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湘泽
◆中外伦理思想研究
再谈汉斯·忧那思“责任伦理”代表作①
高湘泽②
以往国内伦理学界在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代表作的认定上,除了比较普遍地存在本文作者已另文谈过的“因于多方面复杂原因而有待完善和校订之处”之外,还在其代表作即德文版的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简称“DPV”)和英文版的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简称“TIR”)各自所应有的汉译书名上存在不同认定,从而体现出在对事关准确、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及其伦理思想史意义的一系列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准确与否、妥当与否之别。结合语言学知识、DPV和TIR各自的内容观点及思想逻辑来说,无论DPV还是TIR,其比较恰当的汉译名都不是《责任原理》;《责任原则》和《责任的命令》(或《责任的律令》)才分别是DPV和TIR比较恰当的汉译名。
汉斯·忧那思;责任伦理;代表作;汉译名
一
名副其实的有关汉斯·忧那思(Hans Jonas)“责任伦理”思想的认识、理解和论说,必须依据忧那思本人的责任伦理有关著作;堪称有关忧那思责任伦理最终基本思想的准确、扼要的认识、理解和论说,必须立足于对忧那思的责任伦理代表作,尤其是其最终代表作的认定和理解。因为,事实上,第一,忧那思的责任伦理思想,并非与忧那思有关其他论题的思想见解毫不相干,也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是其终生在理论上为之奋斗的“对虚无主义的诊断与克服”中的一部分思想成果①张新樟:《<诺斯替宗教>中译本导言》,载汉斯·约纳斯:《诺斯替宗教:异乡神的信息与基督教的开端》,张新樟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导言第10—22页。,与其之前对诺斯替宗教的研究有着内在、深刻、间接而又重要的联系,因而又如忧那思本人所说的那样,是有其逐渐形成和推进的过程的②参见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 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1979,pp.11—12;Hans Jonas:The Im 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p.xi.——这个过程长达半个多世纪。第二,在这一长期过程中,出自忧那思本人的与其责任伦理思想相关的论著并非一本,而是很多。例如,无论是其于20世纪20年代所写的题为《诺斯与古代晚期精神》(Gnosis und spätatntiker Geist)的博士学位论文③张新樟:《<诺斯替宗教>中译本导言》,载汉斯·约纳斯:《诺斯替宗教:异乡神的信息与基督教的开端》,张新樟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导言第3—5页。,还是其作为该论文的节略本分别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版和再版的学术专著《诺斯替宗教:异乡神的信息与基督教的开端》(The Gnostic Religion:The Message of the Alien God and the Beginnings of Christianity)④[德]汉斯·约纳斯:《诺斯替宗教:异乡神的信息与基督教的开端》,张新樟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无论是其最初于1963年出版了德文版,随后又在1981年出版了英文版的学术专著《生命现象:走向一种哲学生物学》⑤Hans Jonas:The Phenomenon of Life:Toward a Philosophical Biolog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还是其最初于1979年由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出版社出版的德文版学术专著DPV;无论是其1980年出版的英文版的《哲学论文集:从古代信条到技术时代的人》⑥Han Jonas:Philosophical Essays:From Ancient Creed to Technological Ma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还是其于1978年出版了英文初版、1981年出版了英文修订版的《论信仰、理性于责任:六篇论文》①Han Jonas:On Faith,Reason and Responsibility:Six Essays,Harper&Row,1978;New Edition:Institute for Antiquity and Christianity,Claremont Graduate School,1981.;无论是其出版于1984年的TIR,还是其最初于1968—1984年间分别以论文形式发表、1985年以德文版专著形式问世、1987年又以袖珍本形式印刷的《技术、医学与伦理学:对责任原则的践履》(Technik,Medizin und Ethik:Zur Praxis des Prinzips Verantwortung,以下简称此书为TME)②Han Jonas:Technik,Medizin und Ethik:Zur Praxis des Prinzips Verantwortung,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1987.此书曾在2008年由张荣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该书的中文版译名为《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实践》。;无论是由劳伦斯·伏格尔(Lawrence Vogel)选编并在1996年出版的英文版的《必死性与道德:奥斯维辛之后对善的追求》③张新樟:《<诺斯替宗教>中译本导言》,载汉斯·约纳斯:《诺斯替宗教:异乡神的信息与基督教的开端》,张新樟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导言第7页。