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和
2014年9月4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指出:“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1]问题随即产生:两类考试6个科目,成绩怎么组成?上海、浙江作为全国两个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同时于9月18日公布“新高考方案”。在新方案中,两省提出了各自的成绩组成方法,倍受社会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现有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分析和梳理,探求一种既符合《实施意见》精神,又便于理解和操作的高考成绩组成方式。
本文讨论的高考成绩组成,只涉及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涉及各种照顾加分。因为《实施意见》要求统一高考3个科目及分值不变,所以统一高考成绩只能计为分数,满分为450分,故,本文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呈现方式的讨论会更多一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又被称为高中会考(北京、浙江)、基础会考(海南、福建)、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江苏、安徽),除了引用原文外,本文均简称“高中学考”。
分数与分数相加式是指把高考各部分科目分数相加作为高考总分的方式,是高考成绩组成的主要方式。如,全国普遍采用的“3+文/理科综合”模式,高考总分750分,是语文、数学、外语3科的450分与文/理科综合的300分直接相加的结果。此外,还有3种特殊情况:
(1)高考标准分与高中学考折算分相加方式。海南是把高中学考分数直接折算相加计入高考总成绩的先行者。2007年高考方案的考试科目设置为“3+3+基础会考”,其中,“3+3”以单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的形式公布,基础会考共有4个科目,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基础会考按原始分的10%折算后加入高考总分,故最多为40分。高考总分为900分。海南把高中学考折算分计入高考总分8年,尽管基础会考分在高考总分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在避免学生严重偏科方面有积极的作用。现在看来,在高考的10个科目中,基础会考虽然占了4个,但是在总分中的分值不足5%,基础会考的功能和作用基本没有得到体现。
(2)高考分数与专业选考科目分数相加方式
广东2007年高考方案的科目设置为“3+文科基础/理科基础+X”,“文科基础/理科基础”为指定选考科目,在“文科基础”中,政治、历史、地理3科分值占总分的70%,物理、化学、生物3科分值占总分的30%;在“理科基础”中,物理、化学、生物3科分值占总分的70%,政治、历史、地理3科分值占总分的30%。“X”为专业选考科目,由高校按专业指定1个科目,考生根据报考专业任意选择。高考总分由各科目的原始分相加组成,总分750分,其中3科满分450分,文科基础/理科基础满分150分,X满分150分。
广东方案的科目设置是在取消高中学考的基础上提出的,为防止学生严重偏科,考试内容覆盖了中学课程的9个科目;为体现新课程高考的选择性,在全国率先尝试设置专业选考科目。试验开始当年,由于高校指定最多的是物理,而考生选考最多的是生物,导致选考物理比生物对应的高校录取专业面要宽,加上各选考科目难度的差异,引发了公平性争议。该方案经过3年试验后悄然退出历史舞台。
(3)统一高考分数与高中学考转换分相加方式
《实施意见》颁布后,上海、浙江高考改革试点方案相继出台,两地对高中学考成绩提出了类似的计分办法,都是按照考生名次的百分比划分,先把原始分转换为等级,再把等级转换为分数,本文称其为转换分。两地拟采用统一高考分与高中学考转换分相加作为高考总成绩,具体情况略有不同。
上海高中学考实行合格性与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等级性考试成绩以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为基础,按照考生名次的百分比划分5个等级。在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分时,先把5级细化为11级,再把11个等级转换成分数,相邻两级之间的分差均为3分。换句话说,每个科目的合格性考试达到合格计40分,等级性考试最高计30分,转换分的满分为70分,分数区间为40~70分。[2]
浙江在方案中设选考科目,考生根据本人兴趣特长和拟报考学校及专业的要求,从7门设有加试题的高中学考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选考科目按等级赋分,每门满分100分,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根据事先公布的比例确定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起点赋分40分。[3]也就是说,每个高中学考科目的基础题考试合格计40分,加试题考试至多计60分,转换分的满分为100分,分数区间为40~100分。
统一高考分与高中学考转换分相加的结果是最终呈现了一个总分,这或许便于高校的录取,但不利于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考成绩功能的区别,依然会导致学生在高中学考成绩上分分计较,不利于有效减轻中学生过重的课业和考试负担。同时,在成绩转换中,一方面会丢失信息,另一方面是每个等级3分的跃变让分数更为强化。此外,在考生人数多、分数空间小的情况下,分数相同的考生往往横跨既定的名次百分比界线,界线必然需要变动,可能会引起公平性方面的争议。
分数与等级并列式是指把高考总成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计为分数,另外一部分计为等级,分数与等级分别作为高考录取的依据。在课程改革高考方案中,江苏全面采用分数与等级并列式,浙江和北京则在高职高专院校录取中使用。
