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滕 越 徐 云 高晓天
在贸易过程和买卖合同中,对于商品的描述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可以反映商品的真实属性,还包括了外观结构的一些特征,如颜色、工艺等,有助于贸易过程和买卖合同的顺利实现。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第三方检测逐渐介入供需双方两个主体之中。这就要求供需双方和第三方对样品的描述保持一致,以避免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因为描述差异导致检测结果偏离。本文以纺织品为例,对检测合同样品的描述规范化进行探讨。
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样品的描述、待检样品的评审应正确反映商品、待检样品的真实属性,包括其外观、颜色、结构属性和成衣部位测试要求等。这些要素既是纺织品服装贸易合同中服装品质的重要指标,也是纺织品检测合同评审中样品描述的重点内容。因此,在对描述的性质进行深入认识的基础上探索描述的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目前来说,一些纺织品检测机构的合同评审中,对于送检样品的信息记录易出现一些不规范问题。
① 样品无外观、性状、数量的描述或描述不完整。对来样包装状态的正确描述和普通委托检验的样品包装状态描述(除监督抽查、监督复查、执法抽查等政府委托类检测外),并未得到充分重视,时常会忽略样品来样时的包装状态,合同评审时未进行细致记录。如,纺织品甲醛含量的检测,是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检测项目。若样品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甲醛含量会随着暴露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降低。因此,样品送检时的包装状态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甲醛含量的测试结果。又如,GB 18401-2010中的异味项目检测,和甲醛有着相似的要求,进行气味项目检查时,都是需要样品在密封状态下送样。由此可见,描述样品包装状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② 样品本身的性状、样品数量等应进行详细记录。因为样本量(包括件数、质量数及包装单位)的大小,依据不同的测试项目、检测方法及实验室制样代表性要求,以及是否要进行平行检测、留样复验、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等方面,是会存在不同的要求,要符合实际检测工作的需要。
不同的样品会对应特定检测项目,但其相关参数指标未有明示,例如:克重、纤维含量、含绒量和绒种等,类似情况屡见不鲜。信息记录的不全,检验项目叙述不规范等,有任何一个地方存在疏漏和缺陷,对实验室最后的检验结果都存在很大的风险。有些疏缺,甚至会影响实验室的发展前景,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因此倒闭。这种情况,究其原因,有的可能是与重检测、轻前期样品登记工作或管理体系不完善有关;有的可能是合同评审人员专业素养不够、样品接待工作未落实到位造成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条款包括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对我国法律和司法经验的一般总结,是各类合同中常见的主要条款。引申到纺织品服装买卖合同,条款规定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等。
对于纺织产品,内在品质往往需要通过检测才能得知,而外观形态则常常可以通过肉眼观察得到。首先,接受样品时,样品接待人员必须明确样品的真实属性,如样品是衣服、裤子还是鞋类、箱包。因为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产品标准、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其次,样品的颜色是可以通过肉眼观察描述的。颜色的描述有时和检测没有直接关系,但检测机构本着对来样负责的原则,描述来样颜色可以说明出具的报告是针对特定颜色的产品,防止报告使用方同款不同色的产品只检测一种颜色就代替整批大货的风险。当然,有些时候委托方对来样颜色有自己特定的名称,同时希望体现在报告上。如果该颜色名与产品真实情况不矛盾,也可按此描述。
除此之外,面料的组织结构和花型有时也是需要描述的,要与委托方事先确认、核对样品,必须准确无误。当成品存在拼接时,对于不同拼接面料组织结构和花型的描述,将有助于实验室正确地理解委托方的要求,如白色衬衫正面为针织物,反面为机织物,当委托方要求正反两面检测不同的项目时,为避免混淆,可以正面描述成白色针织物,反面描述成白色机织物。当拼接为不同印花或提花花型时,相应的描述也能很好地区别成品上不同的配料和镶料。
最后,对于纺织成品,往往由许多部件组成。如上衣由前片、后片、袖和领等部件组成,对于不同部件名称的正确描述也可以减少理解上的偏差,便于检验链上信息的正确传递和报告使用者的正确解读。
由此可见,颜色、结构属性和成衣部位三大合同要素是纺织品服装贸易合同签订内容中,服装品质至关重要的保障,也是合同评审中样品描述的重中之重。同时,样品的实际状态描述中,也需对商标、单位、大小、号型、面料号/款号/货号、等级和包装情况等进行规范化的阐述。
