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铭伍
伟大的历史性决定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点滴体会
彭铭伍
中国共产党走过了90多年的光辉历程,记录着五次党的伟大的历史性决定。
第一次伟大的历史性决定是1921年7月23日,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举行(由于会场受到暗探注意和外国巡捕搜查,最后一天31日的会议改在浙江嘉兴南湖的游船上举行)。这次大会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这是中国开天辟地的大事件。“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了”。
第二次伟大的历史性决定是1935年1月15日至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贵州遵义召开了扩大会议。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在中央的统治,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新的中央领导,这在中国革命极端危急的关头,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从此,中国共产党在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领导下,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从而大大加快了中国革命胜利的发展进程。
第三次伟大的历史性决定是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在延安召开的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制定了党在今后的政治路线是“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在我党的领导下,打败日本侵略者,解放全国人民,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大会的又一主要功绩是确定了毛泽东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使全党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使全党达到空前的巩固与团结,为夺取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作了充分准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次伟大的历史性决定是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重新确立了党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确定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确定了改革开放。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的伟大转折,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会议。从此,使我国逐步走向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第五次伟大的历史性决定是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个加快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意义十分深远重大。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我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要在这样一个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不说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加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它们是相互依存,又统一于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之中。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法者,治之端也。”今日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而奋斗!这在我国现代史上将写下具有伟大的决定性意义的一页。
(作者:原福建省上京矿务局党委常委、工会主席、高级政工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