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2015-01-31 17:48郝贵生
枣庄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专政民主马克思主义

郝贵生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关于“民主”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郝贵生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对“民主”理论要做具体的分析,我们坚持的是群众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民主理论。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经济基础和基本前提。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制、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等不同矛盾的特殊关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极其艰巨而伟大的历史任务,需要从多个方面持之以恒下去。

民主;社会主义;专政;群众史观①

民主问题是近几年来学术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大理论。人们都在肯定民主,都在强调民主建设,但事实上,所有使用“民主”概念的人们对“民主”理解有关问题几乎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甚至是根本对立的。不同的民主理论必然导致不同的民主实践。本文就民主理论研究的一些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要不要区分不同的“民主”理论?

“民主”概念在中国最早的一部史书《尚书》中就已使用。西方“民主”一词古希腊时期就已存在。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把“民主”看作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文化和封建专制的极其重要的思想武器。中国20世纪初的“五四”运动所推崇的德先生和赛先生就是民主和科学。今天人类进入21世纪、中国人民经过几十年的反帝反封斗争、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并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和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曲折历程之后,民主问题再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特别是鼓吹“普世价值”的人,把“民主”概念吹得天花乱坠,更有一些人提出“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口号,用“民主社会主义”取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人从未拒绝民主。不仅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多次提出和阐发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我们党和国家的创始人毛泽东以及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同志也多次阐述过民主问题,党中央最近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一个重要内容也包括“民主”问题。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原因依法治国的重要决议中也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问题。其关键就在于对“民主”概念的不同解释及不同的哲学依据。

中国古代史书《尚书》中的“民主”是“为民做主”的含义。豫剧《七品芝麻官》的戏词“当官不与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就是对这种“民主”含义的最准确的诠释。古希腊语中的“民主”是“人民管理、统治”。但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古希腊罗马社会是把大多数从事体力劳动的奴隶排除在“民”的范畴之外的。近代西方思想家的“民主”理论继承了古希腊的“民主”含义的内容,突出“人民主权”。但这些思想家对“民主”的阐释与古希腊最大的不同就是其建立在反对宗教神学的人道主义理论基础上的。他们所讲的“人”、“民”概念确实是指所有的“人”。人的“自由、平等、博爱”就成为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文化、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思想武器。而且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过程中,不仅发动资产阶级,也发动无产阶级,不仅代表了资产阶级本身,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无产阶级、农民、自由劳动者等各阶层人争得了一定的利益和权利。这就更使人们相信这些思想家的“民主”概念中的“民”是指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人”,而非资产阶级的“人”。而问题在于这些人道主义思想家对“人”概念究竟做何解释。这些思想家几乎都把“人”当作自然的有吃、喝、性行为的人,把它看作“人的本性”,并由此引伸出抽象的人的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民主等一系列理论和思想。因此其“民主”理论的哲学和历史观依据是唯心史观、英雄史观。

唯物史观认为,把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的实践活动。人在实践活动中必然结成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本质是在多种社会关系中的劳动实践,或者说劳动实践中的多种社会关系。劳动实践是活跃的、发展的,人的社会关系也是发展的、变动的。因此,人是具体的、历史的。在阶级社会中,人的本质主要就表现为阶级性。正因为人是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人,那么人的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民主等也必然是具体的历史的。毛泽东说过,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社会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从这个意义是说,不同阶级、不同时代对这些概念特别是“民主”概念必然有不同的解释。每一种解释必然带有鲜明的阶级属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近代西方思想家的“民主”理论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民主理论。他们打着为所有人的所谓“民主”旗号,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争得权利和权力的理论。他们在反封建过程中,也在发动无产阶级,但绝不是为无产阶级争得做社会主人的权利,而是把无产阶级和大多数劳动者当作资产阶级争夺权力的手段、工具。

