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敬栓 范绍军
儒家“忠恕”对当今司法之借鉴
●杨敬栓 范绍军
“忠恕”实为儒家思想之旨归,孔门中人行动之圭臬。
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 “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仁》)子曰 “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中庸·第十三章》)可见,孔子“一以贯之”之道,可以用“忠恕”来概括。在行动方面,子贡问曰 “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
“君子之道,辟如行远必自迩,辟如登高必自卑。”(《中庸·第十五章》)儒家总是从浅近的事理契入,进行引申发挥,推而广之,就是做人做事的大道理。“忠”和“恕”即是如此,二者均从“心”,南宋大儒朱熹说:“尽己之心为忠,推己及人为恕。”(《中庸集注》)在孟子看来,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本是人人所固有,不必外求。陆九渊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陆九渊《年谱》)他认为,治学的方法,主要是“发明本心”,存心养心,切己体察。“忠恕”原本并无有确切的伦理道德内涵,其在儒家思想中更具方法论的价值,万事凭“心”,凭己之心处事,从己之心忖度他人之心,照此做人做事即是“忠恕”,即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要求,“忠恕”的其他意义均是常用此方法之约定而俗成。
忠,从中,从心。“从心”对现代司法的启示是:审判者要有“良心”,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当法律出现空白时,法官应当以内心的“良知”为依据做出裁判;在事实认定上,我国虽无自由心证的规则,但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进行判断,要求达到“内心确信”。
“忠”从“中”声,“忠者,德之正也。”(《曾子·子思子》)故“忠”有存心居中,正直不偏之意,而这正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法官的地位应当中立,不能与任何一方有不恰当的利益关系。“中”意味着不偏不倚,这要求法官在裁判中按照事情的是非曲直,依法作出裁判,既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又保障被告的正当权利。
《说文》:忠,敬也。古以不懈于心为敬,必尽心任事始能不懈于位。故竭尽心力以任其事、服其职曰“忠”。曾子经常反省:“为人谋而不忠乎?”(《论语·学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尽心尽力,把别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就是“忠”;尽职尽责,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为“忠”。法官应当爱岗敬业,对自己的神圣使命心存敬畏,忠于自己的岗位职责,谨守住自己的职业操守,敢于抵制各方面的不良诱惑和干扰,唯自己内心之良知是从,尽己之心完成好工作任务。
孔子曾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故“忠”除了“尽心于事”之外,还有“尽心于人曰忠”(宋·司马光《四言铭系述》),即“忠臣”、“忠良”之属。《诗经·邶风·北风笺》:诗人事君无二志,勤身以事君,忠也。“忠,事上竭誠也,又不貳也。”(《康熙字典》)忠贞不二就是此意,但就此意义上,“忠”常被误解为“愚忠”。彻头彻尾的“愚忠”自不可取,特别是封建时代一些“忠臣”对“昏君”的愚忠常常令人扼腕。但“忠”完全离开了“愚”也必是不行的,常常正因为其“愚”之可爱,才显其“忠”之可贵,故“忠”是要些许“愚”的,如果见异思迁、见利忘义,还有何“忠”可言?就法官而言,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党是要“愚”的,这些都是感情使然,断不可出于私利之权衡。对于法律,法官也是要有些“愚忠”的, “忠于法律”是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法官只有忠于法律,不考虑法律之外的人情和利益等因素,才能正确做出裁判。
何谓“恕”?恕,从“心”,“如”声,以己之心推测别人之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则施于人”。在孟子看来,“施仁政”就是“善推而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齐宣王说自己“好乐”,孟子说:“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只是要想到百姓也“好乐”,“独乐乐不如与人乐乐”,“少乐乐不如与众乐乐”。齐宣王说自己“好货”、“好色”,孟子说这太好了,只是要做到“王如好货(色),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见于《孟子·梁惠王下》)
可见,“恕”道的基本要求就是“善推”,推己及人,由己及人。如何推呢?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诗经·小雅·巧言》)意思就是要换位思考,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思考思考,想象着处于别人的境遇里体会体会、感受感受。就法官而言,在职业道德方面,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站在律师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处理问题,贴近当事人的感情,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方便,节约他们的诉讼成本,减轻他们的诉累,尽可能使当事人能案结事了,尽早从打官司的纠缠中解脱出来。
从司法裁判上看,“恕”还有方法论意义。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论语注疏》引用孔安国的解释:“‘片’犹偏也。听讼必须两辞以定是非,偏信一言以折狱者,唯子路可。”孔子说:“偏听偏信一方就作裁断,只有子路做得出。因为子路的承诺不会等到第二天才兑现。”这大概不是表扬子路,子路虽然疾恶如仇,但有些率直鲁莽,听到一面之词就会下结论,并动手实施。孔子曾任鲁国的大司寇,相当于鲁国的“最高法院院长”,他判案不像子路,他是“吾犹人也”,即换位思考一下,站在打官司者的立场上思考一下。现代庭审,听了原告的话,肯定要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考虑一番,听了被告的话,再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考虑一番,两个方面都考虑了,才能做到“兼听则明”,最后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考虑一番,才能做到依法中立判案。这就是“恕”道在审判中的方法论意义。现在个别法官仅仅站在法律工作者的立场上来处理案件,办案效果就不佳,例如一些法官写法律文书,大量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一些缺少法律常识的当事人看不懂,这如何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恕”还有宽容、原谅之意,如恕宥、恕谅、恕罪、宽恕、饶恕。这就要求法官有宽广的胸怀,有容人之量。容得下当事人的牢骚,对一些当事人的不妥行为能够宽容,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自己的批评能够认真对待,正确的能够虚心接受。
总之,“忠恕”之道就是“发”己之“良心”,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明朝海瑞说:“……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海瑞集·上编·淳安县时期·兴革条例》)如果人人均能基于同情式之理解,社会和谐、世界大同必不难实现。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毕竟是一种假设,“忠恕”强调从自心主观出发,难免有主观唯心主义的嫌疑,有悖于“客观公正”的现代审判要求。但是,只要案件是“人”在裁断,裁判者的主观思想就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有“忠恕”之道的伦理要求和方法论上的指导毕竟是有所裨益的。
(作者单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