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俐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 济南 250300
宗教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宗教管理部门的事情,而是社会各界、各阶层、各政党机关、各社会团体、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全体公民共同关心和参与的事情。因此中国宗教法治建设的路径具体阐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徒法不能以自行”[1],语出《孟子·离娄上》第一章,其意是说,即使是制订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去正确地执行和运用,也需要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制定颁布的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如果宗教界人士不去执行,政府工作人员不去执行;当代大学生不去执行;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其他社会成员不去执行,那么这些法律法规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2]深入扎实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及实践,广泛地传播传播有关法律知识,不断拓展宣传贯彻我国《条例》的广度及深度,不断提高寺院、寺庙等宗教机构的管理工作者、广大教徒、信教群体的法律意识及文化素养,不断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进而在全国宗教工作中营造自觉学法、守法及践行“自由、平等、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格局。
(一)通过对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与宣传,形成良好的学法守法的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宗教生活中的作用。保障宗教界人士、信徒的权益。
(二)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为主的宗教管理法规,使《条例》的各项制度的精神及具体要求,让信教群众得到知晓,以明确自己在宗教自由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三)为增强宗教管理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应经常组织广大宗教工作者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以求促进宗教、政教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政府宗教部门从直接管理宗教事务向服务功能的转变在避免繁忙琐碎的具体宗教事务的同时,又增强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宏观管理调控能力。政府宗教部门服务功能的增强,有助于政府宗教部门从直接管理过渡到间接管理,这样既不会干预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政府为部分教民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服务;并保证教民的医疗卫生条件,为教民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教民的基本生存权得到保障,就会更大程度的遵守教法教规,从而更有助于中国宗教法治建设。
政府要为教民提供基本的教育和文化服务,提高教民的文化涵养,从而潜移默化的提高法律在教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震慑力,使法律的约束力起到最大程度的作用。
政府同时要保护教民及其宗教组织的公共安全。教民个人及其宗教组织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政府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同时,也要保障教民的合法权益,这就离不开法治来确保公共安全,即加快各类与宗教秩序有关的规章制度建设,健全与完善关于维护宗教活动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使宗教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要加快宗教事务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使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各类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在当今社会我们要做好宗教工作,就必须全方位的、彻底的、认真的贯彻执行我们党的宗教政策。在管理、服务宗教事务的同时,坚决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宗教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调动全社会的一切积极力量,团结我们身边所有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共同抵制和打击不在宪法和法律轨道内进行各类宗教活动,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权益、破坏祖国统一的各种行为。
(一)加强各级领导,尤其是地县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提高其理论和政策水平。[3]各级领导具备了较高的政治素养,以及对党中央各种政策敏感性的提高,会沉着的应对各种形势的变化,全方位的以积极的心态去解决各种难题。
(二)加强民族宗教法治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宗教问题掺杂着民族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更要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文化、法律素养。所以我们要加强对西部地区各种援助计划的实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彻底击垮境内外敌对势力,彻底摧毁他们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规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信徒、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行为是宗教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宗教团体行为规范:《宪法》、《条例》对宗教团体行为规范做了一些规定,但宗教法治建设应更详细规定宗教团体有关内容,如宗教团体的性质、设立的原则,合法宗教与邪教的界定、宗教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宗教团体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不同情况的宗教财产的归属等。
宗教活动场所行为规范:《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实现三级核准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没有审批且在民间有一定影响的寺观教堂,由于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手续繁琐而没有被认定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宗教信仰者不单是某个宗教的信奉者和实践者,更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和遵守者,其爱国与爱教具有统一性。这就要求宗教信仰者,不但需要甄别与判断某些宗教教义、戒律在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人类生命健康积极或消极作用,尊重自己的信仰,谨慎自己的言行;而且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自己的宗教活动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完美的结合起来。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宗教信仰自由并非放任自流。在现代社会,作为社会实体的宗教,如果它要真正的去实现它的自由以及维护它的权益、保障它的权利,必须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必须要靠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去保证。另外,宗教也要在其活动的同时必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宗教作为社会实体及由此产生的宗教事务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4]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如同其他基本权利的行使一样,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因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去参加各种各样的宗教活动来实现的,在参加活动的同时,必将涉及到其他的社会公民以及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只限于公民个人自我认识的哲学范畴。法律通过一系列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为人们的宗教活动规定了界限。[5]宗教人士进行的各种活动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在法定范围内的宗教活动法律应予保护,超出法定范围则必须受国家法律的制约。[5]
首先,依法管理游散僧尼。游散僧尼,有些固定在某一场所说教,有些则游离到不同的地方说教。他们中很多人在说教的过程中并非真正的说教,打着宗教的旗号蒙骗群众,收敛钱财,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在这一过程中,对于游散僧尼擅自乱建寺观教堂和借建民房的名义审批土地建寺观教堂,土地、城建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法处理;对于游散僧尼非法印刷、出售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和宗教用品的商业摊点,文化、新闻出版、工商部门要依法处理;对于游散僧尼在全区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开办地下讲经点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的情况,国家执法部门将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其次,要加强打击邪教的力度,依法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邪教总是利用科学、宗教、气功、治病等名义建立,然后所谓的“教主”通过制造、散布“一种超自然的力量”等歪理邪说发展成员,并用这些幌子、谣言对其信徒进行精神控制和盘剥,并蛊惑教民去进行各种各样的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我们社会的公共秩序,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我国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再次,要深入开展揭批达赖、反对分裂的斗争。达赖极力用和平的外衣去标榜自己,俨然一副爱好和平的宗教领袖形象,在国内外上迷惑了一些人,而实际上其搞独立搞分裂的行为越演越烈,但达赖但无论达赖如何的伪装,如何的变换手法,都是万变不离其宗。我们绝不允许达赖这种猖狂的行为,也不能容忍其他帮助达赖为虎作伥的行为,我们要认清其搞“西藏独立”的行为,认清他们封建农奴主阶级的立场,认清他们甘当西方反华势力的小丑角色。国家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严厉打击达赖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和破坏的行为。并且要出台新的法律严厉打击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全面推进教育、服务、引导、规范、处罚的我国宗教法治建设的路径,实现宗教守法的自省、自觉、自律之目标,使宗教法治建设不断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需要。同时,正确认识和区分宗教信仰和宗教行为,保留宗教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性,处理好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行为之间的关系,制定宗教信仰行为规范等,是宗教法治建设路径的必然选择。
[1]林桂棒.“徒法不能以自行”究竟何意?——兼与张岱年、郭道晖等先生商榷[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05).
[2]宋华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几个问题[J].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06).
[3]许爱丽.充分认识新疆民族宗教特点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5).
[4]蔺丰奇.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01).
[5]郝明理.论我国宗教法治建设[J].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