马克思主义批判了历史上的所有民主理论,但绝没有抛弃“民主”的概念。马克思主义也是在人民主权、人民创造管理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意义上理解和说明“民主”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人对此有许多明确、深刻的阐述。从字面上似乎与西方思想家的解释没有区别,实质上有根本的区别。因为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他们的理论活动,就是面向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他们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发现了历史发展的客观物质性因素,就是从人的实践活动科学地揭示和说明了“人的本质”、“人性”的内容,就是发现了历史的推动者和创造者不是少数杰出人物,而是绝大多数的主要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的哲学依据就是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人的本质”、“人性”理论,是群众史观理论。而且从这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就是使大多数人真正成为社会主人的学说。今天我们是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研究民主问题。因此,在使用和解释“民主”概念的含义、内容和理论基础时,只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说明、解释和运用之。离开马克思主义和唯物史观对“民主”概念的科学解释,必然导致错误的结论。这些年来有些人笼统地赞扬一切“民主”,说什么,民主是个好东西,而不对其进行具体分析。还有些人极力吹捧“普世价值”框架下的“民主”理论。这些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批判过的唯心史观理论作基础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理论的新形势下的翻版。用这种“民主”理论说明、解释、批判我们今天的社会现实,不可能做出科学的结论和推动社会进步。民主和专制相比,确实是个好东西,但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相比,资本主义民主就不是好东西,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好东西。我们今天倡导的“民主”,是具体的民主,是绝大多数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民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群众史观为指导的民主。

二、“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究竟是什么?

《炎黄春秋》杂志2007年第2期发表谢韬先生文章《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鼓吹民主社会主义“使马克思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现实。……当代的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民主社会主义。”“只有民主宪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党贪污腐败问题;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上述观点涉及到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关系究竟是什么?

稍有些思想史常识的人都知道,“社会主义”一词产生之后有一个演变过程。最初源于拉丁文,有社会的、共同的、集体生活的含义。19世纪初西欧广泛使用“社会主义”一词,其原因就是对当时资本主义造成的贫富差距拉大的不满,主张建立强调劳动群众福利、社会公平平等的一种新社会制度的主张。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批判了封建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保守的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但所有这些“社会主义”的历史观依据是唯心史观。他们不可能真正或完全发现资本主义不平等现象的经济根源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因此他们的“社会主义”大多不是根本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空想社会主义虽然根本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但他们否定的哲学依据不是唯物史观,而是基于抽象人道主义的唯心史观,同时也不是依靠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方式实现社会主义,而是基于少数人的空想实验上。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曾一度反对使用“社会主义”概念,包括他们写作《共产党宣言》的时候。直至19世纪70年代后,马克思、恩格斯才开始使用“社会主义”概念,并把“社会主义”看作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其历史观依据是唯物史观,其核心思想是主张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在使用和主张“社会主义”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最基本的观点。

“民主社会主义”为什么要把“民主”和“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呢?众所周知,民主社会主义的前身是社会民主主义。而社会民主主义最早就是民主主义,后才在前面加上“社会”一词的。其主要思想就是关注社会的民主(普选权、自由选举制度等)和社会平等。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的工人阶级政党把自己的名称称为“社会民主党”,如19世纪70年代的德国李卜克内西领导的社会民主党,20世纪初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党。这些社会民主党已经接受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主张。所以恩格斯和列宁并没有坚决反对这一名称。但恩格斯认为“社会民主主义”这一名称是不确切的,它不能取代“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名称。十月革命前,随着俄国社会民主党少数人对马克思主义的背叛,列宁主张抛弃“社会民主党”这一名称而改成“共产党”。当时共产国际中仍然有人主张“社会民主主义”即主张用和平、渐进方式实现社会主义,反对暴力革命;主张抽象的民主,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同时他们极力突出社会主义的“民主”特征,把“社会民主主义”也开始称之为“民主社会主义”。50年代以后,“社会民主主义”逐渐为“民主社会主义”所取代。这种理论无限夸大“民主”在社会主义实现过程中的绝对作用,把民主和革命、民主和专政绝对对立起来,把“民主”看作社会主义的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特征,看作实现社会主义的唯一途径和手段。这就是“民主社会主义”所主张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主张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有许多特征,但其最根本的特征首先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和以往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私有制社会的根本区别。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的政治上层建筑必然是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把无产阶级专政也称之为人民民主专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实行最广泛的民主确实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上的最显著特征和核心思想。但这种民主没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作经济基础,就不可能真正有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民主社会主义”的错误不在于肯定社会主义的民主特征,而在于离开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经济特征谈社会主义民主,导致其无限夸大民主的社会功能。瑞典等国的所谓“民主社会主义”尽管在一定意义上缓和了阶级矛盾,也給人们带来了一定的福利和民主权利。但其经济根基仍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也不可能给广大人民特别是劳动者带来真正的做社会主人的权利。谢韬等人大肆吹捧“民主社会主义”,叫嚣“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其实就是回避所有制这一社会主义最根本的问题。所有制问题是任何社会改革都不能回避的根本问题。中国的经济改革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而不是根本改掉社会主义公有制。谢韬等人叫嚣的“民主社会主义”实际上是改公有制为私有制的所谓“社会主义”,实质上还是资本主义。广大的中国人民已经从一百多年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事实中深感到这种所谓的“社会主义”既不能带来普遍的共同富裕,也不能带来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不是“民主社会主义救中国”,而是“科学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三、如何认识民主与专制、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

