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正
加勒特·哈丁环境伦理观及其反思
方 正①
哈丁对生态问题的分析主要体现在“人口禁忌”“公地悲剧”和“救生艇伦理”三个观点中。哈丁认为触犯“人口禁忌”是环境问题爆发的根源,而人口失控会导致全球掠夺的“公地悲剧”。面对这一情况,哈丁建议发达国家采取“救生艇伦理”观,即袖手旁观,以保证自身安全。哈丁的环境伦理观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其生态问题的根源、人口控制的手段、全球掠夺的假设及“救生艇伦理”观的正义性需要反思和超越。
哈丁;环境伦理;人口禁忌;公地悲剧;救生艇伦理;反思
综观哈丁的相关著作和论文,可以发现其环境伦理观主要包括“人口禁忌”“公地悲剧”和“救生艇伦理”,这三者的逻辑关系为:“人口禁忌”被突破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公地悲剧”的加剧就必然“迫使”发达国家采取“救生艇伦理”观,“救生艇伦理”观必然能够“解决”贫穷国家人口问题,让全球环境重回“人口禁忌”的状态,并以此逻辑维持地球环境良性发展。以下将逐个分析哈丁环境伦理观的相关要件。
(一)“人口禁忌”
哈丁关于“人口禁忌”的讨论开始于一个背景:除近代以外,整个人类历史中占主导地位的世界观是一种有限观:“资源是有限的,人性是确定的,入不敷出是有罪的。”②[美]加勒特·哈丁:《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戴星翼、张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基于这样一个“有限性”的假设,哈丁认为对人口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人口数量的不受控会导致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极度“贫困”。但对于那个认为“节育”一词充满淫秽色彩的时代而言,提倡“人口控制”的哈丁并没有直接抛出自己的观点,他借用苏格兰经济学家詹姆士·斯图亚特爵士的观点,认为“贫困归咎于人口过剩”,他对人口控制的相关思想则深受英国人口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影响,他认为自己不是“人口的敌人”,只是“罪恶和贫困的敌人”,同时,他向往“巨大而有效的人口”。但事实上,哈丁认为所谓的“有效的人口增长”是非常“乐观主义”的。对此,哈丁指出,不加限制的乐观主义是一种危险的毒品。当有人认为可以利用宇宙飞船移民外太空,从而开拓新的领域,转移剩余人口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有限性”问题时,哈丁认为,不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从人类的道德自律角度上来看,“移民外太空”的想法就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乐观主义”的“毒药”,是完全不可行的,人类只能在这个唯一并且有限的地球上谋求生存。由此哈丁得出了结论:“灾难是持续性人口增长的必然结果,但是社会如果能够下决心停止人口增长,那么灾难是可以先行防止的。”①[美]加勒特·哈丁:《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戴星翼、张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需要指出的是,哈丁在这里所言的灾难主要指环境恶化和社会贫穷。基于这个结论,哈丁为其“人口禁忌”开出了药方,包括种群数量调节、实现人口零增长、拒绝移民等人口控制手段。
(二)“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财经作家劳埃德于1833年讨论人口问题时所使用的比喻,哈丁在1968年将这个概念进行了延伸,并发表在《科学》期刊上,也以此奠定了他在生态问题和人口问题研究中的权威地位。“公地悲剧”来源于这样一种假设:在世界牧场上,牧民自由地决定放牧的数量和强度。由于牧民的全部收入均来源于牧场,所以牧民会无节制地增加放牧数量以求最大正效用,但长此以往牧场的承受能力必然达到极限,就会出现严重的生态问题,这一生态问题将由全体牧民共同承担。哈丁认为,由于牧民群体数目巨大,牧场出现的生态问题如果平均分配到每一个牧民头上将仅产生极小的负效用,这样微小的影响并不足以引起牧民的重视,牧民仍将继续增加放牧数量以求达到更大的经济效应,直至牧场“公地”的毁灭——公共资源的自由使用会毁灭所有的公共资源。哈丁对“公地悲剧”更深层次的解释是:生态环境有一个承载极限,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就会招致环境的报复;对于这一点,由于每个人都有足够的“理性”,因而是可以避免悲剧的。但是,由于牧场被划分成了“公地”和“私地”,就会导致劳埃德提出的一个模型,即“共有化牧场+私有化牲畜”,并指出:“实际上是每一个‘理性的’牧人因做了错事而得到奖赏”,到了现代,“在一个坚信公地自由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抢先行动,追求自己的最佳利润,毁灭是最终目标”①[美]加勒特·哈丁:《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戴星翼、张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页。。如果“公地”缺失了管理,其后果一定是全球掠夺。
