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和政府动态

2015-02-05 14:43
中国动物保健 2015年2期
关键词:兽药合格率农业部

※行业和政府动态

我国新产品转让政策改革国产疫苗将步入10元时代

猪瘟疫苗2元/头份,伪狂犬疫苗4元/头份,腹泻疫苗1.5元/头份,假如这个价格已经是你心目中国产疫苗的高价,那么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因为,10元/头份、20元/头份的产品价格将不断地步入你的眼帘。

最近,随着国家统购政策改变的风声越来越紧,不少厂家提前作出调整,纷纷对产品进行调整:改变产品生产工艺,提高抗原含量;加大研发投资力度,不断上市新产品。并且这些新产品的终端定价都在10元以上,例如,蓝耳天津株疫苗在8~10元/头份不等,圆环疫苗在9~22元/头份不等,最新的腹泻三联活疫苗将在15元/头份左右。行业人士认为,这是在敲诈养殖户,而我个人看来,这个是行业发展的脚步。并且我预测未来国内上市的新产品价格只会越来越高。

首先,受国家新产品转让政策的影响(新产品专利只能转让三家企业),产品转让费只会越来越高,亿元购买一个产品专利并非不可能。例如:近日,吉林正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5 600万的高价受让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的腹泻三联活疫苗产品,这价格在2008年前能够买一家生物制品厂,在2012年前足够建一条生产线。

其次,厂家在市场竞争中想立足,必须有质量过关的产品以赢得市场口碑,这需要软件、硬件的支持。这些前期的投入都会体现在终端的价格上,但这对养殖户而言是件好事,起码能够有高质量的产品作为选择,而不必为低价劣质的产品买单。

高价令疫苗企业有空间投入到产品的研发,进而推出高效疫苗;高价产品会增加猪场成本,令一些养殖技术不高的养户自动退出畜牧业,由此倒逼整个行业向前。同理,提供高价但产品质量不好的疫苗,这类厂家将在市场的洗涤中被淘汰。

所以,企业请做好准备,国产疫苗将步入10元时代。

(摘编自:南方农村报2015-01-12)

2015 年将专项整治滥用抗生素、非法屠宰病死畜禽

2014年,农业部组织开展了4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6.9%。2015年将以违规滥用兽用抗生素、非法屠宰病死畜禽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2014年,农业部组织开展了4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共监测全国31个省(区、市)151个大中城市5大类产品117个品种94项指标,抽检样品43 924个,总体合格率为96.9%。其中,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3%、99.2%和93.6%,水果、茶叶合格率分别为96.8%和94.8%,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稳定。

农业部要求,各地要加强监管,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单位。2015年将继续以违规滥用兽用抗生素、非法屠宰病死畜禽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部部署启动2015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强化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摘编自:中国新闻网2015-01-16)

农业部公布首批饲料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委、局、办,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树立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标杆,我部组织开展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经专家组现场审核,山东等8个省、直辖市的21家饲料生产企业通过部级验收,现予公布,有效期3年。希望示范企业珍惜荣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动行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示范企业的监督指导,确保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运行。我部也将对示范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示范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将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山东省:文登六和饲料有限公司鲁饲证(2013)10007;文登环山饲料有限公司鲁饲证(2013)10008。

四川省:广汉正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饲预(2010)1090;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川饲证(2013)05002;成都正大有限公司川饲证(2014)01017。

上海市:上海富朗特动物保健有限公司饲预(2012)3865;帝斯曼维生素(上海)有限公司饲预(2010)0237。

湖北省:襄阳正大有限公司 鄂饲证(2014)03001;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饲预(2010)5970、鄂饲证(2014)01007;中粮粮油工业(黄冈)有限公司 鄂饲证(2013)04001。

黑龙江省:谷实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饲证(2013)01001;哈尔滨绿色巨农牧业有限公司黑饲证(2013)01003。

福建省: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闽饲证(2014)01055;漳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闽饲预(2014)06062、闽饲证(2013)06062;福建省漳州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 闽饲证(2014)06102;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 闽饲证(2013)01041。

湖南省:郴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湘饲证(2013)10016;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湘饲证(2014)01006、饲预(2012)6639;湖南帝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湘饲证(2014)01086、湘饲预(2014)01006。

广东省:广州市江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饲预(2013)00045;金钱饲料(东莞)有限公司 粤饲证(2014)11011。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1-1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规范饲料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安全,2014年下半年,我部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监测结果

(一)商品饲料抽检结果。共抽检各类商品饲料2531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7.04%,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其中,抽检配合饲料1139批次,合格率96.84%;抽检浓缩饲料476批次,合格率97.06%;抽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273批次,合格率94.14%。

(二)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抽检结果。抽检国产饲料添加剂60批次,合格率100%;抽检进口饲料添加剂102批次,合格率95.1%;抽检动物源性饲料原料144批次,合格率97.22%;抽检植物性饲料原料237批次,合格率100%。

(三)宠物饲料抽检结果。共抽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18家宠物饲料经销单位的宠物饲料样品100批次,产品合格率100%。

(四)饲料中禁用物质监测。共从2 492个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抽检各类饲料2 821批次,未检出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苏丹红、呋喃唑酮、地西泮、己烯雌酚、氯霉素等禁用物质。

二、处理意见

从监测结果看,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稳定向好,但问题仍然存在。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近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2015年2月10日前,将不合格产品查处结果报我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是对2014年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加强跟踪监测。

三是结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督促饲料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控能力。

附件:1.饲料卫生指标不合格企业和产品名单

2.不合格鱼粉名单

3.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合格企业和产品名单

4.检测指标严重不合格产品名单附件内容见: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 MYS/201501/t20150122_4345735.htm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农业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形成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兽药产品生产环节

1.2015 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已赋兽药二维码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产品,不再加贴现行的防伪标识。

2.2015 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3.2016 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在上述3个截止日期前生产的未赋二维码相应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二)兽药产品经营、监管环节

1.2015 年7月1日起,广东、广西和内蒙古启动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环节追溯管理试点。

2.2016 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销存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实施要求

(一)凡在我国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企业可对两级以上包装进行赋码建立关联关系,并上传产品出库信息。

(二)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

(三)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行密钥管理,密钥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作,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发放。兽药生产企业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

(四)安瓿、5mL以下的西林瓶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的产品,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须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具体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农业部兽医局审查确认。

(五)6~20mL包装的兽药产品,2016年6月30日前,最小销售包装暂不要求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须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

(六)企业将下载的兽药二维码委托包材供应商印刷在包材上。企业应选择质量管理优良的包材供应商,确保印制质量,保证包材上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保证在印制环节兽药二维码数据安全、不外流。

(七)进口兽药产品,应在产品上市销售前上传产品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获得《兽药进口注册证书》的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应指定一家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办事机构或产品代理商作为兽药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代理机构,承担境外企业兽药二维码申请、数据上传及相关工作。进口兽药产品赋码工作应在《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载明的生产厂内完成。

(八)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计算机和识读设备,对实施追溯的兽药产品进行入库、出库信息管理,并及时传送相关数据,实现兽药追溯的全程、闭合运行。

(九)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工作,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培训,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兽药产品的赋码、扫码,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上传产品信息。

(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兽药追溯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消费查询、监管追溯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及培训指导工作。

(十一)已开展兽药追溯工作的省份,可按原计划继续实施,但应在前述3个相应截止日期前实现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标准的统一以及信息的互联互通。

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为国家兽药监管公益服务系统,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说明、技术标准(见附件),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下载。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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