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昇
(广州体育学院,广东广州 510500)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及其发展对策研究
吴东昇
(广州体育学院,广东广州 510500)
本文从国家有关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处罚,分析高等学校辅导员职能现状及其能力内涵,对高校辅导员职能提升路径方向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高校辅导员 职能能力 发展
2014年3月25日,教育部以教思政〔2014〕2号颁布《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标准》的制定和出台,进一步增强辅导员职业的社会认同,确立辅导员职业概念,提升辅导员职业地位和职业公信力,为辅导员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指出路径和方向。本文就如何完善《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1.1 辅导员职业标准现状
该《标准》分职业概况、基本要求、职业能力标准3部分。《标准》从初、中、高三个职业能力等级,对高校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与实践研究等九方面辅导员职业功能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对辅导员在不同职业功能上应具备的能力和理论知识储备提出了明确要求。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也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中对“高级辅导员”的要求是引导辅导员成为“研究型辅导员” ,规定发表15篇论文(含10篇核心期刊论文),其定位和研究成果数量是否能真正反映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效果。本人认为辅导员的主要职责还是以实践性为主,建议在现有的低、中、高三个职业能力等级内进一步做档次细化,这样有利于调动辅导员的积极性和辅导员的队伍的发展。
1.2 辅导员概念内涵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标准》中对“辅导员”概念界定主要还是针对一线辅导员制定的,能否涵盖专职辅导员中其他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进而使整个学工队伍都能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
1.3 辅导员考核渠道
辅导员招聘为避免各学校独立操作的不公平和不规范性,可以采取如下形式进行:一是人事厅统招统考,根据各校上报的招聘人数按一定比例提供笔试通过者名单给各校,各校再进行面试录取;二是设置“辅导员资格证”,资格证考取要参加全省统考,获得证书后方能参加该岗位应聘。三是学校的面试应由指定的监督机构进行,避免一些学校不按标准执行。
1.4 辅导员考核标准
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及师德考核都应从主管学生处领导、所属院系、同事、学生等多方位全面展开。要特别加强学生评议和主管领导的评分权重,对学生评议的操作方法做出具体要求,从而提高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1.5 辅导员培训机制
在省级文件中应进一步完善对辅导员培训的国培、省培、校培三级体系的具体内容。由省教育厅或研修基地出台省培、校培指引;编写培训课程教材和大纲,明确其分工和培训内容;在省培中增加对在岗辅导员职业能力提升的培训,并增加跨省、跨校、出国交流学习方面的内容;在培训经费方面,在省教育厅出台政策时,能否参照思政教师生人均20元的培训标准,由各校学生处统筹安排。
1.6 重视辅导员待遇
如何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对接。高校辅导员职业需要从体制上给予重视:一是高校辅导员岗位设置进一步细化和专业化。可参照国外分别设立思想政治辅导岗位、心理健康辅导岗位、就业辅导岗位、生活辅导岗位,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范围等;二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对辅导员职业确立职级制,把高校辅导员职业由低至高设立了1至4级岗位,对应于高校教师职称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享受同等待遇。
2.1 辅导员工作希望能够成为许多有志青年奋斗终生的职业
我们理解《标准》颁布是为了将一个过渡性的、非职业化的“岗位”,建设成为具有独立专业方向的一个稳定的职业,进而确立给辅导员独立的职业定位。可是问题是辅导员职业是否形成了完善的、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系统,是否能够拥有自身独立的职业地位,成为一种专业性的职业。是否可以从高校教师的职业中分化出来。《标准》中的职业定义中指出“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作为政策导向,其似乎体现了优惠性和鼓励性,为辅导员的发展预留了空间。但是也有值得商定榷的地方,每一种职业、身份都有其特定的专业属性,双重身份的界定,实际上等于模糊和消解了辅导员的专业性。辅导员工作从属于干部和教师的尴尬身份,也正是因为这种双重身份导致了辅导员工作的多重性,辅导员管理权限上多重支配,这种管理体制加剧了辅导员边缘化心态,造成了辅导员认同感低、流动性大、职业倦怠情绪滋生的现象,所以希望借《标准》的颁布,使辅导员工作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专门的、不可替代的、得到社会认可的职业;辅导员也要认真学习《标准》,理解辅导员职业内涵,不断提升职业能力,通过切实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来确定职业地位,在职业岗位上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社会,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
2.2 辅导员入职必须要设立一个需要经过拼搏才能迈过的门槛
辅导员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必须要通过提升职业专业化程度来获取辅导员专享的职业化工作地位。而目前各高校在选拔辅导员时,基本都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资质的测试或考察,只是按照人事制度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来进行考查,也正是因为如此,一些辅导员工作得来全不费工夫,故不甚珍惜;一些高校也将其视为解决无法推辞的人情的一个岗位,所以高校辅导员队伍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现状,因此有必要建立高校辅导员职业准入制度。一种是建立健全全国或省级以上统一的高校辅导员资格的认证制度,效仿律师、医师等认证制度,将辅导员资格认证纳入社会职业认证分类体系,出台并逐步完善《高校辅导员资格认证制度》,使辅导员认证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从而逐步推行持证上岗。一种是建立省级统一选拔考试制度,效仿公务员招收考试制度,笔试统考,按一定比例将面试人选交给各高校进行选拔,确保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
2.3 辅导员职业需要一个科学健全的考核制度和管理体系
在《标准》精神指导下,希望及早制订出台例如《辅导员工作条例》之类的管理文件,界定辅导员定义的内涵与外延(包含整个学工队伍),理清辅导员工作边界,使辅导员岗位责任和权力规范化、制度化,指导辅导员做什么、不做什么、怎么做;构建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辅导员管理办法,统一、规范辅导员职级晋升、职称评审。辅导员考核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评价指标,一个是评价方式。辅导员考核应以工作成效评价为主,兼顾工作态度(学习绩效评价)和工作能力(研究绩效评价)考核,同时鼓励辅导员按照工作实际创新性地开展工作。辅导员工作评价采取辅导员自评、学生评价、领导评价的多元评价方式进行,应建立辅导员学年述职制度,将促进辅导员的自我实现和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
2.4 辅导员职业发展需要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培养发展机制
辅导员要走职业发展之路,不仅需要制度设计上让更多优秀的人才在这个岗位上有所作为,也要为这些人才的永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与帮助。
2.4.1 辅导员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培训制度
根据《标准》中的三个等级分别对辅导员进行不少于《标准》规定的培训期限的时间的培训。初级培训就是上岗培训;中级培训是提高和发展性培训,突出理论性,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职业化发展打下扎实基础;高级培训则以培养专家型辅导员为目标,专业性强,就辅导员工作某一具体领域做深入的辅导和教育。
2.4.2 辅导员校本培训、省培、国培“三级”培训制度
请进来,走出去,甚至是走向国际,加强跨省、夸校、出国交流的培训,多一些互派交流的机会,让更多的辅导员能够接触不同学校、不同省份的不同职业体验,开阔视野的同时,也提升了职业能力。
2.4.3 建设辅导员网络课程
从培训内容和形式来看,除建议出台指导性校本培训大纲外,也建议建设系统的辅导员培训网络精品课,以便灵活培训时间,丰富培训手段与方式。
《标准》中对辅导员的职业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是否应该出台相关的保障制度。建议将学工队伍的建设情况纳入高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成为高校党政工作的硬性指标,并定期进行督查,这样更好保证和推进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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