哈丁将“公地悲剧”运用到环境问题中,他认为,解决环境“公地”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政府管理和人口控制。一方面,导致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环境所有权的缺失,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来统一管理,把环境污染的成本计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保护环境的责任首先由政府担当起来。另一方面,人口的无节制增长是环境问题的重要成因,因而,哈丁主张必须严格限制生育自由,更准确地说,哈丁主张的是限制落后国家的生育自由,控制贫穷国家的人口数量。
(三)“救生艇伦理”
“救生艇伦理”是哈丁基于其“公地悲剧”所延伸出的环境伦理观:“每个富国都相当于比较拥挤而富裕的救生艇,世界上的穷人则挤进另一个拥挤得多的救生艇上。比方说,穷人渐渐地从他们的救生艇上掉了下来,在水中游了一会,希望被允许进入富人的救生艇,或者希望以某种别的方式得到一点船上的‘好处’。在富人救生艇上的乘客应该怎么做?这是‘救生艇伦理’的中心问题。”②Garrett Hardin:Living on a Lifeboat,Bioscience,Vol.24,1974,pp.561—568.在这里,哈丁提出了四种可能性:一是将所有落水者拉上救生艇;二是将部分落水者拉上救生艇;三是自己下海,腾出位置让落水者上救生艇;四是拒绝任何落水者上救生艇。哈丁认为第四种选择是唯一可行的,这一选择是出于“利己主义”或者说是“集体利己主义”的考虑,可以保护富国救生艇上乘客的安全。
哈丁的“救生艇伦理”观包括:不应该帮助落水的贫穷国家,不论是经济援助、技术援助,还是慈善项目。首先,贫穷国无休止的人口增长正是“由改善的技术或慷慨的外国援助引起的”,因为援助使贫穷国家的人们认为有了充足的生产生活资料以供应更多的人口;其次,他认为“人越穷生育率越高是因为他们拥有的唯一娱乐是性交”,富裕国的慈善援助只会增长贫穷国居民的这一“娱乐”热情;最后,哈丁也否决了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的“起飞理论”,因其在实际操作中非但没能够成功带领大多数国家经济起飞,反而带动了人口出生率的快速“起飞”,他认为贫困国家过多的人口就跟地球表面的癌症一样,富裕国家的慈善援助就跟食物一样,“像癌症的增长那样需要食物;但通过给予食物,它们将永远无法治愈”①[美]加勒特·哈丁:《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戴星翼、张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页。。由此,他得出结论,救生艇上的富裕国应当拒绝落水者上船,非但要拒绝,而且要把那些企图上船的人赶下去,这样做非但没有错,反而是非常有道理的。
客观来看,哈丁的环境伦理观,尤其是对“人口禁忌”和“公地悲剧”的解析有其一定的正确性和借鉴意义,但是正如王正平教授所说,“哈丁的理论是典型的、赤裸裸的西方环境利己主义”②王正平:《发展中国家环境权利和义务的伦理辩护》,《哲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38页。。哈丁本人虽然承认这一点,但他并不对此感到不安。他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利他主义”,同时他本人也对“世界主义”嗤之以鼻,他认为所谓的“利他主义”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利己主义”,并且,“利己主义”是所有生物的共性,那些宣扬“利他主义”和“世界主义”的人都是伪君子,人们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利己主义”感到害臊,也完全不必为“利己主义”带来的不公正后果感到不安。哈丁的“利己主义”体现在“公地悲剧”的假设和“人口禁忌”的应对中。倘若真如同哈丁“公地悲剧”所假设的那样,在环境资源有限性极为明显、人人皆为“理性人”的条件下,每个牧民都对生态恶化所产生的极小的负效应均不敏感。