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北征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比特币税收监管的优势分析
林北征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税收的实质是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机制。通过税收来直接影响生产与消费所付出的成本,控制比特币收益来控制人们的市场动机,可以实现对比特币的调控机制,并且能够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弥补其他比特币监管措施的短板。
关键词:比特币;税收监管;优势分析
比特币,作为一种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其税收监管近年来在世界各国展开。施行比特币税收监管,可以使一国税务部门全面、及时、有效地了解国内外比特币市场的动态。加强对与比特币相关的资金、物资、能源、劳务、技术、消费等环节的信息进行监控与反馈,了解比特币的生产调整和资金转移情况,使比特币税收杠杆能够贴合比特币行业的发展现状,避免出现杠杆限度与比特币发展态势不符的情况。
一、以税收杠杆为核心的税收监管策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应当起到第一性的作用,但市场行为自身的趋利性与自发性,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失灵”,使资源偏离较优的配置状态,使市场运行疲软或无效。比特币的产生、持有、交易、支付等行为,无一不在市场经济框架下自由进行,同样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大量的电子计算机算力被用于比特币开采,而非进行生产与建设工作;过度哄抬比特币价格导致类似的虚拟产品出现,导致比特币价格贬损;过大的价格波动与对特殊事件与政策导向的高敏感性可能会造成波动失衡;大多数比特币投资者并没有对比特币的原理具有充分了解,在投资行为上具有盲目性,这可能会导致投资的信息不对称。鉴于市场自身“无形的手”的调节效果有限,当市场发生资源错配时,可以通过税收杠杆这只“有形的手”加以刺激,恢复市场的配置效率。
二、税收监管相对其他监管手段的优势
2013年来,比特币“近似疯狂”的行情,引发全球各国监管层的注意。各国都相应孕育或出台各种监管措施。在这些措施中,税收监管是否具备了其他措施所不具备的优势,在回答“如何平衡比特币所代表的网络金融创新理念与金融风险防范之间的博弈”问题上,能够做出更好的回答。
基于中国比特币的现实情况,应当首先排除“零监管”与“全面禁止”两种模式。比特币零监管的国家,除非洲未普及比特币无需监管外,比特币都表现为抗击本国经济高通货膨胀的保值品,如阿根廷、希腊与智利尤为明显。但是,中国的比特币市场已有规模效应,且市场投机趋势浓重,具有较强风险,零监管做法并不适合中国国情。而全面禁止比特币的做法亦不可取,首先是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十八大会议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并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学者就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研究时,得出其顶级状态是形成“互联网货币”, 而比特币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雏形。作为一种网络计算协议,比特币本身并没有违规或违法,其代表的先进支付系统的设计理念与高安全性,传统支付体系可以通过学习这种开源的技术得到改进;同时,也是保障人们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合理的监管措施保障比特币的良性发展,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自由选择,促进社会资源的按需流动。因此,我国与绝大多数国家一致,不应当对比特币过于苛刻而采取完全禁止的做法。
对于比特币的监管在我国尚不能达到出台专门立法的高度。法律作为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类型,在制定上慎之又慎。法理学在规则制定上通过区分行为与规则发生的先后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调整型规则与构成性规则。针对比特币的立法,自应采取调整型规则的制定方案。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尽管从2009年诞生,但直到2013年才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2013年亦被成为“比特币元年”,比特币的商业模式与发展潜力可能以及对现有银行结算技术的推动并没有完全通过比特币的多样化的衍生业务进行体现。因此,对于比特币进行过早的立法,可能无法实现法律条文与比特币的发展现实自然贴合,在高速发展下的比特币行业可能会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容易“衰老”,导致适用不佳。尽管在立法技术上可以规定原则性条文与立法解释进行修正,但是无论是何者,过度的运用必然会对所立之法的权威性造成许多不良作用。
尽管立法条件尚未成熟,但在比特币快速发展下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首当其冲的是传统的金融监管秩序,监管之举不可或缺。
由于具体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央行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发布风险警告,是大多数国家首先采取的监管措施。在发布风险警告的同时,大多数国家会根据比特币的金融属性,对比特币可能出现使用比特币从事非法行为与对本国法定货币地位挑战等方面进行预防。最具代表性的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与中国台湾。《通知》明确表明公民可以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交易比特币,但各金融机构与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得结算、投资或代理比特币业务,并且接受央行的反洗钱义务调查。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高效的融资方式,无地域限制并随时匿名给付,使其成为洗钱、贩毒与资助恐怖主义贩毒的新手段。作为对传统的金融秩序的预防,两种常规的金融监控手段的使用合乎情理,但却存在无
法弥补的潜在缺陷。如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拒绝比特币关联账户结算,可能使比特币的电子转账投资路径被切断,使央行可以完全将比特币剔除出现有的金融结算体系,维护人民币作为唯一合法货币的法定地位,同时打击比特币过热投机,具有明显作用;但过度的扼制本土结算体系内的资金进入比特币市场投资,可能会造成对政策的规避,如比特币交易网站可以迁移到境外,用户可以通过国外账户照常进行比特币交易业务,或者使用充值点卡进行购买操作。这样一来,对比特币的交易资金断流可能会使逃离现有的规制体系,转而进入“地下”操作,并不能很好地监管比特币的资金流向,而可能驱赶比特币前往法外之域生长,这是潜在的监管。
三、税收监管对比特币监管的优势分析
对比特币进行税收监管,不论是在维护比特币网络交易秩序、保障国家税收,还是实现税收公平、保护税收管辖权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自然优势,不仅如此,对比于现阶段其他比特币监管措施,税收本身具有更大的监管优势。
第一,比特币税收监管取得法律强制力的成本低。税收具有法律强制力。税收法定作为税收的原则之一,强调国家权力保障税收法律程序的依法进行。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可以通过专门的文件,通过解释的方法纳入到现有的税收体制当中,为比特币的具体征收方法提供法律基础。
第二,比特币税收监管具有稳定性与全面性。比特币税收监管能与现有其他监管措施平滑衔接,财税法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相对独立,与上述其他监管措施属于不同的法领域,不存在规范上的冲突。并且税收监管措施一旦成型,在短时间内不会有过大变动,具有相对稳定性,可以实现对比特币的常态化监管。
第三,比特币税收监管具有广泛的调节性。税收可以根据整个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向社会资源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征收;也可以向不同的市场要素,根据具体的调节目标、分别根据产量、销售额、增值额或利润额等征收。比特币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客体,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适应税收监管的作用法则,可以针对比特币生态圈中如挖矿、购买、支付、兑换、抵押等不同环节进行税收调控,预防比特币的非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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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北征(1991-),男,广东汕尾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金融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1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