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文珍 王 通
美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实践与启示
□文│张文珍 王 通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音乐产业,也有极为严格且周密细致的著作权管理法律、制
美国 音乐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 实践启示
百年来,美国两家规模最大也最负盛名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和BMI(美国广播音乐协会)为数以百万计的音乐人代理着他们的作品,极大地维护了版权人的权益,提高了美国人的版权意识,推动了原创音乐的发展。其运作方式和收费分配方式对于我国健全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形式,提高音乐创新能力具有启发意义。
ASCAP和BMI都是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前者由美国几位作曲家、出版商、版权律师于1914年发起成立,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之初即确立了宗旨:保护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不受盗版的侵害;帮助管理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的版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的权益,为会员作品的公开使用发放执照、收取版权费,并且合理分配这些版权费。[1]BMI成立于1939年,由一些广播公司发起成立,主要是为了应对ASCAP的垄断局面以及为一些新兴的音乐样式如乡村音乐、R&B、摇滚乐等提供权益保障。ASCAP和BMI都设有董事会,每两年选举一次。ASCAP现签有50万名会员,BMI旗下有60万名会员。版权所有者可以任选其一加入,但不能同时加入两家;版权人拥有自由选择、退出和转会的权利。版权人加入某组织后,即成为该组织的会员,组织会把他的作品进行登记,列入曲库,他便拥有被该组织保护的权利。ASCAP和BMI的会员覆盖面非常广泛,举凡流行音乐、摇滚乐、乡村音乐、歌剧、电视音乐、爵士乐等几乎所有的音乐类型作者都囊括在内。它们在世界其他地方也设有相关的机构负责当地的音乐版权事务,任何商业性使用音乐的机构,都要向ASCAP或BMI购买使用许可证,否则就要吃官司。
ASCAP和BMI所设定的收费形式大同小异,主要分一揽子许可法(blanket license)和特定节目许可法(per program license)。所谓“一揽子许可法”,就是指音乐作品使用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即被允许对相关音乐作品随意使用,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这种办法长处是易于操作,便于收取和缴纳费用,但也存在问题。对那些不经常使用音乐作品或只在特定情景下使用特定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来讲,一揽子收费不合理,于是出现第二种收费方法“特定节目许可法”,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或者播放次数来计算费用。
不管采用什么方式,要完成版权费的收取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长期以来,ASCAP和BMI顶着巨大压力,克服重重困难,很好地履职尽责,以下几点是他们在实践中所运用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1.制定具体详尽且科学合理的版权费收取和分配标准
为了打消版权使用者的抵触情绪和疑虑心理,需要制定公平合理、兼顾各方的收费标准,让其所交的每一笔钱都心服口服,协会所收的每一笔钱都有理有据。两家组织都有复杂而详细的收费计算方式,不同种类的收费价格达100种以上。不管是电台、电视台、互联网,还是饭馆、酒吧、体育、娱乐场所等,只要是商业性使用音乐作品,就能找出对应的价格,每一种商业行为又根据其经营规模和盈利模式不同而有不同的价码。对所收取费用的分配也有严格的比例和标准,如2012年,ASCAP所征收到的版权费总额为9.417亿美元(包括国外收入和国内收入两部分),分发给会员8.287亿美元,维持自身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用1.13亿美元,占总收入的11.6%。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将收益分配情况一一公之于众,以获取多方信任。
2.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版权费征收的效率和可信度
音乐无处不在,要获取被使用的全部信息自非易事,为了便于监测,ASCAP投入巨资开发了一款媒体导航系统:Mediaguide,其机理是通过对每首歌曲的特征进行辨别来实施监测。软件被安装在电台或其他播放音乐机器如卡拉OK机中,软件会自动搜索并对比歌曲是否与ASCAP曲库中音乐相同,统计出来播放地点、时间、次数和应付金额等。2012年,ASCAP共监测处理了2500亿次音乐播放,包括广播、电视、电台、网站、餐馆、酒吧、饭店、体育场、公共场所等。ASCAP现在监控着超过2500个电台、400万首歌和120次广告音乐,每天监控网上大约55万首歌和28万广告,全年合计3亿次。[2]
BMI也开发了一款名为蓝箭(BlueArrow)的系统识别音乐,它能够在两秒钟之内识别正在播放的音乐——除美国音乐外,还有土耳其、阿拉伯、中国、韩国、日本和拉丁语地区等的音乐。蓝箭系统可以识别800万首歌曲,现在每天约有3000首新歌被添加进曲库。所监测到的会员音乐被使用情况,85%由电脑比对,其余由人工比对。即使是使用一首音乐中的片段或者当作品的部分旋律被修改,系统依然可以根据比对音符和旋律,确定播放的作品是否应该交费。媒体导航系统和蓝箭系统的法律效力是被会员和使用者双方认可的,ASCAP和BMI将它作为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向会员发放版费的依据。[3]
3.高度敬业的员工发放版权使用许可执照
ASCAP和BMI成立之初,主要采用人工收费方法,即派人到使用音乐的场所发放许可执照,可想而知,过程并不顺利,常常被毫不客气地赶出门,甚至会受到威胁和殴打。尽管现在高科技解放了大批人工,但对那些不易通过机器监测的场所,依然要派人前去,收费依然困难重重。ASCAP和BMI的执照发放员们要具有最大的耐心和锲而不舍的精神,他们一年要打100万次以上的电话,寄送大量的信件,无数次到现场——其中大部分是重复的,以此不断地联系、提醒用户,不厌其烦地去做工作,十几年如一日,直到用户被磨得失去耐心,接受并付款。[4]
4.法律是最后的杀手锏
无数次的电话提醒、寄送信件和登门造访,耐心说服教育,即使这样,还是有一些人(不在少数)置若罔闻。对于这类侵权者,ASCAP和BMI先是提出警告,警告无效,便诉诸法律,将侵权者告上法庭,一旦涉及侵权他将面临每首歌从750美元到15万美元不等的罚款。ASCAP现任主席保罗·威廉姆斯(Paul Williams)说,ASCAP几乎把所有不愿意付版权费的实体都告上过法庭,“不管是电台、电视、有线和卫星电视,或者是现在的在线音乐网站”,而ASCAP几乎从未输过一场官司,BMI也是如此。
在为音乐著作权人收取版权费的过程中,ASCAP和BMI还肩负着教育引导普通民众提高著作权意识的职责,因为只有每位公民都形成了严格的著作权意识,才能自觉自愿地交纳费用。为此,协会加强了与使用者的沟通,定期组织培训,发布信息,讲解著作权知识,让他们知晓侵权的后果,而在音乐使用者了解了著作权的重要性之后,他们会主动与著作权组织签约付费。
ASCAP和BMI是美国原创音乐兴盛的重要保证,它解除了音乐创作者们的后顾之忧,使之可以心无旁骛地专注于音乐创作,精品越多,作品越受欢迎,则获益越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成为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提高艺术原创能力的重要保证。