在环境资源接近消耗殆尽以至于环境问题出现“零和状态”时,环境问题所带来的负效应将被无限放大,因为这时,并不是牧场上的那一块草皮退化消失,而是整个草原即将消失殆尽,几乎所有的牧民都会失去牧场,那么牧民赖以生存的资源的总和也将变得无限小。不难推测,这时候牧场上的牧民除了绝望,只能选择去争夺所剩无几的牧场资源,这时候就会出现霍布斯所谓的“人对人像狼对狼”一样的状态。同理,在环境灾难面前,国家就是人格化的“理性人”,“理性人”在灾难面前的“自救”就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解决这一利益冲突的办法,就像黑格尔所说的,只能由国家的具体存在来解决,而不能由普遍正义的抽象原则来解决的话,典型的恐怖行为——战争,就将是解决冲突的唯一选择,而胜利者拥有正义的专利权。在国际关系中,真正起作用的就只能是实力权利了。①李培超:《多维视角下的生态正义》,《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2期,第11页。从这一点上来看,“公地悲剧”所导致的战争状态已然超离了伦理范围的公正状态,然而更加不公正的是,人格化的国家从本质上就存在强弱之分,因而战争在开始前就注定了结局。而哈丁的最大不公正在于,他极力希望避免出现“战争状态”,但他开出的药方却是限制贫穷国的发展,从而保证富裕国的既有利益,让瘦弱饥饿的牧民让出最后一块肥美的草原以保证原本就十分富裕的牧民不至于过上“紧巴巴”的日子。哈丁的思想却是希望设立某种国际性的政府公约或组织从而限制贫穷国平等地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本国经济,并要求贫穷国限制人口增长从而减轻资源负担。他不仅要求限制贫穷国家的人口增长,也要求限制贫穷国家的人口移民。这就是“利己主义”所带来的极大的不公正——富裕国家为所欲为,贫穷国家举步维艰。
简单来说,哈丁的环境伦理观的实质及其所犯的错误正如他所批评“大多数人相信对他人应自由放任,而自己却寻求逃避”时说到的:“这种前后矛盾违背了伦理理论的根本假设,即认为道德原理必须是对称的——对别人怎样也应对自己怎样。”②[美]加勒特·哈丁:《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戴星翼、张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值得肯定的是,哈丁的“人口禁忌”有其可取的部分,比如对承载极限的讨论和对人口数量的控制。但在这一观点中也有致命的不足:
首先,哈丁在探讨“人口禁忌”时必须确定的前提是“有限性”和“唯一性”。他通过逻辑的探讨地球的太空环境与人类的自然天性,否决了“太空飞船”设想,否定了人类移民外太空从而化解环境危机的技术条件。但哈丁无法用科学而逻辑的方式应对另外一种“破解”的可能性——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哈丁指责马克思所说的“按需分配”是不可能实现是,因为人性的自私是“确定的”,但是哈丁并未全面地了解马克思的思想。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中确实提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但这一目标的实现是有前提的——物质生产的极大丰富与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哈丁的错误在于,作为一个经济学家(虽然他本人认为自己是一个生态学家,并且认为经济学应当是从生态学中延伸出来的),他习惯于用“经济”的观点——一定要有的人是穷人,有的人是富人——看待社会问题,并且这个经济关系中,穷人一定要足够“理性”,并且竭尽所能要从“公地”中占取便宜。但马克思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物质资料之丰富,人类境界之高尚已无须此种“经济”。
其次,哈丁对人口和贫穷的关系的认定是十分片面的,他没有看到贫困和人口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哈丁认为贫穷国之所以生育率高居不下是因为贫穷国家唯一的娱乐是性交——这是极大的荒谬与侮辱。他没有意识到,贫穷国家因为经济技术的落后,生产力不发达,单位产能低下,唯有大量的投入劳动力才能向自然换取少量的回馈,并以这些少得可怜的回馈养育众多的人口。因而,发展才是解决贫穷问题的第一要义。虽然哈丁提倡的避孕等技术手段有助于控制人口,也对我国人口学家马寅初提出的人口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正如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召开的第一届人口大会上印度代表团提出的——“发展是最好的避孕药”①转引自[美]加勒特·哈丁:《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戴星翼、张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当然,哈丁对此也是否定的。或许哈丁对人口问题根源的错误判断用亨利·乔治《进步与贫穷》中的论断即可解释:“我断言,社会不公正是短缺和不幸的原因,而非自然的吝啬,而现代理论却归之于人口过剩。”
