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明道 笃行致远深入推广践行“四心工作法”

2015-02-06 18:01朱旭光
关键词:审判法官当事人

●朱旭光

深思明道 笃行致远深入推广践行“四心工作法”

●朱旭光*

省法院白泉民院长在2013年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要求,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既讲法理,又讲道理,还讲情理,用“四心”换取当事人的顺心、安心。“四心工作法”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要求。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强,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更加自觉、更加全面、更加持久地践行“四心工作法”。

一、由“知之”到“行之”,更加自觉地践行“四心工作法”

知易而行难,我们既要深刻学习领会“四心工作法”的科学内涵和要求,更要深入践行“四心工作法”,使“四心工作法”既“内化于心”,更“外践于行”。

(一)深刻把握“四心工作法”的科学内涵和要求

在全省法院“四心工作法”先进事迹报告会上,白泉民院长进一步强调:“增进群众感情、树立群众观念是践行‘四心工作法’的本质要求……‘四心工作法’就是一种融情于法的办案艺术,是一项做群众工作的实际本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职业的核心价值追求,是推行‘四心工作法’的着力点……”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勾勒出了“四心工作法”的基本框架和内涵,也对践行“四心工作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要用热心温暖群众。法院工作既是一项司法活动,也是一项群众工作,法官既是司法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必须时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通过日常执法办案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其次,要耐心倾听群众诉求。当前社会快速发展,利益趋向多元,矛盾更加复杂,群众对法院工作寄予了更多的期盼,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让当事人把话说完,把苦诉尽,切实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和苦衷,通过耐心倾听,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作出判断。再次,要细心从事审判活动。司法工作是一项判断性的工作,要求裁判者在是非曲直的认知、定性和取舍上不能马虎草率,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都必须严谨细致,必须切实把好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决克服庭审活动随意、法律文书漏洞百出等现象。最后,要诚心帮助群众解决难题。群众工作的根本一点,就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具体到法院工作,就是要通过执法办案来定纷止争、厘定曲直,实现案结事了,必须怀着一颗赤诚之心,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心头,把矛盾纠纷是否彻底解决、群众诉求是否真正实现作为检验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在司法实践中自觉践行“四心工作法”

首先,应充分认识“四心工作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增强践行“四心工作法”的自觉性。“四心工作法”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它对“四心”的要求,本身就是以实现司法公正为逻辑前提的,如果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热心、没耐心、不细心、没诚心,就很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心工作法”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它以实现当事人利益为目的,践行“四心工作法”,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腿,减少经济开支,节约诉讼成本,践行“四心工作法”也可以增进司法的亲和力,从而有效降低群众因不信任司法而造成的精力上的消耗,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四心工作法”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四心工作法”,必然要求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更加便民,这有助于强化法官的司法公开意识,提升法官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能力和水平;“四心工作法”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它为整个司法活动开展提供了一个方法论意义上的操作模式和规范,引导法官自觉增强群众观念,端正服务态度,从而促进司法行为更加规范。

其次,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都应当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立案时,可采用电话、网络、上门等方式预约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好诉讼引导、诉讼风险提示等工作;庭审前,做到认真仔细阅卷,并注重庭前调解,准确把握双方争议焦点,为提高开庭效率打下基础;庭审中,努力做到平心静听、耐心细听,不随便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全面、客观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庭后严把法律适用关,从细节着手,确保办案质量;判前释法,在拟宣判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判后答疑,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证据确认、事实认定、定案结论进行解答说理,并对法律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释明,确保当事人明晰裁判的理由、依据。

再次,践行“四心工作法”不应当受到地域、时间、方式等的限制。从空间上讲,“四心工作法”的运用空间广阔无限,可以是田间地头,也可以是在庄严的法庭审理中,还可以是法庭以外的适当场所;从时间上讲,“四心工作法”运用的时间也没有上下班之分,只要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可以是上班时间,也可以是下班之后,还可以是节假日;从形式上讲,“四心工作法”的运用方法是丰富多彩的,法官既可以面对面地做当事人工作,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书信等做当事人工作。

二、由“谋一域”到“谋全局”,更加全面地践行“四心工作法”

“四心工作法”主要是针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的,实际上,“四心工作法”不仅适用于审判执行工作这一“局部”,更适用于法院全部工作这一“整体”;不仅适用于当前的工作,更适用于法院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法院各项工作都应当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

首先,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刑事审判中,应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并认真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又要保障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使他们获得公平的审判和对待,并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民事审判中,应解决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权益问题,本着维护公平正义、遵循善良风俗等原则,最大限度地给予保护,增加人们的公平感。行政审判中,应依法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民权利免受公权力的侵害,特别要注重严格执行法律政策,协调平衡利益关系,促进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增加人们的幸福感。执行工作中,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力推进“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等机制的作用,发挥整体合力,依法打击抗拒、规避、妨碍执行等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其他法院工作也应当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应带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情诚意,用心用力解决信访难题,做好依法维权、思想沟通、释明说理、帮扶济困等工作,推动实现息诉罢访;应加快网上信访平台建设,用好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提高网上信访和视频接访的答复、办理质量,引导当事人改变信访方式,减轻群众上访负担;应发挥好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平台的积极作用,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应高度重视来信来访事项的办理和回复报告工作,建立跟踪督促办理机制,及时掌握反馈情况。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民间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共同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的多元机制,争取以高效便捷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社会调解组织人员等的专门培训,引导他们在工作中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在推进司法公开中,要以“四心工作法”的要求对待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举行新闻发布会、运用管理两微一网新媒体等也都应贯彻“四心工作法”的要求,在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司法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法院其他工作也应当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执法办案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法院的其他工作,如队伍建设、审判管理、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也应当积极为审判执行部门践行“四心工作法”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

