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笔迹鉴定的问题和发展

2015-02-06 15:49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承诺书笔迹

王 岚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洛阳471000

笔迹鉴定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始于三国年代。直至19世纪末期,该技术手段开始升至科学体系。20世纪30年代,书写习惯理论逐渐形成。笔迹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然而,笔迹鉴定发展至今依然不够成熟,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改进。

笔迹是个人在书写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个人特征的文字、符号等。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生理、心理、语言学等一些原理及方法对于两部分笔迹对比检验,并确定其是否处于一人之手。笔迹鉴定的结论是我国法定的鉴定结论之一,鉴定人需要依据给出的鉴定结论。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笔迹鉴定的实例。如2000年12月,原中国建行呼和浩特支行和被告北京某出租车公司由于某个保证合同的问题发生了民事诉讼,被告写下《承诺书》并保证偿还债务。几天后,原告领取《承诺书》时被他人抢走并撕碎,这样也导致了其原件损毁。直到2001年3月,被告补充了一份比《承诺书》的原复印件内容更为详尽的复印文件,原告陈述了原件被毁经历要求追究责任,而被告人也明确表示与该事件无关,且自己的复印件是真实的这一事实。法庭认为查明两份文件出处以及后部分文件多出的内容是否在原文件的基础上添加、复印而成正是笔迹鉴定决定的最为重要的关键部分。从中,我们发现,笔迹鉴定作为现代物证技术环节中的关键部分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中,笔迹鉴定着重应解决的问题以及在鉴定过程中会发生的问题都值得研究。

一、笔迹鉴定的问题

笔迹鉴定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申请人、问题本身、鉴定技术、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

(一)笔迹鉴定由谁申请

针对很多案件来说,笔迹鉴定究竟该由原告还是被告提出正是其中的一个问题。这里分别可以从司法解释、举证责任、证据安全等角度加以阐述说明。对于原告或被告究竟谁该申请鉴定这个问题,事实上存在着很多复杂的分析。然而,一个宗旨是:笔迹鉴定应由认为证据缺乏真实性的提交证据的一方来申请。这个规则虽然也有不合理之处,但是却符合法律统一而稳定的规律。

(二)笔迹鉴定科学依据

这里涉及到笔迹鉴定的很多相关问题研究。笔迹鉴定的核心问题是鉴定其“同一性”问题,笔迹习惯是书写人习惯的反映,也是笔迹鉴定的依据和基础。由于书写的习惯往往具备特定、同一和共同的特征,这就说明每个人都有专属自身的书写习惯,这个习惯是无法和他人相同的,经过了长时间的动作之后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状态。在笔迹检验当中,需要发现笔迹和样本笔迹是否具有同种习惯,如果是确定的答案,结论将是同一鉴定结论;如果不是确定答案,则结论不是同一鉴定。

(三)笔迹鉴定主体合法

笔迹鉴定和大多数技术鉴定一样,需要合理的权限。也就是说,其鉴定主体就是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没有笔迹鉴定权的主体以及不具备资格鉴定的人员所作出的鉴定都是不合法的鉴定。当然,如果笔迹鉴定不合法,其结果就不会合法。

二、笔迹鉴定的发展趋势

在上述的案例中,最终人民法院受理了决定并对两份材料进行了相应分析,发现两者的文字字迹绝大部分是重合的,无法重合的部分也只是字迹加重而已。由此断定,后者确实是在原文件的基础上复印而来的。尽管在字体间距方面有区别,总的来说却难以否认其所具有的同一性特征。这里即是该案件笔迹鉴定问题的结论。笔迹鉴定的发展由于一直以来较为混乱,导致司法鉴定领域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自立标准和结论。在一些案件中,原告、被告甚至持有相反结论。这些标准应该包括:第一,鉴定主体标准;第二,鉴定客体标准;第三,鉴定程序标准;第四,鉴定书标准。其中,除了客体鉴定之外,其余部分都是鉴定立法的问题。笔迹鉴定实际上是解决笔迹的稳定性和个体性的问题。由于现在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的大量引进,笔迹鉴定势必会向着更为专业和微观化的方向去发展。笔迹鉴定的结果也成为计算机鉴定辅助人工鉴定的统一。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作为专门的技术结论,是我国法定七大证据之一,在司法中有重要作用。笔迹鉴定也势必向着标准化、仪器分析等角度深入发展下去。

[1]郝俊凯.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浅谈[J].职业警察技术学院院报,2011.

[2][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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