在认识和实践民主理论的过程中,涉及到与民主对立的几个概念即专制、专政、法制、集中。如何认识民主与它们的关系呢?

第一,民主与专制的关系

民主与专制作为对立的范畴,首先是指两种根本对立的国家政体。封建社会的政体是君主制,社会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或皇帝手中,这种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和约束,而臣民没有任何自由和民主权利。民主也是一种政体,在这个意义上说,它和共和政体是同一含义。主要是强调国家最高权力通过宪法和议会等制约和约束自身,强调多数人对少数人特别是对个人的制约。专制政体和民主政体是根本对立的两种国家政体,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时会从形式和表面上融合在一起。如现代西方和日本等某些国家的在保留君主的前提下的君主立宪等政体。但这种所谓君主制的君主已经没有实际权力,专制的含义已经淡化。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的政体都是民主共和制,但理论上人民应该拥有的民主权利并没有完全实现。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拥有各种权力的领导者特别是国家领导者头脑中封建专制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而自觉不自觉地不同程度地打击和压制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法律规定的人民拥有的民主权利不同程度地被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制现象程度不同地仍然存在。因此不仅在法律和理论上,而且在现实中真正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还需要继续深入批判封建专制观念,并同实际生活中的专制现象做坚决的斗争。但不能借口社会主义国家一些领导者存在的某些专制观念和专制现象而否定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的实质。

第二,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民主与专政范畴不是揭示国家的政体,而是揭示国家的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唯物史观认为,国家的实质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在这里,“专政”指的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依靠国家强制力对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政治上的统治,对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基本制度和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实现刑事制裁,判处死刑、死缓或其它有期徒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不论政治家、思想家是否承认,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任何国家都是阶级的专政,要么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如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要么是被统治阶级推翻统治阶级后建立的新的专政,如无产阶级专政。专政与专制不同,但也有联系,奴隶和地主阶级专政的政体是专制,而资产阶级专政的政体就不是专制。