(二)践行“四心工作法”应当与时俱进

“四心工作法”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执法办案的艺术和方法,具有普适性,践行“四心工作法”不应拘泥于“一时一事”,而应当与时俱进,和当前正在开展和即将开展的一些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首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需要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为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特别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三严”中的“严以用权”指的就是坚持用权为民,对法院来说,就是要牢固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工作的根本标准。“三实”中的“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就是指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可见,“三严三实”中蕴含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和矛盾等基本要求。而“四心工作法”强调的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就是要改进司法作风,完全符合“三严三实”的要求。因此,应将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与推广践行“四心工作法”有机结合起来,以“三严三实”的要求指导践行“四心工作法”,以践行“四心工作法”的生动实践彰显“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成效。

其次,清理未结积案需要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由于受立案登记制改革、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等影响,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受案数量不断上升,未结案件持续增加,影响着审判质效提升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全力清理未结积案成为当前的一项首要任务。需要指出的是,清理未结积案并不是单单“求快”,而是要“既快又好”,在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绝不能以提升审判效率为由,排斥践行“四心工作法”。实际上,践行“四心工作法”有助于促进积案清理,一方面,在审判执行中用好“四心工作法”,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从而更好地配合审判执行程序进行,裁判结果也更易于被接受,更加有利于服判息诉,避免因当事人上诉、申诉而浪费更多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在诉前、诉中运用好“四心工作法”,有利于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有利于促进调解结案,可以节省出审判力量来处理未结积案。可见,清理未结积案离不开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

再次,推进司法改革需要大力践行“四心工作法”。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从去年开始,有关省市积极开展试点调研,紧锣密鼓地推进各项改革,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山东作为第二批试点省份,改革试点已经展开,明年将全面铺开。司法改革的根本标准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牛鼻子”是司法责任制,践行“四心工作法”有利于促进法官的专业化,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也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具体来说,“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使法官的责任更重,同时也对法官审判好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履行好职责,法官必须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群众工作能力,而“四心工作法”就是这样的能力和水平的体现。所以,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践行“四心工作法”将成为法官勇于担当的体现,只有践行好“四心工作法”,才能推进法官更好地依法履职,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促进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三、由“立足当前”到“着眼长远”,更加持久地践行“四心工作法”

“四心工作法”不是短期内解决法院工作中具体问题的权宜之计,而是具有深厚理论基础、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审判艺术和方法。践行“四心工作法”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提升法官的素质能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使“四心工作法”与执法办案融为一体,成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力量。

(一)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能力

首先,应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应积极整改法院在“四风”等方面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冷、横、硬、推等突出问题;应改变单纯坐堂办案、闭门办案、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衙门作风,克服主观主义,经验主义,善于从法律、政策、社会、群众的多维视角,尽量了解案件发生的特定环境和背景,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宗教传统、风俗习惯,因人、因事、因案制宜,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善于理解立法意图,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公平、合法、合理、合情处理各种纠纷。

其次,应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应提高认识和分析社会矛盾的能力,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利益的平衡点、法理情理的结合点,灵活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应提高认识和把握群众心理的能力,善于进行换位思考,及时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诉讼预期及心理上的变化,对症下药地提出和调整解决问题的方案;应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准确把握案件所涉及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和民情民意等,使审判执行工作更加切合实际,反映群众的诉讼需求;应提高与群众沟通的能力,既要掌握法言法语,更要学会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律、用群众认可的方式处理纠纷,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心理、情感上的隔阂,取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应提高做思想工作的能力,善于与群众交心、谈心,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使人民群众的想法在畅通的倾诉中表达、人民群众的困惑在沟通中消除、人民群众的怨气在疏导中化解,真正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心结”。

(二)建立推广“四心工作法”的长效机制

首先,应加强针对“四心工作法”的理论研究,实践证明“四心工作法”非常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加强调研和理论论证,寻找其法理依据,深刻挖掘其丰富内涵,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使其理论化、制度化、长效化,就如同人民调解一样,开始只是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但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验证,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四心工作法”要实现提升和飞跃,不能只停留在会议部署、事迹报告和宣传报道上,必须加强研究,增强其理论底蕴,只有浚源,方能源远流长。

其次,应加强针对“四心工作法”的教育培训。“四心工作法”看似简单,要真正落到实处、运用的炉火纯青却绝非易事,特别是对于大部分年轻法官来说,不加强相关教育培训,很难具备这样的能力。应加强调解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的教育培训,目前法院系统的教育培训主要是思想政治培训和法学理论、司法实务培训,真正的群众工作能力和调解能力培训不多。实际上,这些能力并不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很多老法官都有丰富的经验,应当把他们的宝贵经验分享传播给更多的人,可以建立新老法官一对一的“师徒”式传帮带制度,使老法官的宝贵经验在不知不觉中同化年轻法官,实现优秀传统代代相传。

再次,应加强针对“四心工作法”的监督考核。“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监督,很难保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推广“四心工作法”不应只靠政策指挥、思想引导和典型示范,必须有对应的配套监督管理制度。现有的考核指标中有的涉及“四心工作法”,如调解率、服判息诉率等,但不全面。建议在将来制定完善考核评估制度时,明确将推广“四心工作法”纳入考核范围,将群众满意度、司法作风建设等设置为具体的考核指标,只有引导与监管并重,才能确保推广“四心工作法”取得更大成效。

责任编校:刘峥

*作者系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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