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从冰
服务大局:人民法院永恒不变的历史使命
●惠从冰
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永恒不变的政治、历史使命,司法改革并不改变法院与地方的关系;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服务大局并不发生矛盾,支持、倡导、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否认法院依法服务大局。省级统管后,人民法院仍然要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不断创新公正司法的方式,依法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省级统管 服务大局 路径分析
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永恒不变的政治历史使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不排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相反是为了更好地给社会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应当消除错误认识,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这一工作理念,忠实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省以下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对三中全会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正在持续推进。当前,正在逐步探索实施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改革,市、县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将会逐步脱离地方。这一举措在改革的过程中却屡被误读。有的认为,服务大局与公正司法存有矛盾和冲突,地方法院完全脱离了地方,就不存在服务地方发展大局的问题了。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甚至认为省级统管后,对法院工作可以撒手不管了,有的地方对法院是否继续坚持服务大局存有疑虑;个别法院的同志错误地认为省级统管后地方管不着法院了,为大局服务的热情有所减退,等等。由此造成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方面的一些认识误区,既影响了服务大局的成效,也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亟需澄清这些思想认识误区。
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永恒不变的政治、法律使命。省级统管后,人民法院仍然要坚定不移地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服务大局是法院的政治、法律责任。从法院的性质看,其作为上层建筑,当然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任何国家的审判机关无一例外都会全力保护、服务其经济基础。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理所应当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政治价值和政治基础。从法院的任务看,《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秩序,进而保障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案件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这是法院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责。从法院工作成效看,法院审判执行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润物无声地化解矛盾、昭示行为准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其工作成效事关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平衡器”、“减压阀”。以枣庄为例,两级法院每年4万多件案件,就是四万多个通过其他途径未能化解的终极性社会矛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最终推向诉讼解决的这些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处理难度大,处置风险高,极易激化升级。按每个案件最少有两名当事人、每个当事人至少有十位关系密切、信息共享度高的亲友计算,这些案件至少直接影响8万多名当事人,间接影响80多万社会群众,占到了枣庄总人口的近四分之一。根据司法管辖的原则,法院在哪里,就主要化解哪里的社会矛盾,维护哪里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就推进哪里的社会治理,促进哪里的经济社会发展。法院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影响着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司法改革并不改变法院与地方的关系。法院与地方一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法院存在于斯工作于斯,法院干警生长于斯生活于斯。而且,省级统管后,市县法院仍然是市县党委领导下的法院,仍然是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器”和“减压阀”。首先,市县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不变。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历史经验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各项工作和建设之所以取得了一些成就,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始终坚持了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省级统管后,市县法院的经费支出等将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对于市县来讲,省级统管后地方法院为地方提供的是“免费”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对于人民法院来讲,省级统管后,市县党委对审判机关的思想、政治领导不变,各级法院仍然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审判机关,中、基层法院的干部仍然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市、县党委管理。法院工作作为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要服从、服务于党委的中心工作,切实发挥好“平衡器”、“减压阀”作用。否则,人民法院在地方党政体系中可能逐步“边缘化”。其次,法院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不变。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地方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省级统管后,仍然为地方提供的是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市县法院审理的仍然是市、县管辖区内的案件,化解的仍然是市县辖区内的相关纠纷,维护的仍然是市、县辖区的社会稳定,推动的仍然是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省级统管后,市县法院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服务大局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早已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措施。但支持、倡导、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否认法院依法服务大局,服务大局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发生根本矛盾。首先,独立审判是法院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离不开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则需要法院始终坚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底线,通过依法裁判、公正行使裁判权等方式,力争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法院通过独立审判,还塑造和维系着一个地区乃至国家的社会行为规则和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进而推动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其次,服务大局是更高层次的独立审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保证司法机关以中立的地位,公正地裁决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独立审判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考虑的是办案的法律效果。公正司法就是确保已被法律化的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是党和国家对司法的最低层次要求,是最大的大局,也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办案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这是党和国家对司法提出的更高层次要求,是更高层次的独立审判。
改革是保障人民法院更好服务大局。无论是从地方党政还是从法院角度考虑,省级统管后,人民法院都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地方改革发展大局。首先,改革发展更加需要法院积极作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加大,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各方面的任务、压力十分繁重而艰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各种矛盾,依法维护好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发展顺利进行,这也对各级党政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新形势下,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更加强烈,依赖程度更高,更加希望法院依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其次,推进法院科学发展更加需要群众的认同、拥护。司法需要被理解、被认同。然而,网络炒作司法个案,甚至故意抹黑司法等行为,不仅让法院蒙受了太多委屈,也使得法院成为一个“公共病人”,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权威,妨碍了司法改革。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步伐正在加快推进,工作也面临着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司法公信和权威不足等困难和问题。而司法改革的顺利实施,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法院工作实现科学发展,这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更加需要群众及社会的理解、认同,否则,司法改革乃至法院科学发展将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各项服务措施,努力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司改后,市、县党委对市、县法院的思想、政治领导关系不变,市、县权力机关对市、县法院的法律监督关系不变。人民法院要自觉摆正位置,正确处理法院与地方的关系,避免“边缘化”。要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继续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等制度,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通过认真办理提案(议案)、上门走访、邀请旁听庭审、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努力为改革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是党的成熟政策的法律化,是党的政治智慧、治理国家经验的法律化,是党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的法律化。因此,严格执行法律,就是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公正司法就是要确保这些法律化的党的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和最主要方式。抛开公正司法谈所谓的服务大局,不仅背离了人民法院的职责,最终也必然损害了地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这一前提和底线,牢固树立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恪守程序要求,依法裁判案件,言行文明规范。要恪守法律程序,坚持居中裁判,落实回避等诉讼制度要求,严格遵守审判管理规定,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推进诉讼进程。要依法行使法官释明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时依职权调查取证,最大限度揭示案件客观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落实合议制度、加强审级监督等措施,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同时,要主动加强业务建设,提升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热情、文明地对待当事人,努力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感受得到。
不断创新公正司法的方式。公正司法是服务大局的前提,但司法的方式、方法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应当讲求裁判艺术,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首先,要提高审判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审判环节的延误,可能会增加社会稳定成本,也可能致使丧失改革发展的机会。人民法院要坚持高效服务,对事关改革发展大局的案件,加强内部的协调配合,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立快审快判快执,努力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审判迟延。其次,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要正确处理好案件法理和事理、情理之间的关系,既要考虑案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要考虑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社会的接受能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要善于通过现象把握事务本质,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既要依法解决显性纠纷,又要着力化解隐性矛盾,通过诉讼调解、诉调对接、辨法析理等方式,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努力确保案结事了。再次,要延伸司法服务方式。要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教育、惩罚功能,通过审理案件、以案说法、巡回审判等方式,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依法办事。在依法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的同时,做好法院业务的向前向后延伸,通过司法建议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拓宽法院服务大局的空间。
(作者单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刘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