有资料表明,目前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实际样品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使得贸易双方都蒙受损失。除去由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原因外,第三方质检机构对于样品描述的客观性和规范性不足,也是引起贸易纠纷的间接因素之一。
基于符合《合同法》的背景下,第三方质检机构中涉及到样品状态描述用语的有抽样单、委托检验合同(协议)、样品流转单和检验报告等,规范和统一地使用样品状态描述用语,能有效地规避检验工作中由于样品不符所带来的风险。抽样单、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和样品流转单是样品进入试验室实施检验工作前的重要文书,样品状态的专业描述可以使检验人员了解检验样品是否满足检验需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其他物质污染的情况等等,初步判断对检验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程度。检验报告是检验结果向客户提供的书面文书,样品状态描述体现了检验样品对结果的影响范围和结论的偏离程度。同时,有些纺织品的考核项目,如: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色牢度、pH值、甲醛等,其对颜色的变化比较敏感。规范描述成品样品面料组织结构的不同,有助于区分,避免混淆。检验部位描述的统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检测部位的精准性,描述不当会直接导致取样部位不正确,进而导致差错报告的产生。
随着经济和科学发展的脚步日益加快,市场上商品的种类也日新月异,许多针对商品颜色的描述也随着设计能力的提升变得五花八门,例如:波尔多红、星河紫、冰川蓝等。对颜色的传统描述是基于动植物和常见物体的颜色,例如:砖红、西瓜红等。但由于科技的开发,原本常用的红砖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灰色的环保砖;西瓜因为农业技术的发展,出现了黄瓤的西瓜等,这些现象使得人们不得不对原本概念里的色彩名称进行重新理解和定义。颜色是人们出生后最早接触的事物之一,作为基础认知的一个重要部分,不当的颜色描述对于色彩的认知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已推出相应的标准,如:JIS Z 8102-2001《不发光物体颜色名称》和KS A 0011-2010《物体色的名称》,对某一色彩区域内的颜色进行统一的命名。早在19世纪50年代,美国推出了ISCC-NBS《色彩名称与色值》标准,对颜色进行系统命名。从美国、日本、韩国推出的颜色名称标准中可以看出,所引用的均为蒙塞尔颜色系统(Munsell)。在我国,GB/T 15608-2006《中国颜色体系》和纺织行业标准 FZ/T 01099-2008《纺织颜色体系》中也均采用了相同的理论依据,但在上述标准和 GB/T 21898-2008《纺织品颜色表示方法》中,仅对每种颜色的色号表示方法以及具体色号的Lab色彩模型的具体数值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在各类产品生产环节中使用颜色的统一,但对于最终产品在向消费者信息传递上的颜色标准化名称而言,仍然处于缺失的状态。
纺织品的结构属性是专业性较强的内容。纺织品大多由织物组成,首先要区分纤维、纱线、针织物、机织物和非织造布;其次,区分不同的加工工艺,如印花、提花、色织、烂花和染色等。根据GB/T 5708-2001《纺织品 针织物 术语》和GB/T 8683-2009《纺织品 机织物 一般术语和基本组织的定义》对织物结构属性的描述,应充分依据标准,对结构属性进行规范性描述,有助于提升合同评审的准确率。新结构的产品,需要三方及时沟通,达成共识,避免歧义。
纺织品分类应结合GB/T 4757-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行业惯例,将纺织产品分为服装及配饰、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纺织中间产品。按照GB/T 23560-2009《服装分类代码》又可将服装及配饰分为服装(针织服装、机织服装、毛皮及皮革服装、特种服装)、传统服饰(帽子、围巾、手套、领带等)和延伸配饰(鞋类、箱包等)。当遇到纺织成品检测,且委托方需要对成品不同部位进行不同的检测时,还要对待检的部位名称进行正确的描述。按照GB/T 15557-2008《服装术语》等资料可将服装部位按照上装、下装、小部件及局部部件分别归纳总结,对于检测中可能涉及的部位准确命名。
纺织产品合同评审的样品描述研究是以合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目的,对颜色、结构属性和部位名称加以梳理,如实客观地反映样品的表观特征,在流转、检测、汇总和审核等程序中避免混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度,使样品最终检测结果有效。因此,应鼓励和加强同行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服装生产企业和品牌商、专业院校对样品分类描述规范化的关注度,将进一步推动行业内样品描述统一化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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