚王善人二百鞋底子,而且吩咐手下“往死里打”,而对那个寡妇则是嘉奖。其目的就在于教化乡民。

三、职权主义下的刑事案件审理

(一)重实体,轻程序

在电视剧中,我们看到朱豪三审理“胡郎中被杀案”时,与小颜的一段对话。

“您说的合情合理,可是咱们没有证据”。

“那尸首不就是证据吗?”

“可是还要人证物证,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每个案件都要求人证物证,那不是给自己被套上枷锁吗?我们应放开手脚,我们是整治歹人,问心无愧。”

中国传统社会,有着一套比较发达的司法审判制度,特别到了明清时朝,审判制度已经非常完备。但是这套制度缺乏一个公正,合理的程序。为什么司法审判制度相当完备而审判会不公正,不合理呢?原因就在于司法与行政合一,在这种体制下,审判不过是行政的一个环节。审判程序是按照行政原理来设计。当事人对程序是否合法无权过问,对法律的援引和解释也无权发问。就像电视剧第7集中,朱豪三抓到余占熬后,呵斥他,胡郎中是否是他所杀。余占熬说的,“我落到你手里,就没想个好。”因为缺乏程序公正,审判就沦为个人情绪的宣泄。本案中,作为主审法官的朱豪三存在强烈的个人情绪,对余占熬有着极端厌恶情绪,他说余占熬“一身腱子肉,一看就是土匪种”,他预断余占熬对胡郎中“必先杀之而后快”。

(二)用刑讯,重口供

自古,刑法就是以“刑罚”作为基本保证。刑讯是职权主义下注重口供的审判方式的必然产物。

在电视剧《红高粱》第7集中,我们看到县长朱豪三先是预断胡郎中一定是余占熬所仇杀。“一看(余占熬)就是个土匪种,胡郎中与他娘私通,邻居街坊在他背后指指点点,他早就想把他杀了,那天晚上等胡郎中从他家出来,他就在小桥边的树林里等着,他是必杀之而后快”,然后把余占熬抓来,试图让他认罪,当他不承认杀人时,朱豪三狠敲关堂木,小颜更是威胁他“大胆刁民,铁证如山,还敢狡辩,要不然让你尝尝用刑的滋味,早晚都是个招”。最后,在朱豪三的激将法下,余占熬“招认”了“是我杀了胡郎中”,至此,朱豪三成功获得口供,并当庭宣判“胡郎中被杀一案,案情大白,罪犯余占熬供认不讳,本官当堂宣判余占熬死刑,三日后行刑”。

(三)“乱世用重典”与“就地正法”

守法为民,藐法为匪。匪就是乱民,因此“格杀勿论”。就像电视剧里面所呈现的,朱豪三上任高密县长后,第一道政令就是“贴告示——剿匪”。在朱豪三袭击花脖子之后,把抓获的土匪带到县衙,将他们分为两列,长得周正的站一列,长得歪瓜裂枣的站一列,将长得周正的那一列枪毙,长的歪瓜裂枣的那列在屁股上烙上“匪”字,朱豪三的解释是,长得周正的父母给了一个好痞子,不好好做人去当土匪,该杀;那些长得歪瓜裂枣的想必在外混饭吃不是太容易,情有可原,不过下次再当匪,就“格杀勿论”。

中国古代,虽有“慎杀”思想并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以清朝法律为例,其规定,京师以外的全国各地的死刑案件,都由案发地的州县进行初审,然后经各级审转复核,拟出定罪量刑意见,最后又巡抚总督以结案报告形式向皇帝专案具题,皇上交由刑部,由三法司核拟。最后由皇帝决定,或立斩,或监侯或重审。死刑复核制度保证了皇帝对全国臣民的生杀大权,维护了皇权的绝对权威。然而这种层层押解,不仅结案时间长,耗费劳财大,仅适用和平安定时期。自太平天国爆发,全国性大动乱,显然不能有效维护封建统治,以快速,省事,严厉为特征的就地正法,正好弥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

四、小结

从电视剧《红高粱》中,我们看到的只是民国时期山东省高密县司法的特点,但是,其具有代表性的意义,折射中中国传统地方司法制度的各种特征,如上所述:行政与司法合一,民事案件的刑事化,职权主义下的刑事审判等等。通过解读与分析,本文试图探寻中国地方司法制度运行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因为即使在今天看来,这些现象仍然值得发人深思,并对当下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存在诸多启示。

[1]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范忠信,何鹏,晏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28.

[2][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A].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A].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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