再次,哈丁在“人口禁忌”中关于人口限制的部分手段是极端的、反人道的。他认为对人口的限制主要通过自然的和人为的两种方式进行。自然的方式包括饥饿与疾病,他甚至举例说黑死病、艾滋病等正是自然控制人口的好手段;人为的方式包括战争、诱惑和减少福利。但我们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不难发现,饥饿和疾病都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进步得到解决,同时,人类现阶段也没有爆发大规模战争的可能性。只能说,哈丁提出的人口最优状态——“为使人口维持在规模稳定,每位妇女(平均)应当生两个孩子:一个替换她自己,一个替换她的伴侣(他不能生孩子)”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同样的,对于“公地悲剧”,哈丁虽然提出了人类要珍惜“公地”从而长久地“生活极限之内”,但他的错误也是明显带有强烈的利己主义色彩的。哈丁的“公地悲剧”虽然着重描述了公共资源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但他却没有表明一个明显的事实:世界牧场并不是全部开放的“公地”,世界牧场既有“公地”也有“私地”。哈丁避而不谈“私地”的原初状态和划分依据,只用一个“默认状态”带过,似乎是说存在即合理,却大谈特谈“公地”上的全球掠夺,这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强权政治的体现。很明显,在世界牧场原初状态时,富裕国已经先行进行了划分,它们像强盗一样抢占了世界牧场最肥美的草原,留下极小一部分“公地”。富裕国一边圈起自己家的草原不放牧或极少放牧,并声称这是要保护生态环境,一边却在“公地”上放牧大量牲口,甚至这些富裕国根本不愿意自己放牧,它们把“牲口”(技术转让、国际投资等)租借给贫穷国,并收取上千倍的利润。这些富裕国得了便宜还要卖乖地站出来大声指责贫穷国放牧了过多的“牲口”,破坏了“公地”。但事实上,富裕国通过不平等的国际贸易体制从贫穷国获取廉价的出口原料,使贫穷国为此付出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的沉重代价。有些富裕国还通过“援助”的手段,控制贫穷国的自然资源,使贫穷国成为这些富裕国的廉价原料的提供基地和高价商品的倾销市场,由此可以看出少数富裕国通过这种不平等贸易加剧了贫穷国乃至全球的“公地悲剧”。但哈丁却并不这样认为,他单方面地责怪贫穷国家破坏了“公地”,导致了“全球掠夺”。他扬言,面对这一情况,“全球掠夺”不可避免,表面来看,哈丁是希望预防“公地悲剧”与“全球掠夺”,实际上则是为富裕国从贫穷国口中抢下最后一口救命粮寻找借口。他试图把富裕国伪装成被贫穷国被迫“拉下水”,不得不参与“全球掠夺”的受害者,从而占领道德高地和世界话语权。试问,在分割“私地”的第一次“全球掠夺”中就不占先机的一穷二白的贫穷国又怎么可能在第二次掠夺“公地”时讨到丁点便宜呢?
在探讨了哈丁“人口禁忌”和“公地悲剧”中的错误后,我们就应当重新审视他的“救生艇伦理”观。尽管学界对他的这一观念充满了争议,但我们在探讨他的谬误时,不妨换个角度来反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救生艇伦理”观中“袖手旁观”这一选择的非义。哈丁认为,贫穷国过多的人口导致自己的“救生艇”倾覆。这是不对的。在当前世界全球化的格局下,环境问题的“公地悲剧”并不是某个国家的错误,或是某个时代的问题,更不是某个理论能够完全解释清楚的。哈丁探讨“救生艇伦理”观的错误和他在探讨“公地悲剧”时的谬误一样,他并没有全面地探讨“救生艇伦理”的背景,似乎再次刻意回避谈及富裕国的“私地”,并将矛盾聚焦在“公地”上,进而简单粗暴地得出贫穷国应当为环境问题负责的结论。当我们对“救生艇伦理”观的背景做全面的考察,尤其是着重关注哈丁刻意回避的“私地”时,我们发现,环境问题在贫穷国登上属于自己的“救生艇”之前已然存在,或者说,在环境问题面前,富裕国始终坐在“救生艇”上,而贫穷国一开始就在水里。至此,我们可以说“救生艇伦理”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缺乏公平和公正。
