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琳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333
根据从行为附属于主行为,主行成立则从行为成立,但成立后的从行为的效力并不完全依附于主行为的效力,部分从行为的效力具有独立性。是否存在行为原因非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划分依据,从行为效力的二分性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划分提供了依据,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抗辩权切断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从行为理论为票据无因性的基础,从行为的外延有着广泛的空间。
从行为;主行为;无因行为;抗辩权切断
主行为又称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主法律行为,是指不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而存在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租赁行为、承揽行为、运输行为、仓储行为、保管行为。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均是主行为,部分法律行为具有从属性,其以主行为成立作为成立前提,从行为又称从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从法律行为,是指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借贷行为与担保行为,担保行为为借贷行为的从行为,借贷行为的存在是担保行为成立基础,若不存在借贷行为,担保行为将失去法律意义。再如不动产买卖中的买卖行为与登记行为,须有买卖行为成立或存在,登记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买卖行为为主行为,登记行为为从行为,从属于买卖行为。诸如此类的还有合同行为与解除行为、基础行为与票据行为、遗嘱行为与公证行为等等,后一行为与前一行为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主行为与从行为之间内在联系为两者的归纳、抽象创造了可能。
目前民法学界对从行为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内涵研究上,忽略了对从行为的外延的研究,轻描淡写主从行为的关系,对成立后的从行为的效力与主行为的关系的性质缺乏深入研究。
“从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行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行为的命运附随于主行为,即主行为的无效或者消灭,从行为随之无效或者消灭。”①民法学界普遍认为从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均取决于主行为效力。毋庸置疑,从行为的成立须以主行为的成立或存在为前提,但必然推论出“从行为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主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行为无效或失效则从行为无效或失效”这一结论是值得怀疑的,仅从主行为是从行为成立的要件推论出从行为的效力必然从属于主行为,缺乏严谨的逻辑。笔者认为,成立后的从行为效力与主行为的关系应当一分为二,从行为的效力具有二分性,即部分成立后的从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主行为的效力,主行为无效则从行为无效,从行为的效力受制与主行为的效力,典型的如借贷行为与担保行为,当债务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借贷关系消灭,第三人的担保行为则失去意义;另一部分成立后的主行为的效力具有独立性,并不必然受制于主行为的效力,如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与信用证签发、承兑,信用证的签发、承兑需要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交易,从属于买卖行为,但信用证的信用是以银行的信用为担保,其效力独立与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效力,与买卖双方的是否如期履约,标的是否存有瑕疵等买卖合同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从行为效力的独立性又如表见代理,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是主行为与从行为关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表见代理中代理行为的效力独立于授权行为,受托人基于授权行为而为的代理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委托行为的效力。因此,从行为与主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主行为是从行为成立的前提,但不能笼统地认为从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主行为的效力,从行为的效力存在两种可能,一种附属于主行为效力,另一种独立于主行为效力。
通说认为是否存在实施行为的原因是划分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依据,存在原因的行为有因行为,与此相对,不存在原因的行为无因行为。此种解释过于牵强,并未揭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本质特点。内心意思具有不确定性,必须以一定的行为外观作为判断依据,在一般情况下,行为背后隐藏的原因不能作为构成行为成立的要件即行为成立及效力与原因无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成就与否与期限到来与否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之一,此时行为的原因对行为的构成才具意义。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根据行为人单方面所为的有关行为而成立,其有无约因,或其约因是否正当、或是否有效存在都在所不问。②通说认为票据行为为无因行为,票据行为真不存在原因吗?答案是否定的,就广义理解来说,任何理智健全之人实施法律行为均受特定动机支配,票据行为也不例外,“任何票据行为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作基础”③,只是行使票据权利不需证明原因关系但票据的无因性不能推论出票据的产生、流转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票据的无因性需要存在基础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基础行为有买卖、支付、租赁、委托、赠与、承揽等诸多基础行为或实质关系。因此,将是否存在原因作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划分标准并不科学。
票据法中的各种制度设计服务于票据支付的确定性与流通性,票据行为与基础行为效力分离原则普遍适用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票据行为,奠定了现代票据制度的基石,使得票据成为一种具有高效、快捷、简便特点的结算、支付工具。“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支付对价……”④即基础行为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基础,具有主行为与从行为关系属性。“票据一经签发、转让,票据关系即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当事人即使签发、取得、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仍然有效……”⑤即票据行为的一旦成立便不受基础行为或实质关系无效或因瑕疵而被撤销的影响,成立后的票据行为效力独立于基础行为或实质关系,债务人必须对有效的票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票据行为为从行为须依托主行为即基础行为而成立,票据行为一旦成立便从基础行为中剥离,其效力具有独立性。从行为效力独立于主行为的效力是票据无因性存在的基础,有因行为中的“因”应当解释为成立后的从行为仍受主行为影响,无因行为中的“无因”应当解释为成立后的从行为的效力独立于主行为,不受主行为影响。从行为效力的二分性是有因行为、无因行为划分依据。
在整个票据流通中,票据权利人因其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救济权利如利益偿还请求权,因而处于较为优势地位,为平衡各方票据权利义务,防止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赋予票据债务人以抗辩权。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权利人请求权的权利。票据请求权与票据抗辩权的行使使得票据法律关系达到动态平衡。票据债务人既可对票据关系本身也可对票据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根据“民事债权转移瑕疵转移”规则,随着债权转移次数增多,附着在债权上的抗辩权随之增多。
抗辩切断是指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抗辩权,只存在本法律关系中,其不能够延续至另一个与之有联系的法律关系中继续存在。⑥如票据债务人不得向持票人主张以其与出票人或票据持有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即票据抗辩权的切断,票据流通但抗辩权并不随之转移。
关于票据抗辩切断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票据切断理论是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性。其理由为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为保障交易安全与促进票据流通可以具有独特的法律理念。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就是为了满足提高票据流通性这一交易上的要求而做的技术处理。⑦诚然票据抗辩权切断的目的之一是保障票据的流通性,但保障票据流通性的目的或性质是无法成为一项制度的基础。第二,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理论根据是权利外观理论。债务人负有票据记载内容的债务是的票据本身为第三人提供了信赖的客观基础。笔者认为,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抗辩权切断制度的理论基础,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赋予指名性,也没有规定应该继承指名债权让与的效力,票据债权效力就与票据原因行为效力分离。而从行为的效力的二分性即部分从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主行为的效力,部分从行为的效力独立于主行为的效力是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划分依据,效力独立的从行为对应着票据的无因性。因此,从行为效力二分性是票据抗辩权延续与切断的理论基础。
概念来源于实践,具有抽象性,只有准确、客观地反映现实的概念才具有生命力。厘清主从行为效力及其与主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从行为的前提,从行为的外延不限于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划分、票据的抗辩切断,仍有着广阔的伸展空间。
[ 注 释 ]
①王利明,杨立新.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90.
②谢石松.票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6.
③谢石松.票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0.
④汤玉枢.票据法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9.
⑤汤玉枢.票据法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9.
⑥沈幼伦.债法原理[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60.
⑦郑宇.票据抗辩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版社,201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