,还是其上述著作之外的许多单篇论文,都与其责任伦理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第三,在上述出自忧那思之手且与其责任伦理思想相关的诸多论著中,各篇论著与其责任伦理思想的联系方式和联系程度各不相同,并因而对于人们认识、理解和论说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来说所具有的重要性程度亦各不相同:有的只是为其责任伦理思想提供了相关思想基础(例如其在诺斯替宗教研究、哲学生物学和技术哲学方面的论著,就为其责任伦理思想提供了反对二元论世界观和价值虚无主义,捍卫一元论世界观和终极价值观、责任观的哲学思想基础),却并非直接为表达其责任伦理思想而作,因而虽然与其责任伦理思想有联系,需要在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做深入细致的理解的时候予以充分考虑,但却难说是其责任伦理代表作;有的(例如DPV, TIR,TME)则是直接为表达其责任伦理思想而作,因而可以说是其责任伦理代表作;在其责任伦理代表作中,DPV和TIR都重在对其责任伦理思想的基本理念、范畴、原理、原则和理论体系做比较系统、深入的理论建构和阐发,因而在其作为一种成体系的伦理学说的整个责任伦理思想中具有相对主要的意义,而TME则除了对DPV和TIR中的有关问题(例如忧那思责任伦理理论的必要性根据问题)做补充阐述之外,主要是就有关责任伦理在科技领域的实践和应用层面的问题所做的思考和阐发,实质上只是有关其责任伦理学说中的“责任原则”在“人类生物学和医学领域”中的应用或践履问题的“应用部分”④Han Jonas:Technik,Medizin und Ethik:Zur Praxis des Prinzips Verantwortung,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1987,p.9.,而非其责任伦理学说中的理论主体之所在,因而在其作为一种伦理学说的责任伦理思想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也许正是由于上述道理和事实,此前所有的以论说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为主题的伦理学学者们——无论是我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几乎毫无例外、理所当然地以各自的方式,体现出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代表作——尤其是其最主要代表作——的认定。总的来看,其各自做出的认定,既有一致之处,又有不无重要意义、因而值得细究的不一致之处,还有由于多方面复杂原因而有待完善或校订之处。本文旨在就伦理学界既有的在有关忧那思责任伦理代表作的认定一事上的“相互一致之处”和“不无重要意义、因而值得细究的不一致之处”谈谈个人看法,至于国内外伦理学界在对忧那思责任伦理代表作的认定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的“因于多方面复杂原因而有待完善和校订之处”,曾有拙文《汉斯·忧那思责任伦理最主要代表作之我见》①见《理论月刊》2012年第10期,或见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13年第1期。和《汉斯·忧那思责任伦理代表作》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中国应用伦理学(2011—2013):国际伦理专辑》,金城出版社2013年版,第396—413页。向学界同仁做过专题汇报,毋庸赘述。本文标题中的“再谈”一说,乃因于是。
二
以我之见,此前国内外伦理学界在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代表作的认定上的相互一致之处主要有二:一是一致认为DPV,TIR和TME是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的三本代表作;二是认为在这三本代表作中前两本比第三本更重要。基于上文有关述说,窃以为,这些一致的认定是无可置疑、理所当然的。
至于所谓“不无重要意义、因而值得考究的不一致之处”,完全是我国伦理学界才有的事,具体表现为在对DPV和TIR各自书名正标题所应有的汉译名的认识上的不一致。DPV一书书名的完整标题是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 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相对而言,可以说其中逗号之前的“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是正标题,逗号之后的“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是副标题;TIR一书书名的完整标题是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相对而言,可以说其中逗号之前的“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是正标题,逗号之后的“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是副标题。在我国学者中,此前在DPV一书书名正标题汉译名上的不一致,具体说来就在于对其中的“Prinzip”这个关键的德文词的汉语翻译上:有些学者将其汉译为“原则”,因而将整个上述正标题或汉译为“责任原则”①罗亚玲:《环境伦理作为责任伦理》,载《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1期;《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论证与应用的问题》,载《复旦哲学评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钦文:《技术哲学大师约纳斯口述自传问世》,载《中华读书报》2003年7月16日。,或汉译为“责任之原则”②甘绍平:《忧那思等人的新伦理究竟新在哪里?》,载《哲学研究》2000年第12期;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16页。