相比较来讲,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晚,体系建设尚不成熟,在管理经验、运营模式、人才贮备等方面存在不足,公众的认同度不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方面的成功经验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1.突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性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受创作者、出版商等著作权人委托的机构,代表着著作权人的利益,它是著作权人的大管家,应是著作权人自发形成的组织,而不应具有过多的官方背景。我国有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没有受到权利人的约束,带有强制性和垄断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性质还意味着会员加入组织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而且是自愿的,进出自由;协会组织维护自身运行的费用要从所收取的著作权费中按比例提取,收取的著作权费越高,提取的管理费也越高,这就保证了协会组织收取费用的积极性,其余的都要分给会员。目前,我国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收取代理费,而且费用还很高,而会员从中所分得的费用较少,这就削弱了著作权人加入的热情。
2.运作要公开透明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缓慢的另一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社会信任度,著作权使用者对协会收费的依据、标准、程序不甚明了,著作权人对协会能否维护自身利益也心存疑虑,因此协会组织的内部运作必须公开透明。
作为民间集体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有自己的管理形式,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按一定的程序自主产生,不受外来的干涉和影响。在此基础上,人事调整、财务运转、版权使用许可发放以及使用费的收取分配等方面,均有自主决定权。
特别重要的是,要制定科学合理且详尽的收费标准。这是一个难题,可以参考ASCAP和BMI的收费形式和标准,利用高科技手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中国国情,制订收费的标准和方法,做到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取得多赢。既要最大限度保障著作权人利益,又要让著作权使用者清楚明白。同时要确定著作权人的利益分配标准和行政管理费的比例。所有账目要清楚明白,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赢得信任,树立权威。
3.发挥政府监管扶持引导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质属性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但在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审批、监管、扶持各个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还处在初步发展时期,作为政府部门,在完善制度、有效监管、加强扶持、改善环境、引进成功经验等多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特别是要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正积极修订法律法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制度。此外,我国通过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正逐渐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外部环境,包括在版权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互联网环境下严重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打击力度。[5]
4.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形成垄断态势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就是为版权人服务,当好他们的权益管家。但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过少,甚至一家独大,就容易出现店大欺客现象。为防止这种现象出现,应引入竞争机制。美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如此,在ASCAP大权独揽几十年之后,它的一些做法受业内诟病,引发不满,而后BMI成立,版权人可以自由选择版权保护组织,这样对ASCAP形成有效的制约,使之对版权人的服务更加积极主动、周到细致,自身管理费的收取更低,分发给权利人的版税更高,内部运作更高效合理。竞争是优胜劣汰、提高服务质量的最佳途径。
5.推进依法治国,营造全社会尊重版权浓厚氛围
加强立法,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著作权保护宣传力度,普及著作权有关知识,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对创作者来讲,要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版权使用者来说,要树立尊重他人版权的意识。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全社会尊重版权、诚信守法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净化知识创新环境。
(作者单位:山东省委党校文史教研部 路易斯堡大学)
[1]Lucia S. Schultz. Performing-Right Socie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J]. Notes by Music Library Association, 1979(35)
[2]Paul Williams. ASCAP’s Annual Report[R]. 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2012
[3][4]John Bowe. The Copyright Enforcers [N].The New York Times, 2010-08-08
[5]刘仁,晏如.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发展中完善[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01-24
度安排和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其中,以ASCAP和BMI为代表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重要作用,其运作模式对我国健全著作权管理组织有着很好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