与专政对立的“民主”范畴是指人民对权力者的制约、约束、管理。它与专政都是体现国家国体性质的概念。如果说,专政强调的是对国家敌对者的强制性的统治和制裁,而民主则是人民行使对国家最高权力者和各级领导者的选举权、罢免权、批评权、监督权、建议权等制约、约束权力者的权利。民主与专政在这里不是根本对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强化民主有助于专政,强化专政也有助于民主,但二者不能相互取代。资产阶级国家实质是资产阶级民主专政国家,是对资产阶级最广泛的民主和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实质是对无产阶级广大劳动者的最广泛的民主和对少数敌对阶级、敌对分子的专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结合中国的国情,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也称之为人民民主专政。他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资产阶级学者和思想家不承认国家的实质是阶级压迫和统治的工具,所以他们根本不正视和承认国家的专政性质和职能。他们喜欢把资产阶级的国家一律称之为民主国家,把专政与民主根本对立起来,把专政与专制混为一谈。但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性质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他们绝没有抛弃对敌对阶级的镇压和制裁,他们的民主也绝不是对所有人民特别是劳动者的民主,而只能是资产阶级范围内的最广泛民主。这两个方面绝对是不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的意志为转移的。目前我们国家个别学者大肆鼓吹作为“普世价值”的民主理论,也是把民主与专政绝对对立起来。民主就是绝对的好,专政就是绝对的不好,就是封建专制。这种观念没有超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认识水平。前几年在网上看到一篇评毛泽东上述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含义的短文。文中认为,“人民”是一个含义模糊可以随意解释的概念,究竟谁去鉴定“人民”和“敌人”的身份?最后还是权力者。一会儿是“人民”,一会儿可能就是“专政对象”。文中因此结论是:人民民主专政是个“不确定的制度”。“只有绝对的、人人都可以无条件享受的民主,才是民主;相对的、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的民主,不是民主,而是专政。”“只有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民主,你才能享受到民主。只有真正人人有份的统治,才是民主统治;那些小团体、排他性的统治,不管叫什么名称,有没有‘民主’两个字,都属于专制统治,是封建君主制的延续,属于是被人类历史淘汰的政治制度。”这种观点是典型的把民主与专政绝对对立起来的认识,它根本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群众和敌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两种对立的人群的客观事实,不承认社会主义民主与专政的内在统一关系。因此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毛泽东的对人民民主专政含义的解释。

第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民主与法制也是我们经常放在一起使用的概念。笔者认为,二者也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矛盾关系。但它与“民主与专政”又不完全相同。所谓“法制”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人们一般说,遵纪守法,就是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遵守法律制度。不违法,就是不违反法律制度,违反了,就要受法律制裁。增强法制观念,就是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法制不是专制,也不等同于专政,但法制内容中包含着专政的内容。受法律制裁的人一部分是专政对象,但不都是专政对象。与“法制”对立的“民主”含义一是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最高大法—宪法中就规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特别是其权利核心—做社会和国家主人的权利,二是指人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制度。因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就是人民的自由权利。但在唯物史观看来,自由不是任意性、随意性。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自由是受制约和限制的自由。其中就包括受法律制度的制约。受法律制约,不是束缚人民的民主权利,而是更好地行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四,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与集中也是一对矛盾,但它与上述几对矛盾的含义不同。它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从不使用这对矛盾。只有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使用。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是列宁和毛泽东同志对此有比较多的论述。其最主要之点,就是承认民主与集中是对立统一关系。既有区别,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但最近从网上看到复旦大学桑玉成教授谈民主与集中关系问题时说,民主与集中不是对立统一关系。因为“民主”与“专制”相对,而与“集中”相对的是“分散”。硬要把民主与集中放到对立统一中,由此导致民主就意味着或者必然导致分散,所以才有集中的必要;同样,集中就意味着不民主,因而需要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种视角,往往为一些反民主的思想和思潮提供了依据,即当人们一提到民主问题时,一些人总是想到了分散,总是要描绘出“一盘散沙”的可惊可怕局面。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其原因就是把与民主对立的几种不同关系混为一谈了。集中与分散也是一对矛盾。但它与民主集中的矛盾含义完全不同。因此认为民主就是分散。也不能因为有人把民主误解为分散,而否认民主与集中的对立统一关系。

