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湖北省宜城市制定出台了《宜城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凡是本级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办法》界定了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是本级《宜城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编码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统计分析、考核评估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在《办法》中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只作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许可等十五种情形,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纳入《目录》,对出现上级政府取消或调整的,或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的等六种情形之一,审批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清理,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申请,经《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办法》还规定,《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有效期为五年。
(宜城市编办王志勇供稿)