江苏2008年方案的课程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江苏高考总分480分,包括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文/理科在语文/数学分别另设的附加题40分。在高校录取中,采取分数与等级并列式,依据高考总分480分划定分数线,依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为报考和填报本科专业志愿的必要条件,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江苏的学业水平测试包括4个必修测试科目和2个选修测试科目。必修测试科目各科满分100分,根据考生原始分数的分布划分等级,100~90分为A级,89~75分为B级,74~60分为C级,59分及其以下为D级;选修测试科目各科满分120分,根据考生名次的百分比划分等级,A级为前20%(含)的考生,B级为前20%至前50%(含)的考生,C级为前50%至前90%(含)的考生,D级为90%以后的考生。
江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是学生报考的必要条件。必修测试科目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超过3门为填报志愿的必要条件。必修测试科目均达到C级(技术科目测试合格视为C级)及其以上,选修测试科目均达到B级及其以上为考生填报普通类本科专业志愿的必要条件。
浙江、北京在高职高专院校录取中,采取分数与等级并列方式。浙江实行“3+技术”,技术科目包括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4]北京实行“高会统招”,[5]两地都依据统一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科的450分划定分数线。浙江对技术会考成绩提出合格以上的要求。北京规定高职院校可从会考备选科目中选定2门或3门,并提出成绩等级要求,提前向考生公布;录取时,考生会考成绩满足学校要求后,按3科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
在全国10余个课程改革高考方案中,江苏方案的“两个依据,一个参考”与《实施意见》的“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要求最为吻合。江苏依据480分划线7年,本科一批和二批的分数线相差在22~33分之间,足以实现选拔区分功能。高考分和高中学考成绩等级并列方式,实现了统一高考分数和高中学考成绩功能的区分。此外,高中学考成绩实行等级制,有利于缓解分分计较给考生带来的考试压力。
高考成绩组成是《实施意见》提出的考试科目设置改革的重点内容,虽然有科目类型和数量的要求,但是并未提出具体的组成方式,给改革试点省份留有试验空间。因此,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设计要与《实施意见》精神相契合。第一,要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相一致;第二,要让高中学考3个科目的考试及成绩明显有别于其所替代的高考文/理科综合科目及成绩;第三,要明确高中学考主要是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第四,要以问题为导向,有利于解决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等问题。
高中学考成绩是高考成绩组成的新要素,高中学考成绩呈现方式的设计,必须顾及中学、大学和社会三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有利于中学生全面发展、减轻过重的考试负担;第二,要满足高校专业的需求,便于录取;第三,要简洁,便于社会理解和接受。另外,要增强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继续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国家课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命题。“科学设计命题内容,增强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6]高中学考要“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7]
要明确认识到这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恢复高考以来最为全面、系统的一次制度改革,虽然有党和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但是制度的惯性作用不容忽视。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旧制度惯性的影响:上海、浙江高考改革试点方案的计分方式,与多年沿用的高考成绩组成方式如出一辙,依然是分数与分数相加。制度创新必将是非常艰难的,是对我们能力和智慧的考验,需要突破惯性思维,尝试新的路径。
要明确认识到高考成绩组成方式是高考制度整体改革中的一个环节。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设计,既要考虑上位的制度完善,又要考虑操作层面各流程的自然顺畅。要尽快完善高中学考制度,统一全国高中学考名称、级别和性质;要明确高中学考的功能定位,指定命题和组考机构。命题机构要着力于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命题,通过试卷结构设计处理好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关系。组考机构要按照考试级别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效、成绩真实可信,建立高中学考的权威性。
《实施意见》要求:“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8]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高中学考成绩的呈现方式,也就是说,高中学考成绩可计为分数也可计为等级。于是,统一高考分数和高中学考成绩可以有3种组成方式:①分数与分数相加式;②分数与分数并列式;③分数与等级并列式。这3种方式可以归纳为相加式和并列式两类。
高考成绩组成方式选择不外乎上述3种,虽然没有对错之分,但确实有利弊不同,需要反复论证和权衡利弊,尽量做到趋利避害。目前,已经有分数与分数相加式、分数与等级并列式的实践,比较二者的优劣,笔者认为并列式优于相加式。[9]理由如下:
其一,并列式有利于“分类考试”目标的实现。统一高考3科归类于常模参照考试,应该保持和突出其选拔功能,可以依据统一高考分数划定高校录取分数线。高中学考归类于标准参照考试,应该强化其对学生学业水平的检测,以服务于国家教育质量监控为主,可以依据高中学考成绩等级为专业报考和选拔条件。通过两类考试成绩的区别使用,以明确体现两类考试的性质和功能区别。清晰的考试分类有利于实现考试改革的“分类考试”目标,若采用分数与分数相加式,必然混淆两类考试,偏离改革总目标。
其二,并列式符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规定取消高考文/理科综合科目,并提出把高中学考3个科目成绩作为高考总成绩的组成,这意味着有必要把高中学考和原高考文/理科综合科目明确区别开来。《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规定高中学考成绩采用等级制,等级成绩无法和统一高考分数相加,这其实已经为高中学考成绩与统一高考分数并列使用提供了机会,这也是改革的思路。高中学考成绩采用等级制,一则可以明显区别高中学考和高考文/理科综合科目考试,二则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和考试负担,符合考试改革思路。若把高中学考成绩再转换为分数,并与统一高考分数相加,高中学考分数将被强化,改革效果必然受损。
其三,并列式可以让统一高考和高中学考两个成绩各显其能。在高校录取中,依据统一高考分数划分数线,依据高中学考成绩等级为专业选拔条件,考生在达到高校分数线的基础上可凭借自己相对擅长的高中学考科目成绩报考喜欢的专业。但分数与分数相加让两个成绩变成了一个分数,一个总分确实便于高校按分录取,但结果是把学生的学科能力差异淹没在分数之中,不利于缓解唯分数论对学生全面发展的影响,不利于按专业选拔学科特长人才,有悖于改革初衷。
其四,经验和试验证明并列式优于相加式。有人担心依据统一高考总分450分不足以实现选拔区分功能,其实选拔区分功能的实现并不在于总分的多少。美国“高考”ACT和SAT总分差距很大,ACT总分是36分,SATⅠ总分高达2 400分,但两个考试的分数均被单独或并列作为高校录取的依据或参考。江苏进行分数与等级并列式试验7年,高校录取工作基本顺利。海南进行高考标准分与基础会考折算分相加试验8年,基础会考的功能和作用基本没有得到体现;广东实行分数与分数相加式,尝试设置专业选考科目试验3年,因为高校的指定和考生的选考不匹配、各科难度差异而引发了公平性争议;而今,上海、浙江的分数转换方式备受质疑,其成败有待于实践检验。
其五,两类考试成绩的关联度不宜密切。计入高考总成绩的高中学考科目,一方面要求高校提出需求,另一方面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自主选择,两者无法匹配合适。2017年拟在浙江招生的约1 400所高校2.37万个专业(类),不限选考科目占54%,设限选考科目占46%,其中设限范围为1门的占5%,2门的占8%,3门的占33%。各校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类)中,选择最多的是物理,涉及设限专业(类)的81%;其次是化学涉及64%;再次是技术涉及36%;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分别涉及32%、19%、15%、13%。而学生自主选择的选考科目百分比是物理91%,化学83%,技术70.6%,生物68.8%,历史62.8%,地理60.9%,政治59.7%。[10]显然,若采用分数与分数相加式,必然需要顾及两类考试成绩的匹配条件,甚或导致类似上述广东情况的发生。因此,把高中学考科目及成绩单独呈现,与统一高考分数并列使用更便于操作。
综上所述,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选择,不仅事关是否符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否有利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目标的实现,而且直接关系到能否破解“唯分数论”的桎梏,能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和考试负担。对于高中学考选考科目,如何实现高校需求与学生自主选择实际的对接,特别是录取过程中的动态对接,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此外,《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规定高中学考成绩按照考生名次的百分比划分5个等级,虽然计为等级,但是偏于排名顺序,直接影响着高考成绩组成方式的选择或设计,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1][6][7][8]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2014-09-04].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8/201409/174543.html.
[2]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EB/OL].[2014-09-19].http://gaokao.eol.cn/zui_xin_dong_tai_2939/20140919/t20140919_1177783.shtml.
[3]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EB/OL].[2014-09-19].http://gaokao.eol.cn/zj_5663/20140919/t20140919_1177705_1.shtml.
[4] 朱振岳,张江琳.浙江省2009年新课改高考方案解读[N].中国教育报,2008-04-17(2).
[5]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N].北京考试报,2009-10-14(2).
[9] 田学和.高考成绩组成,并列优于相加[N].中国教育报,2014-11-12(12).
[10] 鲍夏超,徐文杰.浙江2017年高考选考科目范围公布,8成专业要求考物理[EB/OL].[2015-02-28].http://ori.hangzhou.com.cn/ornews/content/2015-02/28/content_56659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