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博野
房地产税猜想
杨博野
自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方案正式实施以来,政府开始征收房产税的猜想甚嚣尘上。2013年3月,“国五条”提出要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2013年下半年,不断有媒体报道,杭州、广州、深圳等地制订的房产税方案已经成形并上报中央,杭州很有可能成为第二批试点城市。从地方政府到平民百姓都屏气凝神地等待着官方的“辟谣”。
随后三中全会召开,开征房地产税的形势几近明朗。全会《决定》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因此,关于房地产税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征收房地产税应该已是大概率事件;二是立法先行,相关法律没有完善之前,房地产税不会开征。
房地产税的时间节点似乎也大致定下来了。根据习近平主席关于《决定》的说明,“时间设计到2020年,按这个时间段提出改革任务,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随后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房地产税等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要在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中央正式启动立法工作。2014年11月2日,原财科所所长贾康公开表示,根据中央立法工作部署,房地产税应该在2015年进入立法程序,2016年能够走完,2017年可能就要开始依法征收房地产税。另据《华夏时报》11月底报道,中央已经确定停止房产税扩围工作,转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届时,包括重庆、上海在内的已试点房产税的城市,将全部按照新法实施。
广东省极有可能率先开征房地产税。2014年11月12日,广东省率先出台实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原则,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通过房地产税等改革,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要税种。
财政是政府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改革会直接地对市场经济和老百姓日常生活带来重大影响。浙江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必须加大重视力度,加快研究谋划,勇于先行先试,争取“十三五”期间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房地产税是浙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要内容。中央明确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大重点任务。其中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2014年9月2日和10月8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分别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法律依据和顶层设计。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必须要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而收入划分需在相关税种税制改革基本完成后方能进行。因此房地产税是浙江下一步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的重点突破口。
当然,房地产税是浙江填补营改增缺口的一个抓手。营业税是浙江第一大税种。2012年“营改增”第一次扩围后,营业税仍然占到浙江全部税收收入的近三分之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十二五”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目标,相应废止营业税制度。营业税将逐渐并入到中央占大头的增值税中。即使通过税收返还,浙江将来分享的税额不一定会少,但地方税收的灵活性和操作空间将大大降低。具有稳定税收客体的房地产税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房地产税也是缓解地方政府支出压力的重要出路。地方政府债务潜在风险较大,2013年政府直接债务率达59.2%,市、县政府是主要风险敞口。随着中央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地方政府违规借款、举债的“暗道”逐渐被堵。同时经济进入“新常态”,民生刚性支出只增不减,“十三五”浙江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力支撑机制。房地产税是唯一一个体量大到能够填补以上需求的税种。
房地产税覆盖面广、牵涉利益深、问题错综复杂,虽然闻起来“香”,却不易啃。沪、渝两地试点已是乏善可陈。浙江若要推行试点,必须打开门来集思广益,既要争取中央开口子,更要广泛汲取群众智慧,正面讨论相关问题,如此方能找到利益共同点,最大程度获取群众和中央的支持。
作者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