虽然富裕国和贫穷国的共同不作为导致环境灾难,但是在这里需要指出:一方面,富裕国所消耗的资源和对船体的压力是贫穷国的数倍甚至更多;另一方面,富裕国也不断倾轧着贫穷国的生存空间。因此可以说,富裕国应当承担大部分环境灾难的责任。工业革命虽然是人类历史篇章上的伟大一节,开启了人类对自然世界的新征程。但工业革命正是世界各富裕国对世界“公地”的第一次“全球掠夺”。富裕国在这一次的“掠夺”中领跑世界,他们不仅毫无节制地使用本国自然资源,还发动侵略战争,欺压贫穷国,建立全球殖民地,掠夺贫穷国自然资源。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对世界“有限性”资源的最初的大规模破坏正是出自富裕国之手,在水中求救的本应该是富裕国,但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国家之间的发展速度和阶段不同,富裕国依靠强权建立了自己的“公正”话语体系,并拒绝承担“公地悲剧”的后果。这是一种明显的不公正,可以理解成“代际正义”的缺失。在这种“代内正义”缺失的背景下,哈丁的“救生艇伦理”观做出的选择是,无论何种情况,不管是否有悖于良心,也不论是否缺乏正义,都要拒绝贫穷国上救生艇,同时也要拒绝向贫穷国提供任何可能的帮助,这样就又违背了“代际正义”和“补偿正义”。
从落水的贫穷国角度来看,出于“理性人”的自救,它将奋力扑水以保证自己不被淹死,同时也会极力要求登船以摆脱海浪。若此时艇上乘客不出手相救,救生艇则会被落水者的攀爬拖拽以及落水者拍起的海浪掀翻。这就是当“代内正义”得不到满足时,一定会在某种程度上,用某种方式完成“代际正义”——不论富裕国还是贫穷国,通通落入水中;但若此时艇上乘客出手相救,救生艇则会因为超载而倾覆。如此,不论是否合乎正义的选择,都会导致悲剧的后果,“救生艇伦理”便陷入了两难悖论。这时候就应当充分考虑“补偿正义”的实施,尽管哈丁开出的药方均与“补偿正义”相违背,他要求贫穷国限制自己的人口增长,反对向贫穷国输送技术和资源,要求停止对贫穷国的慈善援助——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贫穷国自生自灭,富裕国袖手旁观。
环境伦理不同于其他伦理理论的特性在于其广延性、多元性、革命性和全人类性,这就包括了“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补偿正义”,这些特征就为全人类解决环境问题定下了伦理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功利原则、平等原则。所谓权利原则,简单来说就是生存权应当大于发展权,正如原始人通过打猎种植等行为向自然索取资源是带有先天合法性的,但原始社会一旦过渡到工业社会,社会人就必须考虑碳排放等问题;所谓功利原则,就是要求尽可能地使船上乘客和暂时在水里的乘客的福利总和最大,但这里所谈及的福利总和并不要求牺牲贫穷国来扩充富裕国;所谓平等原则,并不是说平均,更不是绝对,不是要求救生艇上的富裕国发扬精神自觉下船为贫穷国腾出空间,这样的选择虽然看似合理和平等,但实际上对两者都有伤害,由于贫穷国的发展阶段较低,它们未必拥有驾驶“救生艇”的能力,反而会导致“救生艇”倾覆,这样势必会减少全人类的福祉总量,但这也绝对不是说,富裕国就应当坐享其成。
由上述原则我们发现,环境伦理的选择倾向于要求全人类在面对环境问题时超越国家和种族范围。解决环境伦理的“救生艇悖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确保“代际正义”的基础上实践“补偿正义”。必须明确的是,已经身处“救生艇”的富裕国有义务也有能力营救落水者,但在选择救援方式时应当有所考量。同时,富裕国也必须保持克制,合理使用资源,杜绝高消费,停止“向海中泼水”。如通过技术转移和跨国公司,将淘汰的、对环境有害的技术与企业转移到“落水国”,加剧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的恶化。①王正平:《发展中国家环境权利和义务的伦理辩护》,《哲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40页。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应做出不同的选择:让部分有能力自我恢复的国家,暂时性“上船避难”,对本国环境问题进行“休克疗法”或“自我恢复疗法”;让部分缺乏“游泳技能”的国家获得“游泳圈”,这样的行为可以作为一种“补偿正义”。同时,富裕国应该以自己拥有的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条件向贫穷国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切实帮助贫穷国解决环境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富裕国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不是“恩赐”,而是对以往不平等的环境权利的“补偿”。②同上,第41—42页。最后,不论是富裕国还是贫穷国都不能安于“救生艇”之上,全人类的发展必然是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前进,随着技术革新和人类进步,我们应该加速建造新的“方舟”,甚至于积极造地,使沧海变桑田。
①方正,湖北襄阳人,浙江省委党校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