四、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确实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所以宪法上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理论和法律上承认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回事,现实生活中能否做到又是一回事,二者有一致性的一面,又有不一致的一面,现实生活中打击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人的现象比比皆是。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中再次阐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奋斗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其核心思想就是具体落实人民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思想。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但又是一个必须去做的过程。笔者认为,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在唯物史观看来,民主属于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没有公有制作基础,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原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实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但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是根本否定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基础,而是在适合生产力基础上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近些年党的历届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反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鼓吹作为“普世价值”的民主理论的人离开公有制大谈特谈民主问题,其所坚持的不是社会主义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而是少数人的民主,是有钱人的民主,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者的民主。大量事实证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无论是城市的国营企业改革,还是农村的集体经济改革,生产资料私有化倾向越来越严重,私有经济或变相的私有经济的比例已经超过公有经济。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谈何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体制基础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承认,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也必须承认,其弊端和问题也是相当多的。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加快和深化。但是政治体制改革不是根本否定我们现有的政治制度,而是在此基础上的深化。当前,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普世价值”的少数人以他们的民主理论为幌子,要搞什么所谓“宪政民主”,实质是彻底改掉我们现有的基本的政治制度。这种改革不是深化社会主义民主,而是否定社会主义民主,复辟资本主义的民主。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为指导思想,进行具体的改革。如改变各级人代会和政协会的代表产生办法,把真正代表人民并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充实到各级人代会和政协会;加大普通工人、农民在各级人代会代表名额的比例;鼓励代表们发表不同于领导者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及领导行为的批评和弹劾;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方法反映普通民众对各级政府的批评和建议等等。

第三,健全和完善党内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

当前有一种论调就是,完善民主制度必须实行如西方国家那样的多党制,一党执政必然导致腐败。笔者反对这种观点。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必须由反映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的政党的执政和领导。执政党与其它政党只能是领导与协商的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绝不能搞多党制。社会主义国家腐败的根源不是一党制,而是执政党本身的变质和腐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既然真正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应该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能够不断清除自身错误和腐败现象的党,是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党。要保证这一点,除在指导思想上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之外,最重要的条件就是真正实行党内的民主,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普通党员在党内的主体作用,特别是普通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的选举权、建议权、监督权、批评权、教育权。目前党内民主生活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包括各级党代会,其代表产生机制、代表作用等需要改革的地方相当多。本文这里不再深入赘述。

第四,细化、完善和具体落实人民群众做主人权利的各种规章制度

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人,必须在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各级政府的规章条例中加以具体细化、完善和落实。目前国家大法确实规定了人民群众的许多权利,但抽象肯定多,具体落实少。一遇到具体实践,各级政府就找种种借口打击、压制和剥夺人民群众的权利。如宪法规定,人民群众有游行、示威、集会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也需要登记和批准。但多年来,各级政府往往在种种借口下,强行阻止任何意义上的游行、示威和集会的权利。再如,人民群众的上访权利,这在党章和宪法上规定的非常明确,但实际生活中就是得不到保障,屡屡出现对上访人员阻止和打击报复现象。因此建议,必须在各级政府的有关细节规章制度中,对人民群众的上访权利必须给予具体的规定和保障。

第五,把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人的权利具体落实在企业及各种基层社会组织中

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仅表现在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批评等方面,更重要的要具体落实在各个基层组织中,有对基层组织领导者的选举、监督、批评、建议、教育的权利上。毛泽东1960年批示的《鞍钢宪法》内容中的“两参一改三结合”思想中就明确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中工人要有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要求干部、技术人员与工人三结合。笔者认为,不仅现代企业要求基层群众参加管理,社会主义所有基层组织都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普通群众有参加基层组织管理的权利,把党章、宪法规定的普通党员和普通的知情权、选举被选举权、监督权、批判权等具体落实在最基层。它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也是防止基层干部腐败的最有效途径。

