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丛洋
工伤认定中的“醉酒”该如何确定
文/黄丛洋
编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在工作中因醉酒导致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实践中对于“醉酒” 如何确定和处理,此案例分析可为参考。
丁某,某市纺织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的清花机挡车工。2013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丁某吃完夜宵后回单位上夜班。上班后,丁某按常规启动了清花机,因清花机上的挡风板掉进了机器内,遂停机掏挡风板,右手被尚未停止转动的清花机绞伤。后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撕脱性、毁损性完全离断。
2013年12月5日,丁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3 年12月19日受理了丁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其单位寄送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举证意见书,主张:丁某是因为醉酒、大脑没有意识、清花机没有完全停下来的情况下,用右手掏挡风板进而导致右手被绞伤,不同意认定工伤。
当地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没有取得证据证明丁某属于醉酒,于2014年2月17日,认定丁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属于工伤。
丁某称:事故当天他确实喝了老酒(白酒),量大概2-3两,平时不上班时,自己都可以喝到1斤左右,因此根本就没有达到醉酒的状态;而且,他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时受的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A公司辩称∶事故当天,丁某确实和单位的同事及其老乡喝了白酒,根据同事反映,丁某大约喝了6两左右的白酒,喝完白酒返回公司上夜班时,面色潮红,满口酒气并且步态不稳。对此厂里的同事可作证;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因工受伤或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社局调查后,综合各方面证据,得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依照国务院的工伤不认定情形的相关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如果要证明职工醉酒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首先要证明醉酒的存在,其次是要证明该次的事故伤害因醉酒直接引起。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A公司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丁某醉酒导致其事故伤害,应由A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丁某的此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只要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自何人,哪怕劳动者自己存在主要过失,也要由雇主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障责任。但有例外,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对于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亦是如此。“醉酒”是大脑间接失意,言语间接失控,行为间接失范,动作间接失态,对自己、用人单位和社会都具有潜在的危害。因此,现行法规将“醉酒”导致的伤害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但对于“醉酒”的确认并非易事。在实践中一是要确认是否有醉酒行为的存在,二是要明确事故伤害是因醉酒所致。
醉酒又称急性酒精中毒,是指由于短时间饮用大量酒精或含酒精饮料后出现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多表现为行为、意识异常,严重的会导致呼吸系统、循环系统衰竭,进而危及生命。既往认定醉酒,多是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的国家标准》,即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美国的酒精中毒诊断标准DSM-Ⅲ-R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就诊者入院前有饮酒史,饮酒的量对多数人而言足以引起中毒,其次,就诊者饮酒后有行为改变,主要表现为行为不检点或攻击冲动,判断能力低下等;最后,就诊者有包括面部潮红、言语不清、步态不稳、共济失调以及眼球震颤之一的体征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
2014年,相关医疗机构研究制定了《急性酒精中毒诊治共识》,该标准通过以下两点可以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一是要有明确的过量酒精或酒精饮料摄入史,二是呼出气体或呕吐物有酒精气味并有以下之一者:①恶心、呕吐,兴奋、多语或沉默、语无伦次,有攻击冲动等;②反应迟缓、肢体运动不协调,步态不稳,明显共济失调,眼球震颤,复视;③出现昏睡、浅昏迷、深昏迷、神经反射减弱、颜面苍白、皮肤湿冷、体温降低、大小便失禁等。临床如果要确诊仍要进行血液呼出气体的酒精浓度检测,大于或等于50mg/ml为急性酒精中毒,即醉酒。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2005年颁发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认定醉酒需提供医学证明或有证据证明职工有工作中的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这里的医学证明就是受伤职工去医院就诊后,医生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所作出的临床诊断。
目前,工伤认定实践中最可靠的标准是2014年的《急性酒精中毒诊治共识》,根据酒精摄入史和患者临床表现,就可以临床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即所谓的醉酒。对于没有到医院进行抽血或呼气检查酒精浓度的受伤职工,可根据医生病历描述和(或)调查笔录中所涉及的事故当天受伤职工行为的描述以及饮酒史和饮酒量,申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明确有无醉酒。关于意见中要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很难把握“严重”这个度,最好是根据病历中医生对受伤职工就诊时的行为描述,必要时可以对当天的就诊医生进行调查,形成笔录,同时以受伤职工同事的调查笔录作为佐证,必要时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因醉酒导致的交通事故而申报工伤的较好掌握,通常公安交警部门为了明确事故责任,都会对事故双方进行酒精测试,明确有无醉酒驾车的行为。但是在工作中受伤,职工因醉酒死亡的,家属一般都会拒绝进行尸检或是抽血化验,这时要权衡所有证据,明确有无醉酒死亡的可能;对于醉酒受伤及时就诊的,要仔细研究患者的病历资料,必要时对首诊医生进行调查;对于因喝酒受伤而没有及时就诊的,可以对受伤职工的同事作相关笔录,再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当然,目前关于“醉酒”,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建议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设定“醉酒”的鉴定,以此来方便公安部门对“醉驾”的更好把握,以及工伤认定部门对“醉酒”相关案例的顺利调查。
本案中丁某在申报工伤时,右手撕脱性毁损性完全离断,受伤比较严重,医生在病历中对丁某酒后的相关“行为失态”的描述较少。而且,丁某是事后第二天中午才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的,测得的酒精浓度已接近正常。在A公司不能提供丁某受伤时属于醉酒的确切证明的情况下,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丁某的事故伤害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作者单位:江阴市人社局)
(本栏目责任编辑:萧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