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促进考试公平公正

2015-01-30 20:39路颜铭
中国考试 2015年4期
关键词:参加考试盲文残疾

路颜铭

高考是国家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方式,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底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高考制度不但能够保证社会公共教育的质量,还能够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通过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也充分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平公正是贯穿高考的灵魂和主线。残疾人,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公民群体,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平等的权利,在高考中也不例外。但由于以往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和思想认识上的陈旧,残疾人在参加高考的公平性方面不尽如人意。随着近年来报名参加高考人数的不断攀升和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要求平等参加高考的呼声日益高涨,并得到国内外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因此,在社会文明发展水平不断进步的今天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大背景下,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探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这一课题,并就如何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进行分析研究,对促进考试公平公正和考试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1 研究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背景

目前,国家尚没有相关政策保障残疾人与其他考生一样平等参加高考。残疾人参加高考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单独录取这种“单考单招”的形式,达到标准的考生只能进入某几所特定的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残疾人公平公正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保障残疾人在各领域充分享有平等权利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08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从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全社会上下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深度和广度。2014年3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30周年贺信、出席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指出:“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保障残疾人权利、全面增进残疾人福祉、提高残疾人发展能力、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全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要求。”[1]

2014年9月4 日,国务院在《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2],第一次对考试招生领域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要求对于加快制定残疾人参加考试的有关政策,解决长久以来残疾人无法公平参加考试的问题无疑是一个助推器。因此,以高考为突破口,拓宽残疾人考试渠道,带动全社会对保障残疾人考生平等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问题的关注,从而促进考试公平公正和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进步。

2 我国残疾人参加高考和高等特殊教育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成立的山东滨州医学院医疗二系开创了我国最早招收残疾大学生的先河,1978年成立的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则是我国第一所高等特殊教育学院,1987年北京大学首次招收了21名残疾生。[3]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各类残疾人特殊高等院校(系)18所。[4]大部分普通高校虽也有残疾学生在读,但是这部分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人,只存在轻度的肢体障碍,绝大多数存在视力、听力、言语障碍的残疾人仍只限于参加“单考单招”进入少数几所高等特殊教育学院。这种现状远远不能适应残疾人多元化的发展需要,更限制了残疾人的选择权和受教育权。

2005年,北京市盲人学校两名低视力(视力残疾但能阅读印刷文字)学生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成绩达到了专科线。但与他们两位在同一个班学习、成绩更为优秀的全盲考生却由于当时条件所限,无法得到盲文试卷而没有获得参加高考的机会。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一名患有先天性眼底黄斑色素不均的考生制作了大字号试卷,并允许考生使用自备台灯和助视设备参加考试。2012年,辽宁省为一名患有先天性白内障、残疾等级为四级的考生专门提供了大字号试卷进行考试。2014年,四川省为一名上肢缺失考生提供了符合其生理特点的特殊桌椅进行考试。同样在2014年,河南省盲人考生李金生报名参加考试,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专门为其命制了盲文试卷,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上几个事例说明,从2005年至2014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正在逐步探索和积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做法和经验,为今后制订出台相关政策和服务保障措施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3 日本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的措施

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方面,有比较先进的做法。美国大学招生没有全国统一的入学考试,也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高等学校招收残疾人,更不设残疾人特殊专业。从社区学院到正规大学,大多数学校和专业都面向残疾人敞开竞争的大门。同时,计算机读屏软件、字体放大软件、盲文刻印机等一系列高科技设备的广泛使用,有效地保证了残疾人可以与其他考生一起参加考试和学习。日本有统一的国家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

日本的国家高等教育统一入学考试称之为“中心考试”,由文部科学省所属的独立行政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统一实施。根据有关规定,该考试中心要求全国各考点对参加年度考试的残障人员提供特殊考试保障措施,最大限度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参加考试和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提供方便。其具体做法是:考生在申请参加中心考试时,将考试指南、志愿表、残疾人考试特别措施申请表、医生的诊断书(残疾种类、等级)等一同提交给所报考的学校,应届高中生直接递交给所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当相关材料提交给报考学校以后,指定部门审核认定,报考者本人会在收到准考证的同时收到特别考试保障措施许可证等有关批准文件。在考试实施的一个半月以前,残疾考生(或代理人)可持特别保障许可证到考场所在学校联系具体事宜,考场单位将负责准备相应措施保障残疾人顺利参加考试。