第六,深入批判形形色色的英雄史观思想,树立真正意义的社会主义民主意识

现实生活中,障碍社会主义民主的因素不仅有经济、政治的因素,而且还有思想和观念的因素。尤其我们国家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以剥夺人民主体意识的“吃人”文化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不平等观念根深蒂固。其背后的哲学依据就是否认人民群众是历史主人的英雄史观思想。这种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不仅对握有权力的领导者有极大影响,导致其“权力=权利”,“为民做主”,而且以大压小,以强欺弱。同时对普通群众也有极其深的影响,导致其在权力者、大人物、强势者面前唯唯诺诺、逆来顺受,麻木不仁、奴性十足,不敢有任何的主体性和反抗意识。鲁迅的文学作品就有许多这种文化熏陶下的扭曲灵魂的人物。反映到现实生活中,总是把解决社会问题和改变自己命运寄托在权力者和大人物身上。有这种观念的人对上他们是奴才,对下他们是主子。不仅一些普通百姓身上有,而且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中也相当严重。马克思主义主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就是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就是从经济和政治制度方面保障人民成为社会和国家的真正主人。但经济和政治制度不能代替人们观念上的主人意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包括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极其重要内容就是把自己发展为社会的主体和主人。各级领导干部从人民的范畴讲,他们同普通群众一样,也是社会的主人,但作为权力者来讲,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以往社会特别是同封建社会的“官”念是根本对立的。马克思、恩格斯把社会生活中的“官”称之为人民的勤务员、仆人,人民是主人。共产党的“官”没有这种意识和素质,就不可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普世价值”下的民主理论虽然不同于封建文化,但其理论依据也是唯心史观,也是否认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他们也在利用群众,但把群众只是当作手段,把自己当作救世主。马克思批评的法国环境决定论思想其实质也是英雄史观。今天现实生活中的大量所谓社会精英“民主”喊的震天响,其思想实质同法国环境论是一样的。今天,要实现社会主义的真正的民主,也必须批判这种理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为核心。“以人为本”包含人的发展是核心。社会主义人的发展的核心思想就是把每一个人真正发展为具有主体意识和主人意识的人。尤其是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代表,其主人意识更应该突出。近些年来,媒体揭露出来的相当多数的一些代表充当哑巴代表、举手代表、学习代表、歌功颂德代表、传达代表的现象反映了某些代表素质的落后。这样的代表怎能够行使作社会主人的权利呢?

第七,树立做社会主人的榜样,并对打击、压制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人的现象和人物给予揭露、批评和制裁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必须在大的社会环境中形成敢于同邪恶势力和腐败现象做斗争、敢于批评权力者错误思想和行为的社会氛围。媒体、各种宣传工具及各个部门单位的表彰活动中,要大树特树这方面的典型人物和思想。不仅在精神上给予表扬、鼓励,而且要加大物质奖励。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一些领导者往往把同社会上刑事犯罪分子做斗争称之“见义勇为”,而对敢于揭露和批判权力者的腐败现象,敢于对领导者提建议、批评的人物不予任何的鼓励、表扬和奖励,甚至还给予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上一级领导者往往默许上述行为。由此严重导致现实社会中人们不敢行使做社会主人的权利。这种环境、氛围、风气不改变,就不可能实现大多数人做社会主人的权利。因此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中,整个社会必须加大对自觉做社会主人现象行为的表扬、奖励力度,加大对阿谀奉承、溜须拍马行为的批评和谴责,加大对对压制打击做社会主人现象的揭露和制裁。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重要的软件建设之一。

第八,人民群众要树立自觉做社会主人的意识,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群众史观理论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是针对群众而言,是要求人民群众自觉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真正主人,各级权力者是为人民服务的仆人,人民群众应该以社会主人的面目努力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自觉行使党章、宪法赋予的对各级领导的监督、批评、建议、教育的基本权利上。同时,人民群众要自觉做社会主人,必须自觉学习理论,也就是必须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当初创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候就说过,哲学把无产阶级当做自己的物质武器,无产阶级把哲学当做自己的精神武器。人民群众要自觉做社会主人,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武装和指导是做不到的。

[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民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李铁映.论民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郝贵生.马克思主义—使多数人真正成为社会主人的学说[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2,(6).

[4]郝贵生.论群众史观理论的方法论意义[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5,(5).

[5]郝贵生,李俊赴.论群众史观的理论地位及其基本内容[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6).

[6]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的决定[N].

[责任编辑:张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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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77(2015)03-0001-08

2015-04-23

郝贵生(1948-),男,河南封丘人,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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