(以下称此译为“DPV书名正标题的第一种汉译名”);有些学者将其汉译为“原理”,因而将整个上述正标题汉译为“责任原理”③例如前文提到的TME已有的2008年上海译文出版社中文版本的译者,《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刊发的《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论汉斯·约纳斯》一文的作者,“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收录的重庆大学2011届硕士学位论文《论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观》的作者,等等,就都持此译。(以下称此译为“DPV书名正标题的第二种汉译名”);还有人将其汉译为“命令”,因而将整个上述正标题汉译为“责任命令”④例如“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收录的大连理工大学2005年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汉斯·尤纳斯的责任伦理》的作者。(以下称此译为“DPV书名正标题的第三种汉译名”)。而在TIR一书正标题汉译名上的不一致之处,具体说来则在于对其中的“imperative”这个关键词的汉语翻译上:有的学者将其汉译为“命令”,因而将上述整个正标题汉译为“责任的命令”⑤例如上海三联书店中文版《诺斯替宗教》一书的中译者张新樟先生在其《<诺斯替宗教>中译本导言》中就持此译。参见汉斯·约纳斯:《诺斯替宗教:异乡神的信息与基督教的开端》,张新樟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6、10、11、17、19页。(以下称此译为“TIR书名正标题的第一种汉译名”);有的学者则将其汉译为“原理”,因而将整个上述正标题汉译为“责任原理”⑥例如“中国知网”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收录的复旦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研究》的作者就持此译。(以下称此译为“TIR书名正标题的第二种汉译名”)。
之所以有必要对上述对DPV和TIR两书书名正标题的汉语译名上的不一致予以重视和考究,乃因为:在我看来,这种不一致,并非可以忽略不计的单纯的译文用语差异,而是透过汉译文上的妥当与否之别,涉及对准确、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来说十分重要的四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是否准确、恰当和深入。这四个问题分别是:①DPV和TIR全书所讲的问题和理论的性质归属;②DPV和TIR全书的主旨;③忧那思在DPV和TIR中提出和论述的“新伦理学”(即其“责任伦理”学说,下同)①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 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1979,p.55;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p.22.与忧那思在该书中所说的“传统伦理学”②Ibid.,p.7,p.21,p.22;Ibid.,pp.4—5.乃至“从前的一切伦理学”③Ibid.,p.15;Ibid.,p.1.之间的差异程度;④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92页;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321页。由此差异程度决定的忧那思整个责任伦理思想的伦理思想史意义。
有一条原则,大概是大多数在阅读、使用和翻译外文社会科学理论文献方面较有经验的人们都可以公认的,即对同一外文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文献中的同一外文语词所做的不同汉语翻译,如果都符合外文原词的固有词义,都符合所用的汉语语词的固有词义,都能够基本如实准确地表达原作者的思想观点和理论意蕴,那么,不同的汉语翻译就应该都算得上基本妥当的翻译。作为读者或评论者,着眼于如实准确地认识、理解和掌握原作者的思想观点和理论意蕴,应该可以将不同的汉语翻译之间的差异作为单纯的译文用语或译文风格差异忽略不计。依此原则,稍谙汉、德、英三种语言的人们只需根据语文知识,就可一眼看出上述“DPV正标题的第三种汉译名”和“TIR正标题的第二种汉译名”明显属于不妥之译。因为,汉语中的“命令”一词,作为动词一般意指由居上位者发出的对下属有所指示、派遣、要求或任用的动作(例如说“首长命令我如何如何”),作为名词一般意指由具有得到一定认可的权力和地位的机构或人员发布且要求其下属执行的文件或口头指示,④但在德语中,“prinzip”却根本没有上述汉语“命令”一词的这些词义中的任何一种;至于汉语中的“原理”一词,只能做名词用,意指在一定领域或范围中最具基础(或根本)意义和普遍性的道理、规律或有关这些道理和规律的理论,⑤同上,第1548页;同上,第151页。而英语中的“imperative”则根本没有汉语“原理”一词的这种词义。
既需要根据所涉语种的语文知识,又需要结合上文所说的①②③④才能辩明妥否的,是上述DPV正标题的“第一种汉译名”和“第二种汉译名”。单从语文知识来看,无论是将德文的“prinzip”汉译为“原则”还是汉译为“原理”,似乎都并无不妥,因为德文中的“prinzip”一词既有现代汉语的“原则”之意,又有现代汉语的“原理”之意。但若由此更进一步,一方面考虑到现代汉语中的“原则”和“原理”这两个词在词义上的基本差别,以及由这二者在基本词义及其基本意蕴上的差别造成的“责任原则”和“责任原理”两个术语的各自基本意蕴之别,另一方面考虑到前文说过的①②③④,进而以“是否如实、明确、充分地体现了前文所说的①②③④”为辨别标准,来看上述DPV书名正标题的第一种汉译名和第二种汉译名,应该不难发现:只有上述“DPV书名正标题的第一种汉译名”,才比较如实、明确、充分地体现了前述①②③④,因而才是比较妥当的汉译名。因为:
第一,在现代汉语中,尽管“原理”和“原则”这两个词不无一定的相同的词义,并因而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互换,但是,二者各自的基本词义及其基本意蕴还是有重要差别的:“原则”一词指称的是说话或行事所应依据的准则或标准,也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时所应有的准绳,①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49页;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51页。它具有一定的价值观意蕴,表明在说话者——即主体——所持的价值观来说的事情之“应当”,体现着发自主体的一定的价值要求,所以,“原则”一词才往往会被人们和“应当”“必须”等等词汇结合起来使用。譬如说“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朋友相处应当秉持求同存异的原则”,等等。“原理”一词的基本词义则如前文所述,意指在一定领域或范围中最具基础(或根本)意义和普遍性的道理、规律或关于这些道理和规律的理论,它所直接具有的是事实意蕴,表明的是所说的事情本身“是”怎么一回事或“是”怎么样的道理,体现出所说的事情本身之客观所是,并不涉及主体的价值观要求,所以才会出现“原理”一词往往和“是”“在于”等等词汇结合起来使用的现象。譬如说“水由液态变为固态的原理在于水的环境温度在标准大气压条件下低于摄氏零度”“因材施教是教学工作基本原理之一”,等等。用伦理学同仁比较易懂的话简言之,可以说,上述“原理”和“原则”二词在基本词义及其基本意蕴上的差别,大致相当于伦理学史上的“休谟问题”②参见休谟:《人性论》(下卷),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页。中的“是”和“应当”的差别。
第二,“原理”和“原则”二词的上述差别,导致“责任原则”和“责任原理”这两个术语的各自意蕴大不相同:“责任原则”一语实即意味着“以责任和尽责为说话办事所应遵循的原则”,它所涉及的言说对象不只有“责任”和“原则”两个,而且还有“肩负如此责任的人及其言行”。而“责任原理”一语则意味着“责任本身的根本道理或机理”,它所涉及的只有“责任”和“责任本身的根本道理或机理”这两个言说对象。由于“责任原则”一语实即意味着“以责任和尽责为说话办事所应遵循的原则”,因而它实质上表明的是立足于说话者所持的价值观来说的被言说的对象——即“负有如此责任的人”——及其言行所应当满足的一定要求,即要求这个(或这些)负有如此责任的人应该或必须以自身所肩负的应尽的“责任”作为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准绳或准则,而“责任原理”一语则并不表明对任何对象及其言行的任何价值观要求。
第三,众所周知,DPV是一本伦理学著作,而伦理学著作从性质上来讲归根到底属于关乎价值之作而不是关乎事实之作,它以提出、论证和倡导作为主体的人的行为所应服膺的一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所应尊奉的一定的伦理道德原则(准则)为根本使命,而不是以纯粹客观地描述与作为主体的人的行为无涉的客观事实本身的道理或原理为使命。因而,考虑到上述“第一”和“第二”,显然,只有用能够体现价值观意蕴的“原则”一词来汉译DPV书名正标题中的“prinzip”一词,并进而将整个DPV书名正标题汉译为《责任原则》,才比较有利于直接、明确、充分地体现出DPV一书是关乎价值之作。
第四,DPV全书旨在基于对技术时代的人类行为比之于前技术时代的人类行为在性质上已然发生的新改变的认识,基于受“恐惧启示法”①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 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1979,pp.8—63.的启示而产生的对技术时代人类行为所具有的在自然史和人类生存史两方面的严重不良后果的忧虑,来揭示因传统伦理学“以往受人尊奉的规范和准则”②Ibid.,p.15.对于技术时代的人类行为的不适用性而造成的“伦理真空”③Ibid.,pp.7—57.,提出和论证忧那思认为能够适合于用来规范技术时代人类行为的“新伦理学”。而众所周知的是,不同伦理道德学说借以相互区别开来之处,就在于各自所主张的根本道德准则——或又称道德命令、道德原则(下同)——之不同。忧那思的“新伦理学”亦不例外,它借以区别“传统伦理学”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新”处,正在于作为它的根本道德准则的“道德命令”(或又译作“道德律令”)之新;同时,正是由于有其新的根本道德准则或根本道德命令,才既使得忧那思的责任伦理学说是一种的确不同于他所说的“传统伦理学”的“新伦理学”,又使得他的“新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之间的差异决不是基于同一根本伦理道德准则的同一伦理精神(或称“同一伦理道德学说”,下同)内部不同具体主张之间的差异,而是基于不同根本道德准则的两种根本不同的伦理精神之间的差异,最终使得忧那思的责任伦理学说不仅开创了人
类伦理思想史上一种新的思想维度,而且具有以往传统的伦理学所不可替代的时代适应性和普世价值。而道德准则或道德命令所表明的,正是一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要求和在这一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看来的人的言行之“应当”乃至“必须”。因此,也应该说:只有把DPV书名正标题中的“prinzip”一词汉译为体现一定价值观意蕴、表明从一定价值观来看的事情之所“应当”——乃至“必须”——的“原则”一词,进而将整个DPV书名正标题汉译为《责任原则》,才比较有利于如实、明确、充分地体现前文所说的②③④,因而才可能是比较妥当的汉译名。
①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0YJA720013)和浙江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10CGZX01Z)《责任伦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原发,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14年第7期全文转载,《新华文摘》2014年第12期“论点摘编”。
②高湘泽,国聘哲学二级教授,浙江财经大学伦理研究所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外国哲学专业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