其特别措施根据残疾种类和程度不同可分为:视觉障碍、听力障碍、肢体障碍、病弱、其他、不适和佩戴耳机等多种。其中,针对听力障碍考生的特别措施有:(1)连续播放,但每道题的答题时间长于普通考生;(2)每题停顿,规定总的答题时间,可按自己设定的间歇长度播放考题。考试时间延长的措施有:根据医生开具的残障诊断等级认定,笔试学科的考试时间可比普通考生延长1.3倍至1.5倍。

针对视障考生的特别措施有:(1)向使用盲文接受教育者提供盲文考卷;(2)提供单独教室,延长答题时间1.5倍;(3)考场提供盲文答题纸和盲文针笔;(4)允许乘车进入考场大门,允许有人搀扶到考场门口;(5)允许带盲文字典,可交给监考老师保管。

针对弱视考生的特别措施有:(1)提供单独教室,延长答题时间1.3倍;(2)提供大字题卷,允许使用放大镜;(3)安排在窗边明亮座位,考场配备照明灯具。

针对听觉障碍考生(双耳听力在60分贝以上者)的特别措施有:(1)提供单独考场;(2)座位要安排在最前排;(3)延长考试时间1.5倍;(4)可携带和使用助听器;(5)重度听力障碍者经诊断、审核以及考试中心批准,可免除英语听力考试;(6)用文字形式传达各项注意事项;(7)所有科目考试期间配备手语翻译。其他听觉障碍者:(1)提供单独考场;(2)座位要安排在最前排;(3)延长考试时间1.3倍;(4)可携带和使用助听器;(5)可申请使用数码录音笔播放英语听力考题,或自选语音播放器材和形式;(6)用文字形式传达各项注意事项。

针对肢体障碍考生(体干机能障碍不能保持坐姿者)的特别措施有:(1)延长考试时间1.3倍;(2)在建筑物一层、靠近卫生间的位置设立单独考场;(3)可乘车进入考场,可使用轮椅或拐杖;(4)可自带特殊桌椅(或由考场提供),可由他人搀扶或护送至教室门口;(5)数学、理科试卷可全部采用选择型试题。体干以及双侧上肢技能障碍的考生还可以由他人代笔答题。

针对病弱考生(患有心脏病、肾病、哮喘病等需要治疗和限制活动者)的特别措施有:(1)在靠近离卫生间的位置设立单独考场,座位设在通道或门口附近;(2)可乘车进入考场,可使用轮椅或拐杖;(3)可由他人搀扶或护送至教室门口;(4)频尿者可安排单人考场,但不延长答题时间,上厕所时间记入答题时间内;(5)中途退场(上厕所)时,可由考官暂停播放听力试题,但不延长时间。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日本的国家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中,针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措施非常细致,既保障了公平又兼顾了人性化,从制度设计上就已经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不同等级残疾人的个体需求差异,并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考试保障服务,确保每一名残疾人都能顺利完成考试。

4 在我国阻碍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因素

客观地讲,考试管理部门多年来一直在积极研究、探索如何能够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造成残疾人无法真正公平参加高考这一现状,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和生长的土壤。笔者认为阻碍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懒政。作为高考组考工作的实际执行者,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人员编制少、工作任务重、责任压力大、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现实困难下,为组织高考付出了大量心血,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长久以来形成了固定的工作思路和模式,工作任务也是按部就班去完成。其主要目标就是要确保绝大多数正常考生能够平稳、顺利、安全地完成考试。即使有极个别残疾人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能够与其他考生一起参加高考,也是在事先劝导其参加“单考单招”无果下的特事特办。一旦盲、聋、哑、残、瘫等各种类型的残疾人大规模的集体报考,就需要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之上超额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组织考试。仅以盲人为例,为确保盲人考生能够顺利完成考试,可能需要教育考试机构事先协调盲文出版印刷等相关机构单独印制盲文试卷,考试过程中可能需要额外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行动帮助,评卷环节可能需要翻译盲文答卷进行评阅等,这一系列的环节都需要相关教育考试机构做大量工作,所以,就有人嫌麻烦,能推就推,能躲就躲,不愿意给自己添加额外的负担。“懒”,成为阻碍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第一只拦路虎。

第二,缺乏尊重和信任。目前,社会上有一种错误的认识,或者说是一种思潮,认为残疾人理所应当地应该参加“单考单招”,到对口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学习,没有必要与其他考生一起参加高考。即使参加了高考,按照目前残疾人的总体受教育水平,也很难取得理想的成绩,无法与正常考生竞争。因为目前国内普通高级中学的教学内容和师资力量都远远超过了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在高考的起跑线上就已经输给了其他考生,残疾人要求平等参加高考只是想过一把高考的“瘾”,从心理上获得满足的“表演秀”。应当说,这是对残疾人群体最起码的不尊重和不信任。

第三,出路局限。受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局限,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高校的专业设置,都对残疾人群体有所限制,使得残疾人在参加高考的道路上还未启动便已被宣告“失败”,看不到参加高考的出路在何方。即使存在轻度肢体障碍的残疾人顺利进入普通高校学习,毕业后其就业率也远低于健全学生。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下,残疾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非常严峻。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一是国家和地方制定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各种行政和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够、实际操作性弱;二是企事业单位存在就业歧视;三是不同类型残疾人就业需求迥异,因材就业社会支持力度不够;四是残疾学生心理素质弱,对自身没有准确的评价,期望值过高;五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学历层次最多只达到本科,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方面没有更高的学历教育。

5 实现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途径

近年高考中对残疾考生的不公平、不公正事件使高考的公平公正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考试的公平建设亟需改进和加强。实现考试公平公正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并采用符合考试行业特殊发展规律的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就现阶段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实现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

第一,完善考试管理制度,拓宽工作渠道。好的工作做法需要有好的政策引领并保驾护航。残疾人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不是空话套话,如何落地才是关键。首先,从政策层面来看,目前在高考考务管理工作制度上,如何在全国范围内为残疾人组织考试及提供服务保障尚属空白,国内其他行业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虽然自2014年起,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促进考试公平的文件,但毕竟只是“一事一办”的应对之举,缺乏足够广泛的涵盖性和适用性。因此,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统一的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规范性文件势在必行。只有有法可依,有规可行,从源头上做到宏观指导和微观规范,建立一套标准化、流程化、人性化的业务管理模式,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工作落实到文件、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考试工作的每一个细节,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高考的公平公正。

第二,细致考虑,周到服务。作为存在特殊困难的公民群体,一方面残疾人在生理特质上与常人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残疾人之间的生理特质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教育考试机构在为残疾人组考工作中细致考虑、周到服务,充分发挥换位思考的理念,提供人性化的考试服务保障措施。如盲人考生参加考试,可依据其视觉残疾等级的不同为其提供盲文试卷或大字号试卷,以便盲人考生在相对熟悉和合理的条件下参加考试。又如肢体残疾的考生可能会存在行动上的不便,可酌情将其安排在便于行动和出入的考场内进行考试,如条件允许,可以安排在单独的考场中,以避免由于残疾考生和其他考生在同一考场内导致行动受限等问题。再如考试时间设置,高考正常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或150分钟,在此时间内,使用盲文试卷或大字号试卷的残疾考生,由于在读题和答题速度上会比正常考生慢而导致出现无法正常完成考试的现象,此类问题可参照日本的做法,酌情为考生延长30%或50%的考试时间,以保证其有充分的时间完成考试。

第三,多部门共同协作,努力为残疾人开辟上升通道。保障残疾人公平参加高考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各部门还要为残疾人后续完成学业、找到工作提供通道和保障。可以用一句话形象地概括为“允许考、放心考、考得上、学得成、用得着”。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实则内涵丰富,既包含了计划分配、考试管理、招生录取,也囊括了高校专业课程设置、师资力量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学习就业保障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内容,这些都需要教育部门甚至政府部门优化顶层设计,形成工作机制,从政策上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参加高考,切实履行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高考只是一种手段,充分享受国家法定权利、通过高考获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拥有与普通人同等的社会地位、改善生活条件才是残疾人近年来踊跃报名参加高考的最终目的。结合目前形势,残疾考生与普通考生一起平等参加高考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接下来一段时间内教育考试管理部门(机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践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本文关于日本国家高等教育统一入学考试中残疾人保障措施方面的资料,由中国教育科学院田辉副教授在驻日本使领馆工作期间,依据日本考试机构相关资料整合翻译而成。在此,对田辉副教授的辛勤工作和热情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1] 新华网.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30周年[EB/OL].[2015-03-19].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3/21/c_119889772.htm.

[2]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2015-03-19].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8/201409/174543.html.

[3] 余慧云,韦小满.我国高等特殊教育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6(4).

[4] 张东.大爱无疆润心田——我国特殊教育考试取得长足进步[N].中国教育报,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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